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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市规划指导规范部分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8.1

用地规模

 

基地类型

5000M2以下

5000M2≤S<10000M2

10000M2≤S<20000M2

20000M2≤S<30000M2

30000M2以上

新 区

旧城区

旧城中心区

新 区

旧城区

旧城中心区

新 区

旧城区

旧城中心区

新 区

旧城区

旧城中心区

新 区

旧城区

旧城中心区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建筑密度

D(%)

容积率

FAR

居住建筑

低层

35

1.0

40

1.2

-

-

35

1.0

38

1.2

--

--

33

1.0

35

1.1

--

--

33

1.0

35

1.1

--

--

30

1.0

32

1.0

--

--

多、中

高层

32

2.3

35

2.5

35

2.8

32

2.2

35

2.5

35

2.6

30

2.2

32

2.3

35

2.5

30

2.0

32

2.3

35

2.5

30

2.0

32

2.3

35

2.5

高 层

32

5.0

32

5.5

35

6.0

32

4.5

32

4.8

35

5.0

28

3.8

28

4.0

30

4.2

25

3.5

28

3.8

30

4.0

25

3.0

28

3.2

30

3.5

一  般

办公建筑

多 层

32

2.1

35

2.3

35

2.6

32

2.0

35

2.2

35

2.5

30

1.9

32

2.1

35

2.2

30

1.9

32

2.1

35

2.2

30

1.8

32

1.8

35

2.0

高 层

32

5.0

35

5.5

38

6.0

32

4.8

32

5.0

35

5.2

30

4.2

32

4.5

32

4.8

28

4.0

30

4.2

32

4.5

28

3.5

30

3.8

32

4.0

宾馆、酒店、单元式办公建筑

多 层

32

2.1

35

2.4

40

2.6

32

2.1

35

2.3

40

2.5

32

2.0

35

2.2

40

2.5

30

1.8

32

2.2

38

2.4

30

1.8

32

2.2

35

2.4

高 层

35

5.0

40

5.2

40

5.5

30

4.5

35

4.8

40

5.2

30

4.3

35

4.5

40

5.0

30

4.0

32

4.2

35

4.5

28

4.0

30

4.4

32

4.5

商业建筑

40

4.0

42

4.5

50

5.0

40

3.8

45

4.0

48

4.2

40

3.5

45

3.6

50

3.8

40

3.2

45

3.5

50

4.0

40

3.0

45

3.2

50

3.5

商业综合楼

多 层

32

2.1

35

2.3

40

2.5

32

2.0

35

2.2

40

2.5

30

1.8

32

2.0

35

2.2

30

1.8

32

2.0

30

2.3

30

1.8

32

2.0

35

2.2

高 层

30

4.5

35

4.8

40

5.0

30

3.0

35

3.8

35

4.2

30

3.0

32

3.5

35

4.0

30

2.8

32

3.5

35

4.0

30

3.5

32

3.8

35

4.0

工业建筑(通用厂房)

低 层

45

1.1

50

1.2

--

--

40

1.1

45

1.2

--

--

40

1.0

40

1.1

--

--

40

0.8

40

1.1

--

--

38

0.8

40

1.0

--

--

多 层

35

1.8

40

2.0

--

--

35

1.8

40

1.8

--

--

30

1.6

35

1.8

--

--

30

1.5

35

1.5

--

--

30

1.4

35

1.5

--

--

普通仓库

低 层

40

1.0

45

1.2

--

--

40

1.0

45

1.2

--

--

35

1.0

40

1.1

--

--

35

0.8

40

1.0

--

--

32

0.8

35

1.0

--

--

多 层

35

1.6

40

1.8

--

--

35

1.5

40

1.6

--

--

30

1.4

35

1.5

--

--

30

1.4

32

1.5

--

--

30

1.3

32

1.4

--

--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及《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备注:

1.新区、旧城区、旧城中心区区域划分见附图一。

2.-为不允许建设。

3.私房建设按本技术规定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表8.3

道路等级(m)

退距(m)

6≤L<12

12≤L<20

20≤L<40

L≥40

主要朝向

低层建筑

3

3

5

5~8

3

3

5

5~8

多、中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

5

5

8

10

5

5

10

10~12

高层建筑的主体

6

6~10

10

15~20

8

8~10

15

15~20

次要朝向

低层建筑

3

3

3

4

3

3

3

4

多、中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

3

4

5

5

3

4

5

5

高层建筑的主体

6

6~10

10

10~15

8

8~10

15

10~15

备注:

1.表中单元格上层的数值为居住建筑的退距要求,下层的数值为非居住民用建筑的退距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立交控制线不应少于20米。

3.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4.裙房用于商业的建筑,退距适当增加5米。

5.围墙面向城市道路时,退离道路边缘不少于1.5米,当执行确有困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第八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小于5米。

 

建筑物退离水系绿化控制线距离表表8.5

建(构)筑物类型

离控制线距离(m)

低  层

≥5.0

多  层

≥8.0

高  层

≥10.0

地下建(构)筑物

≥3.0

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垂直控制线

≥8.0

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平行控制线

≥3.0

第八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二)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控制指标表10.1

类别

居住区级(m2/千人)

小区级(m2/千人)

组团级(m2/千人)

总千人指标(m2/千人)

每百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m2)

百分比①(%)

百分比②(%)

居住区级

小区级

组团级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

——

806~2034

1866~4134

——

——

806~2034

1866~4134

——

——

4~10

9.3~20.6

——

——

34.4~45.5

56~65.7

4~10

9.3~20.6

医疗卫生

400~720

360~600

4~20

——

——

——

404~740

360~600

2.0~3.6

1.8~3

0.02~0.1

——

——

——

16.6~17

9.5~10.9

2~3.7

1.8~3

文化体育

104~160

400~610

26.6~40

26.6~40

60

60

190.6~260

486.6~710

0.52~0.8

2~3

0.13~0.2

0.13~0.2

0.3

0.3

5.8~8

11.3~14.7

0.95~1.3

2.43~3.5

商业

服务

300~404

130~160

273~407

133~200

——

——

573~811

263~360

1.5~2.0

0.65~0.8

1.37~2.04

0.67~1.0

——

——

18~24

5.7~8

2.8~4

1.3~1.8

金融邮电

69~124

60~130

17~30

——

——

——

86~154

60~130

0.35~0.62

0.3~0.65

0.08~0.15

——

——

——

3.5~3.6

1.8~2

0.4~0.8

0.3~0.65

社区服务

120~160

75~120

73~120

90~153

35~100

——

228~380

165~220

0.6~0.8

0.38~0.6

0.37~0.6

0.45~0.77

0.18~0.34

——

8.5~9.7

3.5~5

0.97~1.4

0.83~1.3

市政公用

11~26

18~38

9.3~10.3

57~74

——

27

20.3~36.3

75~112

0.05~0.13

0.09~0.19

0.04~0.05

0.3~0.37

——

0.14

0.8~0.9

1.8~2.3

0.09~0.18

0.39~0.56

行政管理

及其它

30~46

18~22

——

——

——

——

30~46

18~22

0.15~0.23

0.09~0.1

——

——

——

——

1.0~1.3

0.3~0.5

0.15~0.23

0.09~0.1

总计

1034

~1640

1061~1680

1209~2661

2172.6~4601

95~160

87

2338~4461

3293.6~6288

5.17~8.18

5.3~8.34

6~13

10.85~22.9

0.48~0.64

0.44

——

——

11.4~21.6

16.4~31.5

备注:

1.每二个居住区设置一处的设置项目(医院、文化馆),其千人指标以二分之一的数值计入本指标表;

2.百分比①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居住区(以5万人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百分比②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以5万人计)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居住区公共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表10.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A01

 

6班

保教学龄前儿童

1)每0.7~1.0万人宜设一处幼儿园,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避免交通干扰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每座建筑面积7~9m2,用地面积12~14m2

4)服务半径不大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5)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6)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8)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1260~1620

2160~2520

84~324

144~504

0.42~1.6

0.7~2.52

托儿所可与幼儿园合并设置

9班

1890~2430

3240~3780

12班

2520~3240

4320~5040

18班

3780~4860

6480~7560

A02

18班

6~12周岁儿童入学

1)每0.7~1.2万人宜设一处;每班按45座计;每座建筑面积5.6~7m2,用地面积13~15m2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宜大于0.9

3)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路和铁路,不宜与市场、污染源、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路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4536~5670

10530~12150

302~630

702~1350

1.5~3.15

3.5~6.75

24班

6048~7560

14040~16200

30班

7560~9450

17550~20250

A03

18班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每1.2~1.5万人宜设一处;每班按50座计;每座建筑面积7~9m2,用地面积17~19m2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宜大于0.8

3)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路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6300~8100

15300~17100

420~1080

1020~2280

2.0~5.4

5.1~11.4

24班

8400~10800

20400~22800

30班

10500~13500

25500~28500

36班

12600~16200

30600~34200

备注:

1.表中面积指标是指每百平方米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指标。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A04

 

18班

6~15周岁青少年入学

1)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制学校

2)九年制学校宜设18~45班,每班50座。

每座建筑面积7~9m2,用地面积15~17m2。

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容积率不宜大于0.8

3)学校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路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污染源、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4)学校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m,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5)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200~270m2器械场地

6300~8100

13500~15300

420~1350

900~2550

2.1~6.75

4.5~12.8

27班

9450~12150

20250~22950

36班

12600~16200

27000~30600

45班

15750~20250

33750~38250

B01

社区卫生

服务站

医疗、防疫、保健、健康教育、伤残与康复指导等

可与居委会联合设置

60~300

——

4~20

——

0.02~0.1

——

B02

门诊所

儿科、内科、妇幼与老年保健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2000~3000

3000~5000

40~60

60~100

0.2~0.3

0.3~0.5

B03

护理院

健康状态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30m2。

3)可与门诊所合设。

3000~4500

——

200~300

——

1~1.5

——

B04

医院

设综合性科室门诊和住院部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一般10万人左右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160~360

300~500

0.8~1.8

1.5~2.5

C01

文化活动

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远离污染源

4000~6000

8000~12000

80~120

160~240

0.4~0.6

0.8~1.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C02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3)可设于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

400~600

400~600

26.6~40

26.6~40

0.13~0.2

0.13~0.2

C03

综合影剧院

文化交流与欣赏

1)每5万人宜设一处,规模800~1000座

2)每座建筑面积1.5~2.0m2,用地面积2.5~3.5m2

3)宜与文化中心相邻,位于公共设施较集中地段,且应交通便捷,便于人流疏散

1200~2000

2000~3500

24~40

40~70

0.12~0.2

0.2~0.35

C04

居民运动

场、馆

健身场地

1)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如条件允许可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

10000~15000

——

200~300

——

1~1.5

C05

居民健身

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可设于临近绿地,人流集中的区域

——

——

——

——

——

——

商业

服务设施

 

D01

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蔬菜、肉禽蛋、水产、豆制品等

1)每3~5万人宜设一处

2)设置方式可根据传统集市要求而定

1000~1200

1500~2000

20~24

30~40

0.1~0.12

0.15~0.2

1)每1~2万人宜设一处

500~1000

800~1500

33.3~66.6

53.3~100

0.17~0.33

0.27~0.5

D02

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小区不宜大于30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布置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1500~2500

——

30~50

——

0.15~0.25

——

800~1500

53~100

0.27~0.5

D03

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五金家电等

2000~3000

——

40~60

——

0.2~0.3

——

400~600

27~40

0.14~0.2

D04

餐饮

 

早点、快餐、正餐等

——

——

——

——

——

——

D05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6~20

——

0.03~1

——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面积指标

备注

建筑规模

(m2)

用地规模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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