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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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

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处置。

本规范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3]206号)

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4、《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此处引用错误,正确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5、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甬质发[2009]65号)

6、《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7、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8、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站所负责人根据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建议改成重点监察单位,“监察”不等于“监管”,“监管”责任更大,只有安监局有管理职能,我局没有,条例也是用“监察”二字,从来没有监管二字)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建议改为“使用单位”,因为特种设备不单单只有企业使用,企事业单位及一些场所都有使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基层所负责对“三员”队伍自查和巡查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计划制订

第六条站所根据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对曾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而被处罚的企业(单位),站所应视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三员”的自查和巡查

第八条企业质量安全员的自查内容为:

(一)是否保持证书和人员有效性,表现为: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表现为:

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三)是否正确使用登记证,并保证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

(四)是否保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参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所以“三员”建议再加一原,建议加进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或者说是该平时做的,如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

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入行常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刻处理。

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具体职责:

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二、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企业质量安全员应针对以上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此条如果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来说检查的频次《条例》27条、31条有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项要用书面记录并报知协管员、质监员或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职监管员)。

第十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日常巡查内容为:

(一)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企业是否日常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四)企业是否存在其它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在日常巡查中应及时制止、纠正辖区内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其依法安全组织生产活动,对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基层质监站所。

第十二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根据企业反馈信息自行确定日常巡查数量和频率,对不符合项用书面记录并报知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职监管员)。

第五章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二)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资质证书是否有有效期内;

(三)企业是否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四)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企业是否存在其它的不规范行为。

(我个人认为要做到八查和八到位,仅作参考:

一查责任制,要检查企业层层落实责任,直到每个作业人员;

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企业把安全管理队伍落实到位;

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持证上岗,督促企业把法定登记和检验的要求落实到位;

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定,督促企业把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措施落实到位;

六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监控措施与消除隐患;

七查企业的设备档案的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设备档案;

八查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企业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日常监督检查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置:

1、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分清原因,并按下列要求处置:

(1)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齐全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

【超过检验周期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申报检验,在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内的内容不属于未注册登记范围,超过检验周期属于注册登记后的定期检验要求)

对于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适用范围的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可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2)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对有铭牌,无设计、制造等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确认铭牌上的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资格。

无相应制造资格或不能确定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的产品,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原制造单位补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补齐的,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应按制造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无铭牌并无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处置,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其中,对铭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起重机械,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或改造,补齐有关技术资料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或改造质量证明书后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

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而由无相应资格单位安装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使用单位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实施重新安装,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

2、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此条建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申报检验,并及时依法查处。

市特检院应及时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检验。

3、使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检(校)验,(经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4、特种设备作业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

(企业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

5、设备已停止使用,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⑴、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⑵、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⑶、未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员;

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无培训记录;

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无演练记录;

⑹、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⑺、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或无记录。

(上述7条不属于“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范畴)

(另外,我加一些档案的建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作为制订时的参考:

一、《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台一档,就是一台特种设备要建立一个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建立并保持与自身相适宜的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控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的记录。

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具体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以上是《条例》第26条规定。

二、《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规章制度。

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管理制度;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如果使用单位有如下设备之一的,应该具备符合各类设备要求的操作规程,如没有可以省略:

1、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2、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4、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压力管道操作规程

6、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7、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

8、场(厂)内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特种设备本身或使用管理上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缺陷。

(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概念《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07]910号文件中有定义,但是这个只是是函,只能对我们有约束,对使用单位全面推行会有问题。

国质检法[2003]206号中对严重事故隐患的范围与910号文件不符,所以标准不一,很难把握。

最明显处就是910号规定超期未检属于严重事故隐患,但是206号文件没有此规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对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使用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及时依法查处。

(该条引用《条例》不够全面,一般情况是引用第83、84条的,是要发监察指令书,但如果土制设备的应该引用83条最后一款,是不需要发监察指令书的,直接要“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停用的严重事故隐患设备,应在使用单位保证落实相应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同时,将严重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该条910号文件有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一),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置情况;对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还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详见附件二),并及时输入数据库;上述检查记录,均需由被查单位签署对检查内容和记录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站所应及时定期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另外,

一、监督检查的表格是国家局统一的,监督检查的方式由国家局制订,一般应从其规定,所以改起来可能性不大,日常巡查表格是宁波局制订的,附件1.2应该属于日常巡查表

二、缺少对特种设备的使用与控制要求,我们对特种设备是全过程监管的,所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各个环节都有要求,但是上述资料只有使用环节的具体要求,没有对其他环节进行规定,如:

1、选用和注册登记(这个有了)

2、安装与开工告知(在检查中发现安装设备但没有告知的情况这个没有)具体要求是安装时要请有资质单位实施安装;自行安装违法;请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安装也违法,而且相应权益得不到保障。

无证安装处10-50万处罚(《条例》75条)

3、安装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这个也没有,如果企业安装好了没有验收,安装监检手续要求是在办理告知手续时同时进行的。

如果不办理安装监检手续,安装过程结束时,验收检验就有困难。

如果未经检验就将设备交付用户使用,依据《条例》79条将给予5到20万元的处罚。

4、注册登记(这个有了):

新投入使用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未登记的处2千到2万处罚(《条例》83条)

5、定期检验环节(这个有)国家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主要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条例》第41条)

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三、对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档案的管理要求没有

每月一次例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记录,定期检修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等并记录。

(《条例》第27条)

还有档案不齐的,根据《条例》83条规定,技术档案不全的,可处2千到2万的处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条例》第31条)

四、对特种设备对分包方的管理

1、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方。

2、分包方服务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分包方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五、使用登记变更要求

六、特种设备重点安全监察的场所和重点监控设备有更加严格的具体要求:

1、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的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另外:

菜市场、宾馆、饭店、居民小区内或附近、医院、办公楼、影剧院等可能的人群聚集场所。

这些场所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更加予以重视,实施重点监控。

2、重点监控设备辨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登记建档,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照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二)重点特种设备的辨识条件是:

 1、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P>3.8MPa的锅炉;

(2)人口集聚场所(涉外宾馆、党政首脑机关、体育场馆、展览会场、学校、医院、餐馆、商场、客运码头等)和经常举办重大活动的重要场所使用的承压锅炉。

  (3)额定热功率≥7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4)额定压力大于0.4MPa的立式燃煤蒸汽锅炉。

 2、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且PV(压力×容积)≥100MPa·m³的压力容器;

  (3)设计压力PV>32MPa·m³的反应容器。

(4)6人以上医用氧舱。

3、电梯:

额定载荷Q≥1000kg且额定速度v≥2.5m/s的电梯,人口聚集和重要场所使用的电梯。

 4、起重机械:

额定起重量≥10t且在固定场所吊运熔融金属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100t的起重机械。

 5、客运索道:

运载工具为吊厢的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一次性可承载人数≥10人的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A级大型游乐设施。

  

(1)观览车类:

A级,高度≥30m或摆角≥90o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2)滑行车类:

A级,速度≥40Km/h或轨道高度≥5m,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3)飞行塔类:

A级,高度≥30m或一次承载人数≥10人;或运行高度≥3m且回转直径≥12m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4)陀螺类:

A级,倾角≥70度或回转直径≥10m。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评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组织风险评价工作。

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

确定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应与风险的程度相适应。

对构成重点特种设备的,其控制措施应充分。

附件2:

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安装、改造、维修情况,气瓶检验单位

编号:

检查日期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被检查单位情况

名称:

单位地址:

施工设备现在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名称:

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有□无□有效

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

□有□无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前履行告知手续

□履行□未履行

特种设备改造施工前履行告知手续

□履行□未履行

特种设备维修施工前履行告知手续

□履行□未履行

检验气瓶名称:

有相应的气瓶检验许可证

□有□无□有效

超许可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

□有□无

相应的持证气瓶检验员

□有□无□有效□数量

将报废气瓶翻修后作为检验合格气瓶的违法行为

□有□无

处置情况:

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情况的意见:

保证特种设备生产气瓶检验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要求,对本次检查的情况

签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

记录员:

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使用单位

编号:

检查日期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被检查单位情况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厂机

游乐设施

在用数量

登记/未登记数量

停用/未办手续数量

报废/未办注销手续数量

持证人数/现场发现无证人数

超期未报检数量/检验不合格数量

非法制造、安装设备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校验报告:

有效___份,超期___份

现场抽查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安全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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