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通报_3篇(共6页)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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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通报

  党纪处分通报范文一

  关于给予尚树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通报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尚树民,男,XXXX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沙河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执法大队队长。

  XXXX年2月15日15:

30左右,尚树民在未向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行政执法车辆办理私事,违反了工作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未请假脱岗及公车私用。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经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尚树民党内警告处分,并由沙河办事处收缴其公车私用费用。

  希望尚树民同志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整治&;四风&;问题,强力正风肃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以及区党工委&;十项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执纪监督,始终保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四风&;问题反弹。

  中共滨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滨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20xx年3月18日

  党纪处分通报范文二

  中共昭山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蔡咏梅等同志予以党纪处分的通报

  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昭山乡、易家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区直各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及基层&;雁过拔毛&;式腐败,始终保持我区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根据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件提供的线索,经区纪工委指导易家湾镇纪委立案查实,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下列四位同志予以党纪处分:

  1.红旗村支部书记蔡咏梅。

蔡咏梅,女,汉族,45岁,湖南攸县人,XX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至XXXX年分别担任红旗村团支部书记、支委委员、计生专干,XXXX年至今任易家湾镇红旗村支部书记,XXXX年至XXXX年兼任红旗村村主任。

经查,XX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蔡咏梅,通过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使用部分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牛肉、烟酒用于送礼,礼品主要送至当时指导、联系、对口帮扶红旗村的市、区部门及乡镇相关站办所相关人员,共花费村级集体资金XXXX年0元;XXXX年6月,红旗村召开会议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由村集体资金承担,共花费XXXX年3元。

  蔡咏梅作为红旗村支部书记,未严格要求自己和村支两委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影响恶劣,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对支部书记蔡咏梅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给予蔡咏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红旗村支委委员蒋意诚。

蒋意成,男,汉族,48岁,湖南湘潭人,XX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3月入选红旗村支委,XXXX年选举获连任支委委员。

经查,XX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支委委员蒋意诚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XXXX年6月,蒋意成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蒋意成作为支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

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蒋意诚党内警告处分。

  3.红旗村村委委员刘学军。

刘学军,男,汉族,49岁,湖南湘潭人,XX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XXXX年至今担任红旗村委委员,在村里负责农林畜牧工作。

经查,XX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村委委员刘学军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XXXX年6月,刘学军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刘学军作为村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

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刘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4.红旗村村委委员罗昆。

罗昆,男,汉族,38岁,湖南湘潭人,XXXX年7月加入中共共产党。

XXXX年9月,时任红旗村村委委员罗昆参与了村公款送礼一事的商议;XXXX年6月,罗昆参与了组织本村村干部、党员、易家湾镇联点干部、驻村大学生村官等共计30人到桂林参观部分旅游景点。

  罗昆作为村委委员未积极制止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影响恶劣,应当承担一定纪律责任。

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罗昆党内警告处分。

  蔡咏梅、蒋意成、刘学军、罗昆四名同志应当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扎实工作,在农村基层继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为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请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遵守&;899&;规定,为昭山早日实现&;三个国家级&;的创建目标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请各部门一把手、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认真组织本单位(部门)学习典型案例,印发案件剖析材料,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要求。

  中共昭山示范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党纪处分通报范文三

  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晓萍,女,汉族,XXXX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XXXX年12月参加工作,XX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XX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XX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

蔡晓萍XXXX年3月至XX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XX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

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

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

XX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

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m3,现报价58元/m3;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XXXX年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m3,钢筋制作绑扎XXXX年元/T。

XXXX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

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

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XX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XX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

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

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XX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XX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5月20日起生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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