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9718151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9.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_1篇(共3页)1600字.docx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焦作市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

  第一条购房补贴范围是指个人购买的市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及商业用房。

  第二条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为准。

契税缴纳时间认定是指从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2月28日。

  第三条购房的补贴比例是指:

  

(1)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业用房的,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2)除农民外的其他人员,购买(拆迁安置)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3)对在XXXX年度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100%的补贴。

  (4)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重复购买有退房历史的同一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XXXX年度的网签合同去除或增加共有人以及网签合同条款内容变更的可按照相应政策享受补贴。

  (5)在焦作市城区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房屋租赁公司,3年内可享受租赁经营环节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房产税总额50%等额资金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审核发放

  第四条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或网签合同中共有人的有效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

  (6)《XXXX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7)申领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须出具所属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农民身份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8)申领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提供房产档案部门出具的XXXX年度房屋交易登记簿记录查询证明。

购房人可为同一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五条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填写《XXXX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审核。

地税部门负责对完税情况审核确认;房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网签办结和真伪等情况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复查,核算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三部门在《XXXX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盖章。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市财政部门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或者以即时开户、现金支付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第六条在焦作市城区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房屋租赁公司享受补贴,由房屋租赁公司到所在城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第七条购房人必须于XXXX年3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领取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购房补贴资金分别由受益的市级和示范区财政负担,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政策补贴由所在城区财政负担。

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九条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十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注销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房管部门一律不得注销。

  第四章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十二条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政府补贴实施细则》(焦财办〔XXXX年〕2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