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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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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

“长黄〔20XX〕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XX〕3号”为20XX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

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公文用字。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

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

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

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XX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

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

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

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

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

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

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

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

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

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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