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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谨防失信惩戒箩筐化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谨防失信惩戒“箩筐化”

目录:

1.失信行为“箩筐化”之忧——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调查

2.信用惩戒机制不能滥用

3.东方时评丨信用惩戒“箩筐化”源于“黑名单情结”

4.应遏制社会信用管理的扩张冲动

5.把失信惩戒规范在法治轨道上

6.失信惩戒“箩筐化”顶层立法才能防患未然

正文:

失信行为“箩筐化”之忧——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调查

新华社新媒体

发布时间:

07-1317:

47新华社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王珏玢、潘晔)7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刊载题为《失信行为“箩筐化”之忧——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调查》的报道。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

记者梳理“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南京、厦门等地,还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

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招商等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信用边界在哪里?

信用如何被滥用?

征信和信用为何分不清?

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短板是什么?

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征信渐成“大箩筐”

信用,这一最先出现在经济领域的概念,如今已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

据记者统计梳理,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陕西、深圳、北京等多地发布信用新规。

一些地方还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分”,比如宿迁的“西楚分”,杭州的“惠信分”,福州的“茉莉分”,厦门的“白鹭分”等。

这些五花八门的信用分,更将各种社会表现纳入统计,直接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挂钩。

可以说,普通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被笼罩在信用这张大网之下。

不断扩张的信用边界,引发人们的担忧和质疑。

去年11月,国家卫健委、央行、银保监会等接连下文,将无偿献血和ETC欠费,分别作为“加减分项”纳入征信。

“无偿献血纳入征信系统”“无偿献血成为个人信用加分项”“ETC欠费超期将上报征信”等多个话题,轮番登上微博热搜,浏览量达数亿人次。

由多家媒体发起的网络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

记者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采访发现,多数人不赞同失信惩戒泛化。

有市民直言,社会信用管理不应变成啥都能装的“大箩筐”。

信用问题和百姓生活关联度高,关注度也高。

一些地方社会信用管理之所以饱受诟病,被吐槽为无所不包的“大箩筐”,主要来自两方面的质疑:

首先,是否所有社会问题,都能以“文明”“道德”“诚信”三者之名,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比如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都已有专项法规管理,再上一把信用锁,虽然方便了管理者,却无异于是双重处罚。

其次,失信惩戒过于随意,如何避免“土政策”任性加码?

在一些地方,失信处罚包括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其尺度值得商榷。

目前社会上对信用体系出现的质疑,已经引起主管部门高度关注。

由于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信用立法和概念释义,公众对信用的不解和质疑,可能还会持续下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要解决当前“泛信用化”问题,必须解决“什么往里装”以及“如何装”的问题。

对失信行为认定的“泛化”,即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法律根据是什么?

现行立法还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不符合过罚相当、不得连带惩罚等法治原则。

”王伟说。

缺乏规制受诟病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信用管理缺乏规制的弊病逐渐暴露。

一方面,明显不适合信用管理的行为,也用信用机制调整,引发公众热议。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的“核心部件”之一,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实施效果,这让地方政府看到了强有力的“抓手”。

一些地方推动失信惩戒创新的积极性很高,实际上,不少地方的“政策创新”不够慎重,解读社会信用建设存在随意性。

个别地方在信用评分体系里,甚至设置了“招商引资加分”“闹访、缠访扣分”的条款。

信访人的行为,一旦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将处处受限,如限制评优、评先,缓评职称,限制参加政府招标等,严厉程度不下于惩治违法。

另一方面,为创新而创新,信用管理成为“特大号工具箱”。

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强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各个体系如雨后春笋。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争先恐后地要成为“试点”“示范”,有“独出心裁”做出点信用制度创新的冲动。

针对“失信惩戒泛化”问题,北京信用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林钧跃撰文指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所施行的一些举措,现在看来有越界之嫌。

层层文件难落实

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本应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但恰恰是这些领域,信用政策往往没有推进,多停留在纸面上。

在信用单位内部,也流传着“最该管的三不管”“文件内部流转、落实不过三级”的说法。

由于政府运行多按部委、条线划分,部门交叉领域成了“纸上建设”高发区。

以科研诚信管理为例,从1980年至今,中央和各部委发布的科研诚信政策多达百余个。

2019年9月,科技部牵头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其中明确: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科技部门迅速出台相应的“省级文件”,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作为对中央文件的“落实”。

记者在南京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了解到,论文抄袭、学术不端的主体多为个人,而基层单位对这些科研失信人的处置,往往仅限于单位内部,甚至不知道需向上级部门通报信息。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

信用建设如火如荼,但以文件传达文件、发文就算落实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一些部门涉及信用主题的‘红头文件’,甚至只在内部流转,还有些政策以‘保密文件’为由,老百姓根本看不见,传达层级基本不过三级,政策效力最多不过三年。

”姚正陆说。

与经济信用不同,社会信用覆盖面广泛而复杂,在为管理者提供新“抓手”的同时,也存在巨大挑战。

一旦社会信用被泛化滥用,不仅有懒政之弊,还会削弱信用制度的严肃性。

公众为何厘不清

为何一些意在褒奖诚信、约束失信的探索,却难以得到公众认同?

记者调查发现,解决信用认同难题,需破除三方面障碍:

——两套信用体系相互混淆。

据了解,国内存在两套信用系统:

一套是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通俗的“征信”,与人们的信用卡逾期等经济行为相关;另一套是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系统,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关联,如将霸座、献血等纳入信用。

事实上,很多人对“信用”存有疑惑,误把社会信用理解成银行征信。

姚正陆介绍,社会信用与征信的界限、区别,对公众普及力度不够。

实践中,两套体系确实存在掺杂不清的问题。

比如,有工作人员在解释无偿献血纳入信用记录时,称献血者也能在金融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被质疑有滥用征信之嫌,混淆了“征信”“诚信”“道德”等不同的信用体系,将惩戒和激励措施装错了“筐”。

目前,各地区和部门对信用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公众无从知晓其中的区别,更难说接受和执行。

——概念错乱、表述不清。

记者以“信用”“征信”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1949年至今,中央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多达4400份。

多数与信用相关的条款,以零星表述的方式,存在于合同、消防、物业等各种管理规定之中。

有的文件表述过于笼统,甚至针对同一行为规定不一。

诸如,各地探索将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记入征信,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是想表达相关失信行为与社会信用关联,实际却表述成了“纳入征信系统”。

此外,也存在地区间的表达差异。

比如,对于拒不履行垃圾分类规定的,常州、贵阳等地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而深圳则纳入征信系统。

——信用边界模糊。

原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曾表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

往往一说起问题来,就是“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出了问题”。

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

理解才能有共识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

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

姚正陆认为,加强信用普及宣传,需集中力量做好三个层面的准备工作:

首先,理论准备,改变社会信用实践远快于理论的现状,形成统一的概念认知体系;其次,学科准备,打破行政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研究的壁垒,鼓励院校多学科融合研究,并将设定社会信用边界、确立基本原则等作为重要目标;还有宣传准备,向公众宣传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及时吸纳并反馈公众的意见。

王伟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集中体现为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体系。

通过立法的严格界定,要让公众搞得清它们分别干什么、管什么。

央行牵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沿用了发达国家传统经济社会中的“征信”概念,其内涵、概念相对成熟明确,已被广泛接受。

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采用“公共信用”等有明显区分度的表述,发挥概念引领作用,避免与金融领域的信用体系混淆。

对于需要记入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表述为记入公共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等。

信用市场机构专家认为,各类地方和行业的信用法规、文件,是具体信用实践的最终依凭,其中表述错误、概念打架等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对混乱不清的信用概念应明确统一。

专家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向公众解释说明。

亟待出台上位法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

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这个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信用普遍存在“乱、散、杂”弊病,重要原因是顶层法规缺位。

虽然多地已“试水”信用立法,但在国家层面,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新法规一直未出台。

具体来讲,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发挥两方面指引作用: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

王伟、姚正陆等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另一方面,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作为信用立法里的“执行条款”,与公众利益直接关联,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地信用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王利民建议针对信用奖惩明确“关联原则”“比例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

即奖惩范围与直接行为须有明确联系,奖惩程度与行为轻重程度一致,信用奖惩责任人严格界定,不转移。

此外,建议规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引入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改过向善。

信用惩戒机制不能滥用

来源:

顺德新闻网-珠江商报 2020-07-1407:

02:

49

三南布衣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

记者梳理“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南京、厦门等地,还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

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这是社会共识。

源于此,“信用惩戒机制”的建立,在各地如火如荼地推进着。

不戴口罩、拒绝封闭式管理、献血加信用分、停机不享受服务依然扣费不缴费进征信黑名单、上访和招商等纳入信用评价……类似的举措越来越多,征信系统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源于此,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来了:

信用惩戒机制有没有滥用、泛化的嫌疑?

眼下各地的装法,到底合理不合理呢?

信用惩戒机制的创建按下“快进键”后,到底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等等。

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我们每一个人。

客观地说,信用评价被泛化的背后,也的确存在不少的现实问题:

一则,涉嫌双重处罚,比如,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都已有专项法规约束,再上一把“信用锁”,有重复惩戒之嫌;二则,信用系统成为一些权力者的工具,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在一些地方也被列入信用系统,这对公众的生活而言,会带来极大的焦虑感、不公感,乃至是被剥夺感。

那么,信用评价被滥用的根源是什么呢?

背后的成因可能是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根源性的问题却显而易见: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操作。

对信用系统建设而言,在国家层面,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并无最新的法规出台。

社会在进步与发展,五六年前的信用管理条例,自然是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

于是乎,各地便“自我创新”“拍脑袋决定”,最终呈现出一些乱象、泛化问题便也不足为奇了。

存在,未必是合理的。

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补短板强弱项。

一则,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应趁早出台,避免各地热情却又无序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局面;二则,对任何纳入信用系统或征信系统的项目,都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专家学者的,普通民众的,他们的声音都应该被听见,而不能是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一热的举动;三则,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这样的说法,也应该适用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信用系统、征信系统而言,则应该有必要的申诉机制与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人积极向善,而这,才是最终目的。

一言以蔽之,信用惩戒机制的建立、推进本身,是好事,但是,各地不应该把好事办成坏事,那就应该尽力避免信用惩戒的泛化,统一标准,征求民意,完善后续的修复制度。

唯有如此,信用惩戒机制的善意初衷,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

东方时评丨信用惩戒“箩筐化”源于“黑名单情结”

2020-07-1409:

08:

33 作者:

左崇年 来源:

东方网 选稿:

郁婷苈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

记者梳理“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南京、厦门等地,还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7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年来有不少部门、地方探索或者已确定将“欠薪不还”“道路违章”“游客不文明”等等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其记录可能对个人就业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办理产生影响。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初步建立,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征信系统建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确实破解了一些此前不易解决的失信难题。

比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受舆论好评。

但是记者调查了解到,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

失信行为凸显“箩筐化”之忧:

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笔者以为,信用惩戒“箩筐化”的泛化现象源于如今的公共管理,有种“黑名单情结”,不管什么事都与失信黑名单挂钩。

各行各业,都信奉黑名单,好像“一黑就灵”。

诸如,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也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市民没有垃圾分类(有的真的不会分类)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游客和导游发生争执,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的竟然将夫妻经常吵架也列入“黑名单”……“失信黑名单”成了筐,啥事都会往里装。

而且各行各业,各行其是,都可以随便设立“失信黑名单”然而实践证明,有的黑名单其实作用有限。

甚至,有些“黑名单情结”还反照了公共管理的惰性。

祭出“失信黑名单”措施,用心是良苦的,但也要考虑其可操作性,考量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关联性。

制度和措施越严密,各方面利益才能够更好地平衡,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周全的保障。

因此,公共管理不是不可以设置“失信黑名单”,但也不要迷信“黑名单”。

粗放的“失信黑名单”,是否有益不好说,但却往往让人担心其滥用之后,可能误伤权利。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反复强调,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诚信建设管理规范,对“失信黑名单”的权限以及范围,应进行统一规范,防止滥用信用惩戒,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误伤合法权益。

应遏制社会信用管理的扩张冲动

华声在线发布时间:

07-1409:

45华声在线官方帐号

江德斌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

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招商等纳入信用评价,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以信用为本,现代社会治理亦需要信用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打通各个部门的信息通路,将公民的相关信息数据归纳汇总,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予以量化。

其中最关键的因子就是评价指标,究竟哪些符合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仔细斟酌考量,避免评价指标过多过滥,造成社会信用指标失真,沦为政府部门粗放式治理社会的“大棒”。

除了常规的信用评价指标之外,各部门、各地方又增加了其它指标,诸如无偿献血、ETC欠费、“霸座”、闯红灯、“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垃圾分类等,一股脑都塞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其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箩筐”,明显有过度之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为促进民众诚实守信,发展诚信社会,引导民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

可据媒体调查、采访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多数人不赞同失信惩戒泛化。

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越界行为,本身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只要依法予以处罚即可,没必要再纳入社会信用里。

还有一些地方滥用失信惩戒制度,无限制扩张处罚边界,甚至搞“株连”,亦导致惩戒失序,引起民众的反感。

目前,各地、各部门自行其是,将太多无谓的东西塞入社会信用体系里,导致信用边界模糊,并存在表述错误、概念打架等问题,造成社会大众的认知混乱、部分政府部门的滥权惩戒,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

因此,有必要来个“急刹车”,叫停各地、各部门发布的信用法规、文件,并对各地社会信用体系进行逐一梳理,剔除掉不合理、不必要的信用评价指标。

同时,要加快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社会信用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限制各地、各部门的权限——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如此,方能保障社会信用管理有序规范,真正发挥信用评价引导、治理社会行为的作用。

把失信惩戒规范在法治轨道上

来源:

法制时报 2020-01-2108:

12  

1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就公众关心的水电费缴费信息是否纳入的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二代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仅在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留了展示格式,如果查询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会发现报告中预留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但里面没有具体信息展示。

失信惩戒应有必要的边界约束,不能将那些本应由道德或法律法规约束的行为,不作任何鉴别而一刀切式纳入征信系统。

此番央行本着稳妥、慎重的原则,未将个人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对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门失信惩戒泛化倾向的纠偏,体现了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与欠账赖着不还、故意不履约等失信行为相比,拖欠水电费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也与失信毁约沾得上边,但这种行为是远非一个失信标签就能定是非的。

实际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缘由比较复杂,其中可能有经营者服务不到位引发与消费者的纠纷等因素。

如果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拖欠水电费的消费者纳入失信黑名单,难免产生殃及无辜的负面效应。

所以,消费者拖欠水电费并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如果一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失信惩戒,显然有失妥当。

退一步讲,即使消费者拖欠水电费违背了诚信原则,要对其施以失信惩戒,也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把失信惩戒规范在法治轨道上。

从法理上讲,消费者与水电经营者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对交纳水电费本身已有约定,产生拒交水电费纠纷后,水电经营者对拒交水电费的消费者既可诉诸法律,也可依法断水、断电,而不能把失信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装”的“箩筐”,不与法治相向而行地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让消费者接受法律的制裁后再额外承担失信惩戒的不良后果。

具体到水电费拖欠行为的惩戒而言,这种行为就其本质属于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能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

只有那些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交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其依然拒不缴纳的,失信惩戒才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适用。

失信惩戒牵一发动全身,会影响到水电费拖欠者多方面的权利,不能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而优先选用是失信惩戒。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失信惩戒呈现出随意化、扩大化和滥用惩戒的趋势,一些与信用直接关联度不高的行为通通被纳入征信系统,引发公众对失信惩戒矫枉过正的忧虑。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上线的二代征信系统不把消费者拖欠水电费的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对纠正失信惩戒滥用、泛化的倾向,有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可谓意义重大。

(北青)

失信惩戒“箩筐化”顶层立法才能防患未然

2020年07月14日15:

43 来源:

广西新闻网作者:

孔德淇编辑:

陈艳华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

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南京、厦门等地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

(7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伴随诚信体系建设按下“快进键”,社会信用管理的触手,已伸及民众生活的诸多方面。

但不断扩张的信用边界,也引发人们的担忧和质疑。

一项由多家媒体发起的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多数人不赞同失信惩戒泛化。

一些地方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正在让社会信用管理变成啥都能装的“大箩筐”。

与“信用泛化”相对应的,是设置过分随意的失信惩戒。

一旦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包括报考公职、申请信贷、评优评先、参加政府招标、子女入学等,将处处受限,严厉程度不次于惩治违法。

社会信用覆盖面广袤驳杂,但显然不适用信用管理的行为,也以信用之手强行干预,暴露出信用管理缺乏有效规制,存在一定随意性。

本质上,这是有关部门的“懒政”思维及自我本位下的僵硬工作思路。

要解决信用机制被滥用的问题,首先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的原则,解决“什么往里装”以及“如何装”的问题。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社会问题,都能以诚信道德之名,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破坏公共秩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拖欠物业费等,都已有专项法规管理,再上一把信用锁,虽为管理打开方便之门,却无异于重复追诉、加重处罚。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信用惩戒,也违背了过罚相当、不得连带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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