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论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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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论述Word格式.docx

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

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

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

农村公社在各民族中都是存在过的,只是在东方它长期存在,在西欧则很早就消灭了。

我们侧重从土地关系方面看一看农村公社是什么样的。

这里以德国的马克为例来说明。

莱姆斯在其《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指出:

马克的经济基础是,凡是它的界限内的森林、草原、小溪、河川、池塘、湖沼、田园、道路和桥梁等都是公共的财产。

它的界限是依森林、河川及湖沼的自然条件而构成的。

每个家庭占有土地,首先是建筑住所的地方,每个人可以选择他看中的地方做住所。

耕种的土地,最初是经营野草的田园经济,后来才发展为三田制经济,即将一切农田分为三大份,在一年中,一份夏季播种,一份冬季播种,一份休种,以养地力。

这种三田制的耕种制,曾出现在德意志、俄罗斯、瑞典、丹麦和法兰西等地。

马克耕种的田地,又依照所有的家庭数量分为相应的若干小块,用抽签的方法分配给每家耕种。

每年重新抽签分配。

因此,没有人能长久分到优等地或劣等地。

在最古的历史时代,土地是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

当土地已归每家使用时,马克的成员便在公共会议上决定大家必须于何时耕种、何时下种和何时收割;

他们必须相互配合,才不彼此妨碍,因为彼此要经过对方的田地。

这种经营的土地称为分配的马克,此外还有不分配的马克或公共的马克,如草原、森林、沼泽、水道以及一切在原始时代不能分割的公共财产;

这是当人口增加时就可以用来开垦的。

此外,每个家庭也可以在公共地上伐木、放牧、打猎、捕鱼、打柴等等。

他们都要参加修筑道路防卫公社的公益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

马克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是我们用现代的概念来分析原始的公社成员,因为在他们那里,是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及有关概念的。

由此可见,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或过渡性。

马克思说:

“农村公社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

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同时又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

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或过渡性,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从没有阶级到慢慢地产生阶级。

恩格斯指出的产生阶级的两条道路,都与农村公社有关。

一条道路是:

农村公社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演变为政治统治的职能,社会的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

这些公共事务不仅是一个公社内部的,而且包括处理公社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由公仆变成主人包括东方的总督或暴君,希腊氏族的首领,克特尔人的族长等。

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职务的传统和处理部落间的冲突是东方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

这看法是片面的。

原因可能是孤立地看重由于部落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家庭奴隶,而没有看到战争中的俘虏也可以成为个人的奴隶,更没有看到文献中分明有由此产生希腊氏族首领的说明。

产生阶级的另一条道路是: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生产物出现,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中来,战争提供了这种劳动力。

奴隶制就这样出现了。

这种情况,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旧土地共同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个家族的小块土地耕作制的地方,就尤为常见。

由于这样,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希腊罗马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

其实,这也是东方古代社会产生的原因,就是说,战败的整个公社成为集体奴隶。

现在我们对奴隶制社会的两种形式,即希腊、罗马的劳动奴隶制和亚细亚的家庭奴隶制的产生进行研究,这与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农村公社的大体消灭和大量存在有密切关系,而这又与农村公社所处的自然条件有关。

在亚洲、非洲、东欧、美洲,尤其是其中的印度、俄国、印加和中国等,在私有制即阶级社会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农村公社仍然存在,尤其是其中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尽管公社同外部的关系已发生变化,但公社内部的情况大体还是和从前一样。

这种情况,西欧并不是没有,但很不明显,以致如果不是由于英国在印度的总督的报告提到印度到处都是自给自足的“共和国”,欧美学者根本不可能知道非西欧的这些社会组织,也不可能调查西欧是否有过和还有同样的社会组织。

1832年英国在印度的总督梅特加夫提出报告之前,西欧思想家以为私有制社会是天然的、历来如此的,即使是着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大思想家卢梭,虽然认为土地私有是从被围耕过的土地开始,即暗含着曾经有过土地不是私有的时候,但这只是一种推论,并不是根据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历史事实,再加以科学的解释。

这同我国先秦诸子,尤其是孟子,对此等事情言之凿凿,其中有的论述,简直酷似农村公社,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差别当然不能从思想家的个人修养和水平来解释,而应归之于社会条件的差异。

由于报告的推动,欧美许多学者就开始调查和研究这类社会组织。

结果发现西欧也有它的残余,以及从挖掘中发现它的原型,就是说,从印度到爱尔兰都存在着和存在过农村公社。

但是,没有那位学者能科学地解释西欧和非西欧所以有如此不同的原因。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自然条件的不同来解释,我认为至今仍有重大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那些属于全体的以劳动实际占用的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河道,如交通工具等等,通常是由最高统一体亦即君临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处理。

”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信中说:

“主要原因是在于气候,且与土壤的性质有关,尤其是与广阔的沙漠地带有关系,这些沙漠,从非洲撒哈拉起,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及蒙古,绵延到亚洲的最高的高原。

这里的农业,主要地是建立在人工灌溉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灌溉却已经是村社、地方当局或中央政府的事。

”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2页。

马克思说,无论在埃及和印度,还是东方其它国家,都是利用泛滥来施肥,河中涨水则利用来灌溉。

节省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

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尔和意大利,曾使现代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以及地域幅员太大,就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就要有集中统治的政府来干预,这些国家的政府就多了一个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

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制度,是依靠于中央政府的。

马克思以印度为例说:

这两种情况,即一方面,印度人民象东方各国人民一样,把作为他们农业和商业的基本条件的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中央政府去主持;

另一方面,印度人民散处全国各地,因有农业和手工业相互间的宗法性的联系而聚集于各个细小中心点,这使印度从最古的时候起,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农村公社制度,它使每一个这样的细小团体具有独立的性质,并使其陷于孤独存在的地位。

这是马克思在十九世纪50年代初期对印度农村公社产生原因的说明。

从上述我们已看到,其实这只是包括印度在内的东方公社之所以不易解体的原因,而不是产生的原因。

因为东方和西方同样存在过农村公社。

这样就形成两种不同形式的奴隶制,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

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就是家庭奴隶制,其特征就是农村公社大量存在,整个公社沦为集体奴隶,又有一个中央专制政府居于其上。

劳动奴隶制和家庭奴隶制这两种形式其所以都是奴隶制,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美国版序言中作了深刻的解释,他说:

“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支配形态,就是那不只剥夺大众的土地,并还占有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奴隶制。

”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家庭奴隶制。

  

奴隶制社会由于必然发生的矛盾就衰落了。

对生产毫无兴趣的奴隶必然要释放。

但是奴隶社会的意识却认为,从事物质生产劳动只是奴隶的事情;

而现在奴隶自由了,因而社会也就没有人从事物质生产劳动了。

这就是说,奴隶制社会自己是没有出路的。

恩格斯认为,解决这个危机的是处于氏族或农村公社阶段野蛮人的入侵;

在罗马奴隶制社会荒芜的城乡中产生的新社会之所以充满生机,是由于征服罗马的日耳曼人的野蛮性。

这就是氏族或农村公社中的自由、民主原则以及妇女仍然保有的崇高地位和人们的血缘关系,总之,是野蛮人的精神,在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时,给封建社会输入了新鲜的血流。

鉴于有些历史着作对灭亡罗马的日耳曼人社会组织的分析颇为混乱,这里有必要谈谈恩格斯的看法。

他认为,公元1世纪日耳曼人渗入罗马时,是处于氏族制度阶段。

氏族的迁移过程长达数百年,因而其组织就逐渐松懈,不同血缘的氏族就成为邻居,就是说组成地域性的公社。

恩格斯说:

日耳曼人在罗马时代在他们渗入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以及后来在他们从罗马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不是由村落组成,而是由包括许多世代的大家庭公社所组成,这种大家庭公社耕种着相当大的地带,又和他们的邻居一起,使用四边的荒地,象一个共同的公社。

5世纪日耳曼灭罗马,将罗马2/3的土地,拿来自己分配,作为奖赏。

分配是依照氏族制度的秩序进行的;

由于征服者的人数比较少,广大的土地未被分配,部分地归全体人所有,部分地归各个部落和氏族所有。

各个民族用抽签方法,将耕地和草地平均分配给各户。

个别份地变为可以出让的私有财产。

森林及牧场未被分配,而归公共使用;

它们的使用,以及所分得的耕地的耕种方式,是由古代的习惯及全体公社的决定来调整的。

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越久,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就越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越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

氏族在马克公社消失了,但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是很显着的。

很清楚,这样的社会组织,不管名称有无变换,已经是农村公社了。

恩格斯还指出:

日耳曼人曾按氏族住在多脑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

这里使用的GENEALOGLAE一词,与后来的马克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

由于这样,我们就应将恩格斯关于日耳曼氏族制度对欧洲历史促进作用的论述,看成是关于农村公社即马克之作用的论述。

恩格斯指出:

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日耳曼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性,他们的氏族制度。

这有以下几方面:

他们个人的才能、勇武、爱好自由,将一切公共事务看成是自己的事务的民主主义,以及将生产看作是生活的一部分的本能,这从在氏族内部并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就可以看出来。

例如,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接受赎罪,吃饭、睡觉和打猎,是权利还是义务:

这类问题对印地安人来说,是荒诞的。

正是这种意识,使日耳曼人取代罗马奴隶社会而建立的封建社会,充满了生机,他们的氏族习惯,他们的母权制时代的残余,革新了古罗马的一夫一妻制、缓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统治权,给妇女比古代世界任何时期所能有的更高的地位;

他们以马克形式保存了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将它带进封建社会,从而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阶级,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度的最残酷的条件下,具有能够形成地方性的团结及进行抵抗的手段,就是说,农奴虽然是个体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互不联系,但是氏族制度血缘关系的残余,使他们自然地按地区团结起来,对领主进行抵抗。

从这方面看,无论是古代的奴隶阶级还是现代的无产阶级,都没有这种武器。

最后这一点,我认为十分重要。

过去,我们研究中世纪的农民战争,显然没有考虑这样的问题:

与奴隶和工人从事的是大生产,在生产中自然就发生联系,生产条件本身就将他们团结起来不同,农奴或农民是个体生产者。

彼此在生产中不发生联系,他们怎么能团结起来进行斗争呢?

恩格斯这里论述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即血缘关系对他们起了团结的作用。

中国的太平军就是这样。

他们的重要将领和大多士兵,都是从中原南迁到两广的客家人,多半按同姓关系,数十乃至百余户住在一座庞大的土楼或称围屋里,每家住房结构和面积都相同。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住宅都是分等级的,唯独它们是绝对平均主义的。

我个人认为,这是农村公社的残余。

现在,闽西、赣南、粤东一带,仍存在着这种建筑,仍住着同族的居民。

我们不要以为,封建主义是由于罗马奴隶社会灭亡于日耳曼这一外因产生的。

马克思说过:

日耳曼封建的生产方式,是日耳曼这个征服民族和罗马这个被征服民族,发生一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

具体地说就是:

“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了,商业停顿或被迫中断了,城乡居民减少了。

在日耳曼的军事制度影响下,现存关系以及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发展了封建所有制。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是受其正在瓦解的原始公社制约的。

日耳曼人作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就是说,采取封建主义这种形式的社会制度,是接轨于奴隶制的。

换言之,“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

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

恩格斯又从农村公社的家庭个体经济,和奴隶制末期产生的隶农制的个体经济是相同的这一角度,来论述封建主义的产生。

“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

……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

田庄一个一个地分成小块土地……这种小块土地主要地却是租给隶农,他们一年缴纳一定的款项,附着在土地上,并且可以跟那块土地一起出售;

这种隶农虽不是奴隶,但也不被认为是自由人,他们不能和自由人通婚,他们相互间的婚姻也不被认为是合法的,而是像奴隶的婚姻一样,只被看作是简单的同居。

他们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

我国由周武王灭殷纣开始建立的封建主义和日耳曼灭罗马开始的封建主义十分相似。

关于在私有制的社会里仍然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起妨碍还是促进作用,马克思在80年代的看法和50年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当一个社会还不具备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他认为农村公社的存在会妨碍社会的发展。

他说:

“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

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

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

”这是因为,这些公社既进行农业生产,又进行手工业生产,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自给自足程度很高,这种自然经济妨碍生产力的提高,对外来的影响,有极强大的抗拒力,不易被破坏,因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印度的情况就是这样。

1853年,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论指出,由于宗教的对立,部落的对立,种姓的对立,社会成员普遍相互排斥和相互隔离等等,印度免不了是要被人征服的。

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总是不久就被印度人同化了,野蛮的征服者自己总是被那些受他们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

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

不列颠人是第一批文明程度高于印度文明的征服者,所以印度的文明就影响不了他们。

英国人对印度的破坏,最重要的是破坏了印度社会的基础:

农村公社。

马克思指出:

与其说是由于英国的税吏和士兵的粗暴干涉,倒不如说英国的科学即蒸汽机和经济即自由贸易造成的结果,具体地说是英国产业革命产生的便宜纺织品将印度公社的基础——手工业彻底摧毁,才将印度公社摧毁的,是经济力量将农村公社摧毁的。

从1818到1836年,英国向印度输出的棉纱增长的比例是1∶5200。

在1824年,输入印度的英国细棉布不过100万码,而到1837年就超过6400万码。

在这同一时间内,达卡的人口却从15万减少到2万,印度纺织工的白骨遍布各地。

对于这样的事件,马克思深沉地说,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的;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

我们不应该忘记那种不开化人的利己性,他们把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

至于他们自己,只要某个侵略者来照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虏。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这样的事情在印度斯坦竟成了宗教仪式。

我们不应该忘记:

这些小小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的奴隶制度的标记;

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

他们把人的自动发展着的社会状况转化成由自然预定的一成不变的命运,因而造成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主宰自然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撒巴拉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残害人了。

正是基于这种理性的分析,马克思科学地指出:

英国破坏了印度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结果,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革命”。

因为只有这样,印度或者亚洲的历史才能发生变化,才能发展。

所以,他总结说:

“英国在印度斯坦造成社会革命完全是被极卑鄙的利益驱使的,在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上也很愚钝。

但是问题不在这里。

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是干出了多大的罪行,它在造成这个革命的时候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

在大不列颠本国现在的统治阶级还没有被工业无产阶级推翻以前,或者在印度人自己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完全摆脱英国的枷锁以前,印度人民是不会收到不列颠资产阶级在他们中间播下的新的社会因素的果实的。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满怀信心地期待,在多少是遥远的未来,这巨大而诱人的国家将复兴起来。

80年代,马克思晚年时候对农村公社的作用问题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

他认为,像俄国这样大量存在着农村公社,并有共同劳动习惯的社会,就不要破坏这种公有因素,因为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并且两者相互补充的条件下,以及在西欧为俄国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手段,即在取得先进技术和利用资本主义已有成就的条件下,农村公社就可以不必经过破坏,不必经过私有制社会的几个阶段,尤其不必经过发展为资本主义之后,才过渡到公有制社会,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

这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设想。

正因为马克思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所以他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

他认为英国在印度消灭公有制,建立私有制,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就是新型的农村公社。

他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

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这是否定的否定。

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一直有分歧,这里不拟涉及。

我认为,马克思谈的就是建立新型或高级的农村公社。

这里说的,协作和对土地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条件下从事的集体劳动是为公的;

由个人或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条件下从事的是个体或家庭的劳动,完全是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

很清楚,这是新型的农村公社。

马克思这种理想社会观,在他年青时就产生了。

1844年,他说: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

……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及其解决的提法。

那时,他是从哲学的角度对矛盾加以分析后提出看法的。

正由于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公社,所以,他对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这段论述十分赞同:

“人类智慧在自己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

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

”恩格斯同样赞扬摩尔根这段话,《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就是以这段话来结束的。

***

农村公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科学地说明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即从公有制的社会中产生私有制,而在农村公社中二者并存——既有公有、又有私有,既有为公为集体的劳动、又有为个人为家庭的劳动;

其中的私有制发展为三种继起的私有制,即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种在社会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以奴役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对农村公社的否定——既是对其中的公有制的否定,又是对其中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

由农村公社公有制和私有制分别产生的意识能延续下来,并在不同的私有制社会里产生巨大的作用;

在私有制社会中,仍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最终取代私有制社会的未来社会是高级的或新型的农村公社,这里既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为集体的共同劳动,又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或家庭所有制,以及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个人或家庭的劳动,这既是对私有制社会的否定,又是对原始农村公社否定的否定。

这就是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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