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共5页)2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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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下文是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

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

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本施行细则由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

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1]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XXXX年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XXXX年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XXXX年/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XXXX年/12=12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XXXX年&;6/12=XXXX年/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税金XXXX年

  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12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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