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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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分析报告
农业大学网络教育
毕业论文
专业
法学
学号
W6
袁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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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分析
专业:
法学学号:
W6:
袁欢欢
摘要:
虽然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欧盟、美国等国家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进行研究和分析,殊不知世界格局在变化,国际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已悄然从美国、欧盟这些老牌的反倾销主体变为了后来居上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异于发达国家之于中国。
同为发展中国家,他们之间有太多的相似之处,例如类似的产业结构、相同的产业优势,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原因不同于美国,欧盟等。
绝大多数对于发达国家的研究分析及提出的相应对策未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国相对欠缺。
因此,研究如何应对它们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
一、绪论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运用反倾销手段抵制外国商品的不公平竞争。
对于反倾销问题,我国国的学者也极为重视,历届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和第一、二、四届全国外经贸研究优秀成果奖均有反倾销的研究成果获奖,就足以说明反倾销是一个热点问题。
笔者查阅了维普咨询网、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等,了解到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反倾销法、反倾销单个案例成因、反倾销对策、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歧视解释、反倾销诉讼和对华反倾销的国际比较。
这些研究多认为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根源是对华歧视。
同时,大部分学者分析的是欧盟、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殊不知随着世界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已悄然从美国、欧盟这些老牌的反倾销主体变为了后来居上的发展中国家。
然而,国外关于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
小北、池本幸生编写的《反倾销案例》(经济管理,2008版)一书,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和概括。
对本文在总结中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上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
王世春、王琴华、汉林所著的《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2004版),从政府角度、研究角度和实践角度分别对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对笔者在探索应对反倾销策略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鲁旭所写的《印度对华反倾销加剧的成因及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12期),以及Srinivasan,:
G所写的“India,thelargestuserofanti-dumpingdevice----Mr.L.V.Saptharishi,DGADandDesignatedAuthority”(theHisduBusinessLine,InternetEdition,2003),对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政策及相关制度进行介绍,为笔者进行多国反倾销政策的比较研究很有帮助。
二、背景
自从WTO成立以来,美国、欧盟对外反倾销案就一直以较大优势领先。
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南非对外反倾销;到了90年代之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入国际反倾销行列。
据统计,1987~1997年,世界各国(地区)共发起反倾销执法2196起,发展中国家占20%;从1993~1997年,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反倾销执法占这期间总量的一半以上;仅1996年一年中,发展中国家就发动了2/3以上的全世界反倾销调查。
此后的绝大多数年份,发展中国家反倾销一路领先,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使用者,其影响也越来越大。
从图1中可见,在1995~2008年中,世界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十个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了六个席位:
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中国、土耳其,共计1469起,占全球发起总数的42.86%.
图11995~2008年世界反倾销主要发起国
资料来源:
数据由作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http:
//.wto.org)自行整理而成。
三、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境遇却不容乐观。
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的案件频繁出现,给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必须要逾越的一道贸易保护主义障碍。
据统计,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
从1995年至2008年年底,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高达677起,成为全球第一。
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详见图2)。
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
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1997年7月美国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的小龙虾征收91.5%~156.7%的反倾销税,其最终结果都是迫使中国企业退出他们当地市场。
图21995~2008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
资料来源:
数据由作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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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增加
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倾销指控越来越多。
我国现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对外反倾销的重点对象。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显示,1979~2005年底,全球起诉中国对外倾销的案例共有663起。
其中,发达国家329起,占总数的49.62%;发展中国家299起,占47.1%。
从图3中可见,在1995~2008年中,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十个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了6个席位:
印度、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墨西哥,共计324起,占总数的47.86%。
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国际力量构成中,正在变为一直浩荡的“主力军”阵容,并正在向“中国制造”频频发难。
图3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来源国
资料来源:
数据由作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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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受到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印度是发起调查最多的国家。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印度目前以中国为主要反倾销对象,从印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总量上来看,1995年到2008年期间,印度共展开了564起反倾销调查案,主要针对5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正对中国开展的反倾销调查最多,案件高达120起,占总数的21.28%。
表1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最多的5个来源国(地区)(1995~2008)
反倾销调查数量(起)
占印度遭受的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起)
占印度遭受的全部反倾销措施数量的比率(%)
反倾销成功率(%)
印度
120
17.73
90
18.79
75
美国
87
12.85
66
13.78
75.86
欧盟
84
12.41
60
12.53
71.43
阿根廷
61
9.01
40
8.35
65.57
土耳其
51
7.53
48
10.02
94.12
表21995~2008印度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
反倾销调查数量(起)
占同期印度全部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起)
占同期印度全部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的比率(%)
反倾销成功率(%)
中国
120
21.28
90
23.32
75
国
44
7.8
30
7.77
68.18
中国
41
7.27
32
8.29
78.05
欧盟
40
7.09
30
7.77
75
泰国
31
5.5
14
3.63
45.16
美国
27
4.79
19
4.92
70.37
日本
26
4.61
19
4.92
73.08
印度尼西亚
23
4.08
17
4.4
73.91
新加坡
22
3.9
17
4.4
77.27
马来西亚
20
3.55
10
2.59
50
资料来源:
数据由作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http:
//.wto.org)自行整理而成。
(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涉案行业日趋广泛
中国的诸多行业均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立案。
涉及的行业既包括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还包括具有明显优势的纺织、轻工业等产品。
表3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最多的5类出口产品(1995~2008)
基础金属及其制品
化工产品
机电产品
纺织品
塑胶制品
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起)
157
139
84
59
49
占遭受的全部国外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比率(%)
23.19
20.53
12.41
8.71
7.24
遭受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数量(起)
102
116
48
41
36
占遭受的全部国外反倾销措施数量的比率(%)
21.29
24.22
10.02
8.56
7.52
反倾销成功率(%)
64.97
83.45
57.14
69.49
73.47
图3中国主要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分类
资料来源:
数据由作者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资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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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涉案规模和金额不断增加
近年来,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且金额不断增加。
2005年6月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7.3亿美元,成为近10年来欧盟对华发倾销案件金额最大的一宗。
(四)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制裁相对严厉
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确定对中国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后,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并且税率通常都是居高不下的。
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总数的89%;40%~80%以上的共占5起。
90年代以来,征收40%以上反倾销税率的有54起,占总数的20%,其中最高的为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1105%的税率,创世界之最。
此外,秘鲁的鞋案、巴西的普通锁案和墨西哥的铅笔案也分别对我国征收过903.92%、760%和451%的反倾销税。
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
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
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
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同时也让进口商难以承受,其结果必然是我国产品被挤出该国市场。
四、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一)、国际原因
1.全球贸易自由化,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
经过GATT/WTO等国际组织的多年努力,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明显削弱;同时,许多常用的非关税壁垒已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所规的框架,贸易自由化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
我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部分产业具备了很强的国际竞争能力,不但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竞争,而且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的有力竞争者,对当前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较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且短时间不会改变。
为了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入,各国急于找到一种有效的替代措施。
然而,各国调查机关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可将倾销产品挤出进口国。
因此具有灵活性、隐蔽性、难以监督等特点的反倾销已成为各国排斥它国产品的最常用、最有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2.发展中国家国经济低迷,有的国家经济自身存在问题
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拉美金融危机等事件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国产业困难重重;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逐步被弱化甚至取消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有些国家自身经济就存在问题。
例如墨西哥,其作为拉美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实体之一,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来墨投资建厂,由此,墨西哥工业格局逐步为出口加工业所主导,且集中在墨西哥的北部、中部等地区,多数地区的就业问题仍需依靠传统的轻工业。
但是,轻工产业由于长期缺乏政府扶持,多数企业逐步被市场淘汰。
此类产品需要大量进口,而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自然成为首选。
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支撑国企业、维持就业等考虑,采用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办法维持这些企业的生存,反倾销则是经常采取的手段。
3.两国产业结构相似
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产品频繁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两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存在较强的竞争性。
以印度作为比较对象可见,两国各自的贸易出口国,主要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中印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市场上,存在激烈的竞争。
另外,两国的经济结构较为相似。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同样也是印度的优势产业,例如医药、化工、纺织、轻工业等行业。
产业结构的相似一样造成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因而引发较多的反倾销。
以纺织业为例,印度纺织业是该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行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其具有同中国想累死的优势,如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原料多样化,传统设计技术等,这就形成了在该产业上的同质竞争。
因此,印度政府不断在政策和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予以鼓励发展和保护本国纺织业。
而对于我国出口的纺织产品,加大了反倾销调查的力度,并且比例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4.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歧视性政策
不少发展中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是否是倾销产品时,往往带有很大的歧视性,这种歧视性政策集中体现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通常采用和欧美国家一样的态度,无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建立的客观事实,长期将我国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些国家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一般由调查机构选取某一属于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价格作为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
而发展中国家在选择中国的“替代国”时,经常选用发达国家作为替代国。
然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源开发和劳动力成本均比我国高很多,用这些国家的价格来进行比较,完全抹杀了我国劳动力与原材料成本低廉的相对优势。
“非市场经济待遇”以及替代国选取的随意性直接导致了产品正常价值的高估,使得确定倾销的可能性被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从而使得我国产品被认定为反倾销的可能性增大,达到对中国产品裁定倾销成立,并以此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目的,
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用歧视性做法时,甚至还会采取一些国际上很少出现的不恰当做法,如有些国家的反倾销裁决机构裁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不成立,但是有关政府执行机构却又擅自更改结果。
再次以印度为例:
1997年8月印度对中国发起焦炭反倾销案,在初步裁决中决定征收1800卢比的反倾销税;经过双方合作调查,1998年8月28日,印度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决,制定出最低限价为4673卢比的判决;但是在1998年9月2日,印度商务部突然公开宣布需要更正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焦炭再征收692卢比的反倾销税;最后,经过各方努力,在1998年10月27日,印度财政部公开宣布,将重新维持4673卢比的最终限价的判定。
印度这种出尔反尔的裁定,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印度同类产品市场上遭到严重打击。
5.恶意反倾销,甚至是倾销引诱
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却被一些国家滥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倾销的起步晚,相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不严谨或者涵盖围窄,导致反倾销行为随意性空间增大。
某些国家因此单方面实施反倾销,征收普遍高于关税的税额来保护国工业。
有的国家甚至用来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市场。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进行倾销引诱。
倾销引诱指国外进口商故意以非正常的低价,甚至降低质量标准或增加购买数量等方式进口中国产品,制造损害的事实,然后再提出反倾销诉讼。
例如,2006年1月的印度对中国青霉素工业盐案。
印度制药企业阿拉宾杜和鲁宾就曾怂恿中国企业低价出口青霉素工业盐,导致其对印度出口价格过低而遭到印度工商部的立案调查。
(二)、国原因
1.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引发“中国威胁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
1981年我国出口贸易总值仅为220.07亿美元,1990年增长到620.91亿美元,到了2001年则达到2661.55亿美元。
出口增长速度如此之快,使得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大,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
某些国外媒体和工商界就大肆炒作“中国威胁论”,造成当地社会不必要的惊恐和对华仇视。
一些与我国出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外企业、产业随之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其政府通过反倾销等手段,限制对我国产业的进口。
2.出口秩序混乱,宏观协调不力
我国在积极发展出口贸易的同时,未能及时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以致出现对高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缺乏协调、价格混乱的局面。
多年来,我国进出口领域经营秩序混乱,专业外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各自为战。
各部门、地方和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争取出口创汇,盲目地向外出口,竞相压价,降低出口的资格和标准,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
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中国出口企业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产品创新力差,有的确实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现代国际贸易中,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功能、质量和服务。
然而,我国很多出口企业对竞争的理解还停留在传统的以价格取胜上。
他们秉承薄利多销的经营理念,不与各项国际技术标准接轨,习惯单纯依赖低价战略靠“价格战”,采用“轰炸式”的方式打入国际市场,从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以中国出口印度的轮胎为例,中国出口印度的轮胎价格至少比印度当地的轮胎价格低15%~20%。
2002~2006年,中国对印度轮胎出口大幅度增长,出口额年均增长125%。
中国轮胎低廉的价格与对印出口大幅增长使印度同轮胎生产商行产生了忧虑。
2005年12月30日,印度发起了对中国客车和卡车斜纹轮胎的反倾销案。
我国企业无休止的低价格竞争营销策略在反倾销盛行的当下,很容易授人把柄,被进口国扣上“倾销”的帽子。
使我国出口产品招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
更有甚者,一些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利用应诉企业获取的“无损害”胜诉结果,竟大搞低价竞销,致使我国不断陷入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之中。
4.政府服务不到位,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面对反倾销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很少应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涉诉企业应诉不力是我国屡遭败诉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如不应诉,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缺席判决”。
不应诉的结果往往是使起诉国“不战而胜”,按其裁定的幅度征反倾销税。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发展中国家正是想利用这一点,通过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方式,轻易地把中国产品赶出本国市场,以达到保护国产业和本国市场的目的。
因此,发展中国家更是随意对中国商品提出反倾销指控。
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破坏了世界贸易市场上公平发展的原则。
当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虽先后制定了反倾销的相关条例,但该条例过多地关注欧美发达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缺乏研究和相应的具体举措,造成涉诉企业十分被动,无法可依。
企业的不积极应诉易给人造成外国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从而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企业应诉不力也给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国际上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错误印象,使我国的产品在外国市场极易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应对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概括来讲,在遭受外国反倾销时,中国可以选择采取的策略主要有:
(一)合理利用WTO,力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消除对华的反倾销歧视。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重要问题。
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企业应充分行使自己合法的权利,利用WTO多边贸易争端机制,要求各成员国依照WTO规则给予中国产品公正的待遇,限制其对我国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
例如,WTO的反倾销规则中并未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而依照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如果企业的资本构成绝大部分是由国家投入的,则该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这样的规定明显属于制度歧视。
因此,企业应该据理力争,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要求别国修改其反倾销法案中不符合WTO规则、对中国歧视的一些规定,使之与WTO规则相一致,消除对华的反倾销歧视。
值得庆幸的是,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已经有很多通过艰苦的谈判,最终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的先例。
这为我国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取得反倾销斗争的最终胜利积累了经验。
另外,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还可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推荐适当的替代国,以便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尽管企业推荐的替代国不一定被调查机构采用,但企业不应放弃自己的努力,而应该积极争取。
(二)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树立企业品牌意识。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相似,劳动力和原材料等低价优势相同,造成他们之间初级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也使得我国出口的低档次、低附加值产品更易受到这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基于这种状况,我国出口企业应改变落后的竞争观念,应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变“以低价取胜”为“以质量、技术取胜”,充分利用国相对较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附加值,逐步提升产业层次,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同时,还应该树立企业的品牌意识。
品牌建设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成功地实施品牌战略才能更有力地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
作为出口企业的经营者,就要不断学习现代商业知识,在商标、包装、广告、技术等多种非价格竞争上做文章。
在生产出口产品时使用国际标准,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大力增强后期服务,从而改善产品形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在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展开错位竞争的同时又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此外,还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规,避免对某种产品的“一哄而上”、导致同类产品大量重复生产的情况。
(三)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积极主动应诉
积极应诉是获得反倾销诉讼胜利的先决条件。
根据WTO规则,如果企业积极应诉,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状况,一般可以获得比较低的单独税率。
如:
2005年5月的欧盟对中国进口塑料袋反倾销案是迄今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最多的一次,共有108家企业应诉该案。
在10家抽样企业中总共有七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享受4.8%~12.8%的单独税率。
应诉而未被抽样的98家应诉企业征税额度则同意执行8.4%的加权平均税,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征收高达28.8%的反倾销税。
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正是因为我国企业的积极应诉,申请人迫于压力撤回诉讼。
如:
2000年5月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有公司积极应诉,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被征收零税率,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则被征收66.1%的统一反倾销税。
而且,正因为企业的积极应诉,在该案的临时复审中,申请人才会迫于压力,撤回诉讼。
这些案子都反映了积极应诉对被诉企业获得相对优势的重大意义。
因此,出口企业应该选择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国情和当事国国情的律师,不放过法律上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