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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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则

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则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则。

一、市政府的基本职能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增长方式,节约资源能源,推动区域经济加快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五)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授权,负责处理市政府专项事务。

(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市长出市、出省、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由市长授权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行使本部门职权。

三、市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

理论学习制度

(一)联系实际深入学。

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提高把握大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及时调研、解决和处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开创全市小康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全面广泛认真学。

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系统地把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正确理解、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学习经济、科技、金融、法律、历史等方面知识,广泛涉猎、拓宽思路、增长才干。

(三)健全制度保证学。

市政府班子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理论学习,每次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3天;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学习交流、总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习档案。

具体学习内容由市政府党组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和市委的要求作出安排。

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自学内容。

依法行政制度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公文审批制度

(一)大力精简和压缩文件。

每年市政府自发文件不得超过30个。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市政府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制定重要政策措施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且须经相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把关后,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涉及到人、财、物及重大项目立项、报告重大政策贯彻情况的文件,由市长签发;特殊紧急事项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但事先要向市长报告。

(二)非特殊重要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转发、印发、批转、批复、函复上级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除一般事务性文件外,均须由秘书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上报审批的公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

(四)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并报市长、副市长批准后的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五)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部门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市政府由秘书长协调后,再报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催办、督查。

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

(二)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会议内容,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县(区)长和非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临沧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及有关处室领导出席;可请人民团体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内容主要包括:

1.上级会议和文件的贯彻执行意见,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重要政策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3.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提出,提交常务会议决定。

(三)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局长组成。

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可请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内容主要包括:

1.讨论确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2.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解决和报告市政府的重大问题;3.讨论研究对省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执行意见;4.讨论研究市委交办的有关重要工作;5.讨论、确定市政府工作规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投资安排等事项;6.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7.相互通报情况;8.研究决定需由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达5件(含5件)以上即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即时召开。

常务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市长确定。

(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关县(区)政府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汇报、请示的重要问题;2.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3.研究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五)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领导参加。

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请求市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2.研究解决某一行业或某一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需由市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3.研究确定市政府将决策实施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4.讨论研究需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现场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六)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或按照分工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涉及议题的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关县(区)政府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七)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承办召开,会议由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市政府部门的全市性工作任务。

原则上各部门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不超过两天。

(八)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从严控制,必须经过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一年一定,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印制《市级会议名录》文件下发各县(区)、各部门执行,未列入会议名录的一律不再安排会议经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领导会议讲话中涉及人、财、物、机构、编制等重要事项的须事先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参加。

(九)严肃会议纪律。

市政府召集的所有会议,除紧急会议外,一律提前一至二天通知。

开会时实行签到制度,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出席、列席,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由他人顶替。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前要报经会议召集人批准。

会场内一律不得使用手机、传呼机。

文件和会议的准备和落实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性和政策性文件制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起草,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讨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后报市委审批。

(二)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应由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专题研究;同时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的事项,由市长明确主办领导协调研究;所提处理方案要达到解决问题所应有的深度。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应制发会议纪要。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制发批复文件或《市政府决定事项通知》。

会议纪要、批复文件和决定事项通知一般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制发纪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若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联系副秘书长书面复核和审批同意,重大问题须报请市长审批。

(四)决定事项的落实。

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负责督办落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副秘书长负责督办落实。

议事协调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提交的决策方面的意见,必须有两个以上方案。

部门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必须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办理;部门间确有必要联合开展某项工作的,由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召开协调会议,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如仍难达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送重要信息和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和各县(区)、各部门通报政务。

(四)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联系。

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相关会议,市政府领导要按通知要求出席。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或有关处室领导出席。

(五)事关全市大局,需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市人大审议、市政协协商的问题,市政府只讨论形成方案,不作决策。

(六)市政府领导应定期、不定期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统一思想。

(七)由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市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经济形势分析,必要时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及时反馈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决策制度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发扬民主集中制,做到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反对独断专行,不搞“一言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充分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廉政勤政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对全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立为民清廉、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守法规和党纪政纪,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做到顾全大局,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带头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

加强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确保落到实处。

(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挥霍浪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秉公办事,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不腐化堕落,不以权谋私。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反对官僚主义。

调研和外事活动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外出开会、学习、考察、下乡,事先要报告市长、通知秘书长,到达目的地后,应将联系方式、返程时间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领导每年应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研,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次。

需要在基层作重大决策时,须经集体研究或报市长批准。

(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表彰、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不应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此类活动;确有需要,要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国考察、访问,应逐级报经市长、市委书记同意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会见外国来访人士,须由接待单位拟定方案,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请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出国学习考察,需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再按干管权限上报审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控制。

市政府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可以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六)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因公外出,要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报告;因私请假或休假,需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再按干管权限审批。

未经同意和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副市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以及自己所掌握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工作的安排、对基层情况的收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和材料等都须报经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同时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关全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定,事前应报经市政府同意或备案。

离市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养、休假,须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应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报告。

(三)市政府按现行的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排名的先后顺序值班。

市政府领导外出时,应及时将需要办理的有关工作按程序进行交接。

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行政监督制度

(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均应以本《要则》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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