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9526071 上传时间:2023-05-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2.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_2篇(共7页)4500字.docx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拥有重要的地位。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二)依法决定是否免除申请人特定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决定是否对特定民事关系、事实给予认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国家利益原则和精简效能原则。

  第四条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政府规章已经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七条政府规章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时对设定事项的必要性、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予以说明。

  设定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事先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征询会。

  第八条行政审批包括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九条特别许可依法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有供应量、配额等宏观数量限制的事项。

  第十条核准依法适用于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须有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要求的从业资质、资格的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和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验收,以及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依法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认定,以及对其他民事权属、民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

  第十二条一般许可依法适用于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可以适用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机关统一对外,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不得采用颁发许可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照形式。

  第十五条对特别许可事项和有数量限制的一般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优选,也可以按照机率的方式选择。

  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有获得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等信息资料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其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费用以及操作规程,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凡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对该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对该行政审批事项负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可以通过办事窗口、办事大厅、联网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方便申请人。

  第二十条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审批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承诺审批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特办,但不得加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涉及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必要时,可以采用专家审查、咨询等方式。

  涉及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审批结果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层级监督,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

具体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阅材料、核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行政审批替代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被审批人违法从事审批事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内容、对象、条件、依据、时限、结果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

  

(二)接受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负有监督责任的行政机关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或者贿赂等其他非法行为取得行政审批的,所取得的行政审批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确有必要实施行政管理的,可以采用备案制。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XX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的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

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