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盐铁路建设综合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专项方案.docx
《连盐铁路建设综合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专项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盐铁路建设综合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专项方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连盐铁路建设综合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专项方案
连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和赔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落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加紧连盐铁路建设精神,切实改善连云港对外开放和联络,加紧本市铁路交通发展,新浦区人民政府对连盐铁路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征收法规政策要求,结合该征收地块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赔偿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相关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定措施>通知》(建设部建房〔〕77号)
3.《省政府相关印发江苏省落实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若干问题要求通知》(苏政发〔〕91号)
4.《市政府相关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暂行措施通知》(连政规发〔〕4号)
5.《市政府相关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措施通知》(连政规发〔〕5号)
6.《市政府相关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措施通知》(连政规发〔〕14号)
7.《市政府相关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若干问题要求通知》(连政发〔〕128号)
8.其它相关文件
二、征收范围
连盐铁路项目计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计划红线图)全部建筑、构筑物;连盐铁路项目计划红线外、环评范围内征收从严,非住宅标准是不予征收。
三、签约期限
自评定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四、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五、征收人
新浦区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
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八、评定机构选定措施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要求期限内从市城镇建设局每十二个月公布估价机构名目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要求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法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给予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有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有效面积。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面积和有证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且未经翻、改建,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根据计划许可证建设,但未办理登记建筑,认定为正当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同意手续,但在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被征收房屋,参考有证房屋给予赔偿。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或虽在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赔偿。
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由市、区两级土地确权部门按程序快速确权。
(四)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要求,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定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出宅基地面积70%,房屋层数不超出两层,认定为有效建筑,超出上述要求建筑面积,根据建造成本给合适赔偿。
(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直管公有房屋以房屋全部权证或计租记录表载明建筑面积为准。
计租记录表上未载明,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正当建筑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赔偿安置。
十、住宅房屋征收赔偿和安置
住宅房屋征收赔偿和安置,采取货币赔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法,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赔偿价格,由评定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定措施》评定确定。
(二)选择货币赔偿,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署征收赔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要求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计算被征收房屋赔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正当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安置,互找差价;
2.选房措施:
被征收人以签署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前后次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法: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地址:
瑞安花园,在同仁路以北、同心路以南、浦发路以东、计划八路以西;
5.安置房户型面积:
以安置房小区设计户型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在哪里?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相关要求缴纳;
7.被征收房屋赔偿总价超出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要求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赔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四)经认定违法建筑,不参与产权调换。
十一、非住宅房屋征收赔偿和安置
非住宅房屋征收赔偿和安置,激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赔偿。
(一)各类企机关土地面积以土地证载明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由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确定。
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标准实施。
(二)房屋及土地赔偿价格,由评定机构评定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十二、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正当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一次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赔偿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正当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赔偿安置,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置换,按24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房屋征收部门应该自逾期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正当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正当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正当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赔偿标准实施。
(三)搬迁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60天。
在本方案确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迁居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给予下列要求奖励;超出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按正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按正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2.征收企业单位房地产,被征收人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按房屋加土地评定价值2.5%给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按房屋加土地价值2%给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赔偿。
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拆除或签署协议,根据建筑结构和类型,给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补助。
(四)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署赔偿安置协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署协议,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1.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在正当房屋评定价值基础上增加8%;在评定结果公告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署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在正当房屋评定价值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署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在正当房屋评定价值基础上增加8%;
(2)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正当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安置房市场评定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出20%以上,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十三、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应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隶属设施进行丈量,并立即提供房屋产权证实等相关手续。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评定价格不实,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该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络方法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
被征收人所留联络方法发生改变,应立即通知征收部门,不然,产生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迁居腾房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能处理,按相关要求处理。
6.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赔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赔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赔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
7.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隶属设施,不然征收人有权在赔偿费用中扣除对应损失。
8.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要求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10.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推行赔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实施。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
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