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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实用版

YF-ED-J883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实用版

In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AndSafeOperationOfTheDepartmentWorkOrProduction,RelevantPersonnelShallFollowTheProceduresInHandlingBusinessOrOperating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文件名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实用版

日期

20XX年XX月

版次

1/1

编制人

XXXXXX

审核

XXXXXX

批准

XXXXXX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实用版

提示:

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 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

对额定蒸汽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

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 设计计算书;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式,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

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及树脂中毒。

  第六章 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 水质监测的范围 

  SA级 参数不限 

  SB级 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2. 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3. 熟悉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4. 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第七章 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 允许清洗的范围 

  A级 参数不限 

  B级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 出口水温小于120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二十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并应接受清洗设备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水处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 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2. 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3. 锅炉化学清洗的清洗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考核发证机构按下表实行:

  类别 允许工作范围 考核发证机构 

  I 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 

  II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III 锅炉化学清洗操作 同上 

  IV 锅炉水处理检验 同上 

  第三十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无色盲:

  2. 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I至III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IV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3)。

  第三十二条 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章 监督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

  第三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验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水质不合格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扣直至吊销资格(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未经注册登记生产锅炉水处理的设备、药剂、树脂的;

  2. 无证单位清洗锅炉的;

  3. 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联营的;

  4. 涂改、伪造和转让资格证书的;  5. 因水处理不当造成严重锅炉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

水处理设备状况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锅炉受热面结生严重水垢的锅炉,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洗建议,并出具《锅炉除垢通知书》(见附录4)。

由使用单位请有资格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清洗。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锅炉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规定的证书、证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初级技术人员。

  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 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

  5. 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的50%以上。

  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A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B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初级技术人员;

  承担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1名中级技术人员,1名初级技术人员;

  承担D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3 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一、考察内容

   

(一)化学基础知识

   1. 物质的组成及其性能

   2. 物质的量的定义及计算

   3. 酸、碱、盐和各类氧化物的定义及主要化学性质

   4. 化学平衡与平衡常数,影响平衡移动的因素(缓冲溶液、溶角度、溶度积)

   5. 水的离子积常数及PH值的概念

   6. 溶液浓度的定义、沈度的基本计算及相互间的换算

  

(二) 锅炉水处理的基本知识及锅炉水质标准

   7. 锅炉给水处理的目的及意义

   8. 天然水中杂质种类对锅炉设备的危害

   9. 锅炉用水的主要指标

   10. 锅炉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GB 12145、GB 1576)

   11. 锅炉水质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控制意义

   12. 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及水质要求

  (三) 水质处理

   

(1) 锅内水处理

   13.锅内水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4. 加碱性药剂进行水处理的原理及加碱量的计算

   15. 加磷酸盐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6. 加综合药剂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7. 锅炉排污的目的、方式、要求和排污量的计算

   

(2)锅外水处理

   18. 原子预处理的目的及常用方法

   19. 离子交换树脂的种类、性能及选用原则

   20. 交换树脂的装填量及工作交换容量、再生剂用量的计算

   21.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基本原理

   22.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主要方式及选用原则

   23. 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4. 部分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5. 氢-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6.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逆流、顺流再生的原理、操作步骤

   27. 浮动床的原理、操作步骤

   28. 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的原理和调试方法

   29. 交换剂失效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30. 离子交换器运行中常见的故障及消除方法

   (四)锅炉水垢的结生和消除

   32. 水垢的形成及危害

   33. 水垢 的种类、性质及鉴别方法

   34. 常用的除垢方法

   35. 碱法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操作方法

   36. 酸洗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操作方法

   (五)锅炉设备的腐蚀及防止 

   37. 腐蚀的定义、种类及主要损坏形式

   38. 造成金属腐蚀的主要原因及防止的主要措施

   39. 常用的除氧方法及原理

   40. 锅炉停炉保养的方法、选择原则及注意事项

   (六) 水质分析

   41. 水质分析中常用的标准试剂及蒸馏水的要求

   42. 常规化验中所需试剂、指示剂的配制方法

   43. 给水、锅炉、蒸汽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44. 水质标准中重要的指标测定的原理及方法

   45. 二氧化硅、钠离子的测定方法

   46. 水质分析中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药剂的管理 

   (七)锅炉基本知识及水质管理制度

   47. 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48. 锅炉燃烧、传热的基本知识及与水处理关系

   49. 锅炉的连续排污与定期排污的管理及阀门位置

   50. 锅内加药器的设置及加药方法

   51. 锅炉取水(汽)样点的位置及取样冷却器的设置

   5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主要要求。

  二、考核方法及评定

   

(一)考核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1. 理论知识部分考试(占总分40%)

   锅炉基本知识、水质标准及管理制度(8%);

   化学基本知识(5%);

   锅内、锅外水处理(20%);

   锅炉防腐、防垢技术(7%)。

   2. 实际操作部分考订(占总分60%)

   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除氧器操作、锅内加药(30%);

   水质化验(30%)。

  

(二)考核方法

  理论知识部分采用闭卷考试,一般用2小时;实际操作部内由考核人员现场考核,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口试。

  (三)考核评定

   理论知识部分和实际操作部分考试,总分达70分以上者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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