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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中国现代化

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

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

改革收入分

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

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

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

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

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

人”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

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 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

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改革个税的意义:

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

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

税收是政

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而在税收杠杆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最主要的

作用。

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

税,中低收入者少纳或者不纳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长期以来又缺

少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现实经济的矛盾逐渐趋于明朗化,

个人所得税在实行过程中渐渐暴露出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

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因此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同问题,应

该改革现行税制, 拓宽税源, 合理确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实现公平税负,

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完善,建立一套更富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个人所

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如图所示,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上升趋势。

1994

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73 亿元,2010 年增加到 4837.17 亿元。

2011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方面作

出 了调整。

经测算,此次调整与 2010 年相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 990 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

次级距,减收约 00 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 110 亿元,合

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 1200 亿元,税收是财富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与

流动,财政收入少了,留归纳税人的部分就多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

究。

吉林大学的杨超文先生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梁敏的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王平《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

对策》等都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结合了他们了观点和自己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如下几点:

 

(一) 费用扣除不合

理,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

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

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

平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

住房、教

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

另外,各地自行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

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

在现实

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

方法不科学。

假如有一个 4 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

就业,月工资是 4000 元,他要养活 4 口人,人均 1000 元,按 3000 元费用扣

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 50 元。

另一个 4 口之家 4 人都有工作,每人月

工资 3000 元,也就是人均 3000 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偷税漏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私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公民收入的

多元化,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遇到了诸多难题。

在普遍百姓

的意识里, 对于纳税的自觉性相对淡薄, 逃税、偷税等不法行为比比皆是, 公

民税收法治观念的认识不足是当前 国家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经

济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

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

入、灰色收入。

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

个人

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

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

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

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

用不明显。

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

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

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

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

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

二是多缴住房公积

金逃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

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

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

三是各种保险投

资逃税。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

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

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

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按照国家或

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

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教育储蓄逃税。

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

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

的优惠利率。

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

其他同档次蓄种高 5%以上。

(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的 6.6%,而在西方发达国

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 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

对较低。

在过去的 30 年里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经济发展的各项

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三十多年中也增加了近百万倍,

1980 年只征收了 18 万元,现在接近 4000 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

低。

1998 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 3.4%,2009 年这一比重提高为 6.6%.

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 50%。

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

重(一般在 10% — 20% 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

一项数据表明:

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五千亿元以上。

其理由

是: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 30%,发展中国家是 15%。

国 2009 年税收总收入为 59514.7 亿元,个人所得

税收入 3949.27 亿元,我国 2010 年税收总收入为 73202 亿元,个人所得税收

入 4837.17 亿元,两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之比均为 6.6%。

如果按照发展

中国家 15% 的比例计算,我国 2009 年应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应为 8927.26 亿

元,2010 年应为 10980.3 亿元。

 (四)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

和扣除办法。

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

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

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如工资、

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

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

按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起

征点 3000 元,劳动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免征额为 800 元来计算,月收入同为

4000 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则应纳税额为 50 元,若 4000 元所得分别为工薪

所得 2400 元,劳务所得 800 元,稿费所得 800 元,则不必缴纳税金。

因此对

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其完税率最高,目前

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而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渠道多且隐蔽,税务部

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大、征收成本高,逃税、漏税现象比较多,难怪有人称现在

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

征缴。

分类税制模式在总体上难以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五)税收征收

环境欠佳

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大多数人纳税意识淡漠。

社会上一部分人甚至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有本事

的体现。

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

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

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

现阶段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

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

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外,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

比如美国建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

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

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

而目

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

 

三、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原因

(一) 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 是因为在当前个人所得税

的税制设上缺乏着相应的科学、合理的体系完备,而这些设置的缺乏恰恰导致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调节个人收入要求的不相适

应。

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公民目前的纳税意

识还相对滞后,税收征管的手段也比较落后,因此,而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是分类税

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二)资源体制改革的滞后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 煤炭资源体制改制滞后是造成其个税问题的主要原因之

一。

纵观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 影响中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煤

炭资源的非市场化。

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了煤炭行业进入壁垒的畸形化,煤

炭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行业效率不高, 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的格局。

这些因

素影响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也制约着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0 年施行以来,在

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

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

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

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

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

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

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

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

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 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 15 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

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

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

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 9 月 1 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

间。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6 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

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

(一)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

(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

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

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 2011 年 8 月 31 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3600 元。

单位

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 2000 元扣除,员工 8 月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 1600 元,应纳税:

1600×10%-25=135(元)。

如该单位规定上

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 9 月 1 日取得 8 月份工资、薪金所得 3600 元,适用

3500 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元,应纳税:

100×3%=3(元)。

该单位在 9 月(或 10 月)15 日前申报 8 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

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 4800 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

用,附加减除费用为 2800 元。

即在扣除 2000 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 2800 元,

扣除总额为 4800 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 3500 元的基

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 1300 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 4800

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 2011 年第 600 号)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

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数额的费用。

”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

费用标准为 1300 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 3500 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 2000 元。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

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1〕62 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相关政策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

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年(3500 元/月)。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

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适用税率 9 月 1 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

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 2011 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

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全

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

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

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类型

(一)工资、薪金所得

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 2000 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2800 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

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

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2000 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 计征方式:

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1. 计征方式:

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 计征方式:

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 30%为

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

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组织财政收入。

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重要

税源之一,而且税源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

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

题将会逐步显现,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

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

税,可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

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

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

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

止通货紧缩的趋势。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3.1 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度

一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它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

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

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

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

计算纳税。

二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称个别所得税制。

它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

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

课征制度。

三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也称二元或混合税制模式。

它是指将个人

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对其他部分所得则综合起来计算一并征税。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

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

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

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

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

重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

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

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

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

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

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

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

征表现得不太明显。

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

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

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

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显然,现行税

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

在通货膨胀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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