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见义勇为条例_2篇(共5页)3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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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见义勇为条例

  近年来,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越来越多,但我国见义勇为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下文是甘肃省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财政、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其他组织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使之减轻、免遭损害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向确认机关举荐或者申报。

有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

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书面通知举荐人或者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举荐人或者申请人。

  第九条见义勇为申请人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再次确认。

再次确认时间为60个工作日内。

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第十二条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录用公务员、聘用职工等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除本人要求保密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章保护

  第十四条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等优待,其伤残抚恤、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伤残补助、丧葬费、抚恤费和有关赔偿费用,应当依法由加害人、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的,按照以下办法解决:

  

(一)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

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在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行为确认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行为确认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社会力量捐助。

  第十七条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的劳动就业,由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平均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对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需要特别保护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拨付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人民政府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资金;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二)伤亡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四)见义勇为宣传活动费用;

  (五)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确认或者确认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六)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行适当调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怎样才算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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