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第二水厂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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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第二水厂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荔城第二水厂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重要提示

一、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内设置查询地点,以及公布查询电话和经办人(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接受报名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情况查询。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清楚相应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报名投标单位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报名投标单位应凭报名凭证(投标报名费单据或已递交的投标担保金单据)、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证明向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情况查询,招标代理单位和前来查询的报名投标单位,应对查询情况用书面形式作为备忘确认证明。

二、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按上述第一点有关设置查询点、查询要求和程序进行有效性审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查询操作。

三、招标代理单位上述的工作情况,将列入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的考核。

四、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通用条款

1.申请人须知

1.1本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

1.2招标人、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等相关情况均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3本项目招标使用GZZB2010-007-1.3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所有与该范本不同之处,均在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修改中载明。

1.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

1.4.1须投标申请人提供书面资料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应注明相应的工程名称、及投标申请人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1.4.2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全部原件资料装订在正本。

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若未标明正、副本的,以投标申请人声明原件所在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正本)。

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除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另有要求外,其他内容可由主办方签字或盖章。

1.4.3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须投标申请人提供书面资料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要求内容,并装订成册,编制页码,所有资料封面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章。

1.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和接受

1.5.1投标申请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在该时间期限和同一地点,可对已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补充。

1.5.2投标申请人应自备密封袋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要求原件备查的资料,其原件应在报名时携带至报名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且在招标活动结束前,应招标监督机构或招标人要求,其原件应当能够在五日内再次提交审核。

1.5.3投标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须提供书面资料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认定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原件的证明效力。

如出现该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中的“审核情况”栏填写“附有说明”。

1.5.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窗口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中资料目录对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书面资料的资格审查资料及其原件进行签收或核对。

1.5.5《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中须提供书面资格审查资料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投标申请人双方共同签署,该表所记录的内容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共同签署确认。

资料签收或核对结果须用中文文字表述,不得用简单符号表述(如“√”或“×”)。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一份作为报名资料首页,连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在投标单位代表监督下当场进行密封,另一份交由投标申请人。

1.5.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接收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不得在报名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作,不得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未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其报名。

1.5.7逾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5.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不意味着其资格审查合格。

资格审查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1.6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公示

1.6.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把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1.6.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五日内,投标人可以就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中任何不公正行为及违法行为向招标公告载明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检举和投诉。

1.6.3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正式投标人,将获得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收到邀请书后,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同意参加投标或放弃投标。

2.资格审查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办法

2.1总则

2.1.1资格审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选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1.2资格审查将按照申请人须提交的书面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和其他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须投标申请人提供书面资料的未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1.3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须投标申请人提供书面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核对情况有疑问或资料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递交原件复核,投标人应按时提交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原件。

2.1.4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公开要求所有申请人对须提供书面资格审查资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整个澄清和说明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1.5《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1.6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招标公告中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1.7拒绝挂靠单位参加投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将挂靠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8投标报名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如被查实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将取消该投标报名单位在其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该投标报名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

2.1.9特别声明:

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1.10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

2.2评审工作机构

2.2.1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2.2.2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及择优(若有)工作并编制审查报告。

2.2.3由招标人组成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格审查报告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名单。

2.3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的程序和细则

2.3.1检查并记录各申请人须提交的书面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密封情况。

发现密封被破坏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须提交的书面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

全部须提交的书面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密封情况均良好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2检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须提交的书面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

全部《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中须提交的书面资料的签署和涂改情况符合规定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3检查《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的“审核情况”,认定申请人是否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

2.3.4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根据附件一《资格审查表》独立审查各项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其是否证明了申请人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相应投标人合格条件。

2.3.5汇总审查情况,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3.6编写资格审查报告、填写《资格审查类似业绩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二)。

2.4确定正式投标人

2.4.1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5正式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因故暂停招标程序,恢复招标程序时,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提出新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并核查,以符合现行规定。

补充、更换资料的时间应不少于15日,资审结果如有变化,应在开标前5日上网公示。

补充、更换资料的期间可以进行投标程序。

原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资料后,经审查,满足现行规定的,可以参加投标。

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

已书面退出该项目投标的,无权再参加此次投标。

如尚未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补充公告,按新的规定修改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增加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附件一: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序号

审查项目

须审查的资料

审查结果

1

投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也要求其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

投标申请人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企业资质证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企业资质证书。

3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牵头方)。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符合公告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九、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要求。

5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投标授权委托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经理(即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或联合体成员)正式职工。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6

投标人完成过的施工、设计业绩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业绩不需提供)。

7

有按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函》和《投标申请人声明》。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申请函》和《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要求。

8

关于联合体投标。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施工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

9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中各单位)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设计、勘察)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投标人(含联合体中各单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设计、勘察)在册人员打印页。

备注:

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有效的记“○”无效的记“×”,全部审查项目均为有效的,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附件二:

工程(项目编号:

)资格审查类似业绩汇总表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业绩工程名称

备注

备注:

业绩工程为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业绩内容。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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