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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建筑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设艺术及其他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耐火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6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

核力发电(4413)

③以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医药制造业(C2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

饮料制造业(C15)

酒精制造(1510)

啤酒制造(1522)

葡萄酒制造(1524)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

固体饮料制造(153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胶合板制造(2021)

刨花板制造(2023)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59)

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白酒制造(1521)

黄酒制造(1523)

其他酒制造(1529)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39)

纤维板制造(2022)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2029)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

集成电路制造(4053)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

④以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注:

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围包括: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

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

不包括企业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

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不包括企业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

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四、普查容

1、重点污染源普查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污染源监测结果;

(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采选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材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普查容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的使用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以及其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

2、一般污染源普查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6)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具体指标项及容比重点污染源容要简单。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企业,普查容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滴滴涕)的生产或使用情况。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普查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生产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生产的情况。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使用的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容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

(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

(1)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主要指标。

(2)其它污染物种类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1)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主要指标。

(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三)固体废物普查种类

固体废物普查种类包括: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四)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指标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指标包括:

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六、普查技术路线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

七、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的分类、填报围及填报主体

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

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一般污染源填报简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分为污水处理厂普查表、垃圾处理厂(场)普查表、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表的发放、报送方式

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

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

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3、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的职责

(1)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容。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查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的全国统一的编码填报普查表。

县(区)普查机构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名称予以核对。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2)现场核查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

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到企业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若发现一般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查对象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重点企业抽样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

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1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

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

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

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

并按技术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

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普查监测>

历史监测>

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

验收监测>

委托监测>

企业自测

近3年的监测数据:

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

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

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二)”的要求。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

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

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

7、普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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