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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诉的区别doc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的区别

合议庭的权限

  合议庭的权限就是审理案件,它在评议案件时采取的一个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要报告审委会,由审委会决定;同样在仲裁中,仲裁庭的权限也是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同样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此时要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判。

回避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一共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人的关系)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事的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

  在仲裁中,法定情形:

  第一,仲裁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仲裁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四,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员如果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也构成了仲裁中的回避。

在诉讼中,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和接受吃请属于违纪的行为,但未构成回避。

回避的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在诉讼中,审委会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在仲裁中,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其他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回避之后的处理

  在诉讼中,回避用决定作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期间回避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在仲裁中,回避一旦作出决定,不存在复议的问题,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然,仲裁庭也可以自己根据情况来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注意:

在仲裁中,仲裁程序已经进行的是否要重新进行,只限于回避这一种情况。

依法可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2条)

  包括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主体是平等的;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依法不可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3条)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仲裁法》第77条)

  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得适用仲裁法。

.仲裁中的保全(《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第46条)

  与诉讼中的保全的区别:

  

(1)在仲裁中,只限于仲裁中的保全,没有仲裁前的保全。

  

(2)在仲裁中,所有的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发生;而在诉讼中,无论是诉中证据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法院都可以依职权进行。

  (3)仲裁中的保全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对于国内仲裁案件来讲,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涉外仲裁案件来讲,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是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五)仲裁和解(《仲裁法》第49条)

  仲裁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有两种后果:

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和撤回诉讼;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也有两种后果:

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和撤回仲裁申请。

  ★(六)仲裁调解(《仲裁法》第51条)

  仲裁中的调解与诉讼中的调解的区别:

  1.在仲裁中,只要仲裁庭认为需要,都可以进行调解,即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先行调解,而不受案件类型的限制;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2.仲裁中,达成协议之后有两种结果:

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裁决书;而在诉讼中,就是制作调解书。

  ★(七)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3条、第56条)

  与诉讼中判决的区别:

  1.作出方式不同

  判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审委会决定;仲裁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2.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不同

  仲裁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诉讼中这些是必须要写明的。

  在仲裁中,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裁决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在诉讼中,无论意见是否与判决一致,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名。

  3.纠正方式不同

  仲裁中只能通过裁决的方式补正;诉讼中,对于遗漏的事项补充判决,对于书写计算错误裁定补正。

  (八)简易程序(《贸仲规则》2005年第五章第50-58条)  

比较项目

普通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

适用范围

 

凡是法律规定可仲裁的案件均适用普通仲裁程序。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争议金额虽超过50万元人民币,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3)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

(1)合议制仲裁庭;

(2)独任制仲裁庭

独任制仲裁庭

开庭方式

除非当事人约定,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仲裁庭可以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1次,确有必要可以再次开庭。

审限

(1)涉外案件应当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国内案件应当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2)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1)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2)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

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及争议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项 目

国内仲裁(《仲裁法》第58条)

涉外仲裁(《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1款)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或者被申请人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不予执行。

相同之处(条件、审理、后果)

(1)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均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4)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主要问题:

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交叉出现时如何处理?

  1.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都是包括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但是两者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不一样,导致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的设置也不同。

首先,诉讼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出现了争议,因此在诉讼中必须要设置对应的答辩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开庭审理,审理宣判后还要设置相应的纠错程序。

比如说对未生效的裁判采取的是二审救济,对生效的裁判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

而在非诉案件中,因为整个审理程序是对一种权利状态的确认,因此不需要设置对应的答辩程序,起诉时只有一方当事人,一般为起诉人、申请人,而没有与之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因而在审理的过程中,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审理,但由于这一程序是确定一种权利的状态,所以还需要通过公示来告知当事人以外的人。

经过此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以后,不需要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救济,只需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请撤销即可。

【例题·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争议了,但是甲公司没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是向海淀法院起诉。

  问题1:

甲公司能否向海淀法院起诉?

  问题2:

海淀法院能否受理本案?

  问题3:

如果受理之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对管辖权进行抗辩?

如果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4:

乙公司不进行任何抗辩,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拿出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能向法院进行起诉,因为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如果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只妨害对当事人诉讼,不能构成禁止。

  2.如果法院审查中没有发现仲裁协议,则法院受理;如果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了仲裁协议,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受理。

如果法院受理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以有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意味着法院此时知道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也要驳回起诉,这就体现了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

  3.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没有发现仲裁协议,乙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答辩期间或首次开庭前)向法院主张法院没有管辖权。

仲裁协议对法院而言,排除司法管辖权。

  4.法律规定,如果要行使妨诉抗辩权,必须要在首次开庭前。

乙方如果参加庭审,并且过了规定期限,法律推定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此时仲裁协议属于失效状态,法院因为仲裁协议的失效,取得了对此案件的管辖权。

此时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

  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是“或裁或审”。

对当事人来讲“妨诉不禁诉”,妨诉抗辩权的行使一定要在首次开庭前。

对法院来讲,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影响包括案件的繁简程度、标的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状况。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

  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域名争议的一些侵权案件。

专利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来讲,原则上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较大的城市中对于商标案件可以由一到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要报最高院批准;对于著作权来讲,可以由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需要报最高院备案。

通过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对商标案件的审理要严于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

涉及域名争议的侵权案件是一律由中级法院管辖。

域名争议的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在这里要注意掌握专门管辖的问题。

我国法院有两个体系,一个是地方的法院体系,另一个是专门法院体系。

专门法院有三种,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来管辖;铁路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来管辖;军队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来管辖。

  (3)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来讲,是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此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掌握。

对于国内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来讲,如果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清的,此时要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的例外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民诉意见》第6条和第11条规定了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6点规定的都是被告一方,如果被告一方出现这些特殊情形的时候,由于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会很不便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具备了同样的情况,不需要特殊救济,依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被监禁、被劳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原被告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对于第

(1)

(2)条,需要大家注意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等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案件,如抚养费、赡养费案件。

  对于第(3)(4)条,需要注意,如果双方都被劳教、监禁的时候,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这里要注意一年的期限,如果实际被关押超过一年,关押地构成了经常居住地,则由关押地所在的法院管辖;如果实际关押不足一年,依然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结:

遇到被监禁、被劳教的案件,通过这样的一个顺序确定管辖权:

  在被监禁、被劳教的案件中,首先判断是单方被劳教、监禁还是双方被劳教、监禁。

如果是单方被劳教、监禁,再判断是原告还是被告被劳教、监禁,如果是原告被监禁、劳教,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如果被告被监禁,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都被监禁、劳教,要看实际关押是否已满一年,已满一年的,关押地法院有管辖权;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补充两个类型的特殊案件:

  

(1)追索赡养费的案件

  从本质上来讲,追随赡养费的案件,属于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只有当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时,原告才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正确)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

(错误)

  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是附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的时候,原告住所地才有管辖权,这个条件就是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如果几个被告在同一个辖区,被告住所地依然还是有管辖权的。

  

(2)公民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诉意见》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除了当事人所在地之外还有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地作为标准。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方式。

  比如:

A区甲饭店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要求B区的乙公司向其提供海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是C区甲饭店的第一分店。

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饭店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海鲜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甲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损失,协商未果,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此诉讼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1.协议管辖

  掌握有效的要件:

  

(1)在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只能针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其他如侵权案件不适用。

  

(2)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不能针对二审进行约定,因为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双方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约定无效。

  (4)协议约定的法院并不是随意约定的,必须与合同有关系。

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还需双方在约定的时候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为了保证约定能够实现,还要求:

1)约定要明确;2)必须是约定五个可选择法院中的一个法院。

  上例中,双方约定并不明确,因为双方约定的是“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是从五个可选择的法院中选择了两个,无法真正确定管辖权,因此协议无效。

  2.法定管辖

  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中,只有管辖权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到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上例中,被告住所地比较好确定,即乙公司所在的B区法院,双方约定在C区甲公司的第一分店履行合同,那么C区就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只是约定到C区甲公司第一分店交货,那么交货地就视为合同履行地。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同的合同标准是不一样的,主要掌握以下几种合同:

  1)购销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优于法定)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优于法定)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上例中,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和一方住所地一致,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和一方住所地不一致,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出现一个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规律?

  首先,先看是否有协议,如果协议有效,就按照有效的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即可。

如果协议无效,进行法定管辖,法定管辖时,首先要看约定合同履行地跟当事人住所地之间的关系。

如果一致,此时合同履行地一定有管辖权;如果不一致,看是否实际履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如果实际履行了,合同履行地一定有管辖权。

  如果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优先于约定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加工行为地优于实际加工行为地。

  在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三个类型特殊合同

  

(1)因为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

  

(2)因为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为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

  在这一类型的合同履行地判定中,被告住所地以及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方有管辖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工具或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对工具而言,登记注册地为密切联系地;对货物而言,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密切联系地。

  

(二)侵权案件的管辖

  1.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

  一般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此时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两个地方: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29-33条规定了四个类型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

  第一,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首先,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其次,用密切联系原则判定,目的地(最先到达地)是密切联系地,再者就是事故发生地。

所以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于公路、铁路和水上而言,最先到达地就是最先到达地,对于航空运输而言,最先到达地叫做最先降落地(《民诉法》第30条)。

  第二,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首先肯定适用上一种情形的规定,水上事故涉及到事故发生地,即船舶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海上碰撞事故,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规定适用于涉外的水上事故,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可以视作保全措施,如果不对加害船舶进行扣留,将来案件判决作出后涉及到不同国家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时间成本会很高(《民诉法》第31条)。

  第三,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第四,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上面的两种情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案件,无论是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被告都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住所地都没有管辖权,只要通过密切联系判定即可。

  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除共同海损案件和海难救助案件,此外根据密切联系原则判断特殊管辖地。

  2.《民诉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侵权案件的管辖

  

(1)产品质量案件侵权

  如果产品质量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构成侵权,这类案件的管辖,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具有管辖权。

  

(2)名誉侵权案件

  名誉侵权案件依然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具有了多样性的特点,一般名誉侵权都是通过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而造成的侵权,此类案件报刊、杂志发行地都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同时受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有多样性的特点,受害一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在这类案件中,大家还需注意一下名誉侵权案件如何起诉。

  如果作者与出版单位有职务关系,只能以出版单位为被告进行起诉;如果作者与出版单位无职务关系,当事人既可以起诉作者,也可以起诉出版单位,还可以同时起诉作者和出版单位。

  (3)侵犯知识产权

  1)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

  这两类案件的管辖实质上确定的标准是一样的,只要注意措辞上的区别即可。

  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来管辖。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案件,不可能存在侵权复制品,只能出现侵权商品,即管辖法院是侵权商品储存地、查封扣押地。

  这两类案件需要注意一点:

在我国的保全制度中,只限于财产保全,但在知识产权中,设置了诉前行为保全。

因此,无论是著作权侵犯案件还是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在诉讼前都可以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行为的保全(称之为诉前禁令)。

如果在诉讼中,就是诉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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