公司、合作社、合同培训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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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合同培训课程.ppt

,公司、合作社、合同培训课程,实施农业创业计划,授课要点:

1、创业前要做哪些准备2、不同创业形式的创业程序,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的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实施创业前的准备工作,一、组合好人员二、准备好资金三、选择好场所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一、组合好人员

(一)如何选?

选哪些人作为合资人?

选择的原则:

将投资人的信用、能力、技能、资本与所组建的企业性质相结合。

因为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对投资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人企业,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企业形式对人员的资格要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在行为能力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合伙人没有特别要求,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的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风险非常大,合伙人需要慎重选择。

体现在1、债务承担方面例如: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

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

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颇,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2、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方面如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

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

甲被推选为负责人。

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方能发生法律效力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3、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方面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规定,那么其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投资人的选人应该注重他的信用,当然还有资本实力、技能等,

(二)人员的组合方法,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区分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具体运用,不管如何组建,一定要组建一个具有自主性、思考性、合作性的团队,二、资金的准备,

(一)首先了解不同的企业形式对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资本最低要求2、合伙企业没有资本最低要求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是3万元,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是10万元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没有对最低资本进行规定,了解相关法律对不同企业出资人在资本方面的要求,

(二)对投资人的出资形式的规定1、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没有特别的规定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同时规定,法律和行政法法规不禁止(禁止性的规定不能进行出资,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禁止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其成员的出资形式没有特别规定。

(三)对出资时间,首次出资额的特殊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特殊规定2、合伙企业没有特殊规定3、公司的特殊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没有特殊规定,资本的来源途径,1、自备资金(主要是个人的储蓄)2、借贷3、风险投资4、政府或公益组织资助,借贷,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注意:

1、要签书面的借款合同2、利息的约定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注意:

法律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的规定,哪种贷款方式适合自己的创业类型呢?

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这几种担保方式,案例: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

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

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

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

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

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

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抵押,一、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的程序

(一)登记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2、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4、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5、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7、抵押担保的范围;8、登记机关;9、申请人;10、申请日期。

(二)受理登记:

在材料齐全后做出受理登记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现场勘验:

登记机关和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物所在地对抵押物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四)审批登记:

勘验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给予登记的发给抵押登记证。

四、抵押物的登记基本清偿规则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第一,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二,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抵押全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1、甲因投资房地产先后向朋友借款20万元,并以其价值30万元的一栋别墅做抵押,签订合同后即时办理了抵押登记,1个月后又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也以该栋别墅做抵押,同样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两笔债务均已至清偿期,但由于甲投资失败,未能按照约定偿还乙丙的借款,此时,乙丙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别墅实现抵押权,如果该别墅拍卖30万元,如何在乙丙之间分配?

A。

乙得20万元丙得10万元B、乙得10万元丙得20万元C、乙丙各得15万D、甲乙丙协商解决2、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但没有及时办理登记,而是在与丙订立抵押合同后,一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别墅拍卖30万元,乙丙之间如何分配?

A。

乙得20万元丙得10万元B、乙得10万元丙得20万元C、乙丙各得15万D、甲乙丙协商解决,质押,是指合同的义务人或者合同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的生效:

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质押合同形式进行,而且必须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占有方能生效,如果质权人不占有质物,质押合同不生效。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例外情况,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的;2、债务人破产案法院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书面弃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第2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产生方式,明示方式:

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保证推定: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范围,保证合同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约定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超过此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特别注意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

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10月1日欠偿还,丙为保证人。

9月1日,甲、丁达成协议,并经乙的同意,甲对乙的债务转让给丁,丙不知情,问:

丙的保证责任有无变化?

(2)担保合同订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加重保证人的责任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1:

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10月1日前偿还,丙为保证人。

9月1日,甲、乙协议:

甲、乙的债务变为120万元。

丙不知情。

问:

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

例2:

设例1中甲、乙协议:

甲、乙的债务变为80万元。

丙不知情。

问:

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

例3:

设例1中,甲、乙的协议得到丙的书面确认。

问:

此时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三)风险投资(四)政府或公益组织资助,三、选择好的场所根据经营的行业特点选择好场所,四、制定好的制度,

(一)制定好企业的协议、章程不管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公司形式,在设立时都需要制定企业协议或章程。

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不管是企业的协议还是公司的章程,它们都规定着企业的行为、性质、宗旨和任务,它的最大特征就是自治性。

如公司的章程,除了规定必要的记载事项外,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可以自由约定,对于股东的利润的分配比例,表决权的比例、公司的解散,分立等都可以自由的约定。

如合伙协议,对于利润的分配,亏损承担的比例,入伙、退伙、出资份额的转让等都可以自由的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都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规定。

(二)制定好企业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营销制度、奖惩制度等等,在制度规章制度时要注意:

合理、合法、全面、具体几个方面,1、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一定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劳动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无法进行劳动管理

(1)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的需要。

企业的规范治理,应当减少“人治”,管理行为应当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被管理者的行为亦应当依据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通过入职培训,使企业的员工明确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明确岗位职责,知悉哪些可以为,哪些禁止为,哪些鼓励为。

员工在熟悉了企业规章制度后,才能目标明确,行为统一,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并在员工身上体现企业精神。

如企业中工资的支付,奖惩办法,休息、休假、加班,考勤制度等,(3)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在第三章劳动合同部分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解决与劳动者合同的依据。

缺乏了规章制度、用劳动合同处理争议就会力不从心。

如竞业限制,培训协议,借调协议,离职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违约金的数额等方面都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详细的规定,(4)加强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是巩固劳动纪律的需要。

可将劳动纪律的拟制贯穿到奖惩制度中,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法随便的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哪些在工作中比较散漫,吊儿郎当的人员不能随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将其开除,这就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详细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消极怠工或轻微违纪,既要有概括式条款也要有列举式条款,要做到两者相结合,尽可能详细周全,比如“工作时间内赌博、串岗、聊天、打毛衣”属于消极怠工的表现形式,就要在岗位职责制度中作出禁止性规范。

对轻微违纪行为处罚应当具备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惩罚形式,比如规定若干种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措施,比如第一次串岗事实成立,企业可以先给予警告、罚款、扣除奖金等处罚,第二次加重处罚或者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必要时采用以企业文件通知的方式传达到本人,或者由企业人事部门拟制处罚通知(一式三份),分别交受处罚员工本人和财务部(经济处罚执行机构)各一份,人事部门自留一份。

(5)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立法中直接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一项义务予以规定,并要求在规章制度中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2、制定规章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是规章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不仅不得违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也不得违反婚姻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发等

(2)内容要全面如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与福利机制,考勤,休息,休假,奖惩机制,绩效考核等,还有,商业秘密的保护,车辆管理,报销、培训制度等,另外,这些内容还要具体,如奖惩方面,制定奖惩的目的,奖惩的方式,不同奖惩方式适用的范围不同等都要具体的规定,(3)具有可操作性举例说明一下,某公司招聘了两个驾驶员,一个为总经理开车,一个为部门经理开车,某月同时都有闯红灯记录,使公司遭受罚款,而公司只想开掉为部门经理开车的驾驶员,那么翻开公司内部管理规章中“奖惩制度”一节可以比照的条款只有“因工作不负责任或麻痹大意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就是原则性的留有余地的规定,再继续翻开装订在其后的公司小车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有“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第一次扣除本人一个月奖金(与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金额相当),第二次扣除本人一季度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则是具体的针对性的处罚措施了,真正体现区别之处则在于部门的岗位职责,为总经理开车的驾驶员属于总公司小车班,而为部门经理开车的那位则属于分公司后勤人员,两者的岗位职责就应当有所不同和区别,于是最终按照不同岗位职责,后者被有依据的辞退了。

(4)体现人性化管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时时刻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如果一个公司规定,矿工一天,罚款2000元的话,长期下来势必造成人心向背。

(5)用语要规范(6)走民主制定程序,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是让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企业的登记程序,了解各个企业的登记流程图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择时开业,补充:

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农村专业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呈现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

(一)与农村专业户比较:

由于广大农村生产技术落后,现有的小部分专业户,仅仅是自我封闭的“单兵作战,”不能形成合力,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人力、资金、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等都比个体专业户强,而且信息灵通,容易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有利于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与普通合伙企业比较: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则以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分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社的发展”而合伙企业法没有类似的规定。

(三)与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组织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财政的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的引导等。

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的不足:

1.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还很小,覆盖面有限,大量的小规模合作社很难得到扶持。

2.资金管理分散,使用形式单一,没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有的资金管理不严,使用效益不理想。

3.税收登记、管理、支持体系尚未建立。

地方税务部门对国家已出台的合作社减免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至今没有制定实施办法;4.国家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至今仍未出台;合作社在税务登记和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还有一定困难。

5.合作社尚未全面纳入征信系统,缺少有效的信用评级和担保抵押。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的外部法规政策支持不足,政策性信贷扶持也尚未破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合作社还存在一下问题:

一、关于合作社章程的“虚化”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许多问题该法并没有规定,而是留待合作社在其章程中加以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处提到合作社章程,其中有39处规定要由章程决定。

例如合作社的成立日期、名称、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等重要问题都由合作社章程加以规定。

合作社法第11条14条,二、关于合作社成员的准入标准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人社自愿、退社自由”。

对农民加入合作社,总体上要坚持人社自愿的原则,但应有恰当的限制。

因为社员过于封闭,会出现服务范围过窄、规模偏小、资金筹集难等情况,限制合作社的发展;过于开放,则鱼目混珠,难以协调和管理,组织涣散,效益不佳。

合作社应根据自己的性质、经营服务项目和所处环境的特点,保持适当的规模,同时对外保持有条件的开放,这样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筹集和长期发展,保持合作社的活力。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人标准不宜统一规定,也不宜过分依设立人的意思自治,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水平,设定一条基准线及一定的浮动比例供设立人选择,以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准人问题具备实质上的可操作性和可监控性。

三、关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是指当年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

(一)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合作社性质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差异认识不足,大量合作社不仅用股份来指代出资额,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也依照公司的分配原则进行,即按股份多少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方式恰恰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悖的。

现实中合作社的管理者(通常是合作社的设立人)或者由于对相关法律缺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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