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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

浅析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

关于《浅析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

  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有利保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国民经济将全方位、多领域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这将对我国税收工作提出挑战、带来机遇,依法治税问题更摆上了重要位置。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各地税务机关都实现了从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从手工开票向微机开票、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顺利转变。

逐步建立起“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

征、管、查之间逐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联系的运行机制,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大大减少,特别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应用,因手工操作而导致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进一步减少。

随着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和ctais的全面运行,依法治税工作也将得到长足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履行税收职责,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方针,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大力加强规范化管理,不仅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而且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但是,依法治税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近几年来,每年因各种偷税、逃税、骗税、越权减免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已经相当严重。

可以肯定,税收流失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营造依法治税的环境非一日之功,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

  针对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笔者认为当前应完善以下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首先,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学习和熟悉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

一是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凡事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树立公平观念。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型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章受追究平等。

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对个别企业的“特别关照”都是对其他企业的歧视,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三是改善服务观念。

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义不容辞,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

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

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

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

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查能手。

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

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心慈手软,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

一是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税务执法检查。

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

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

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

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利用计算机进行考核。

上级可以对下级明查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系统内通报情况和有关处理决定。

四是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尤其是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各级税务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税务执法情况的制度。

  三、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

征管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从而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

新的征管体制要达到如下标准:

(1)完善纳税申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源监控;

(2)建立纳税服务中心,强化集中征收,实行“一窗式”管理,简化纳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3)建立多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4)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构筑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实现电子申报。

  四、改变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由于税收计划分配不科学,将导致完不成任务的税务部门产生空转税、过头税;任务容易完成的税务部门将为下年留底子,当年的税收等到下年再收。

这样,税收计划分配不科学直接引起税务部门在治税中产生了偏差。

为此,要进一步改革税源监控措施,逐步将税源的动态发展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要进一步将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在全国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比例”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第一、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

  第二、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

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

二是在宣传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开动脑筋,因地制宜,推陈出新,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在潜移默化、妙趣横生中受到税法的熏陶。

三是在宣传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其中首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要在各级党校的课程中加设一门税收法制课,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通报,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会影响一大片,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而不会随意干预税务部门依法治税。

其次是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

因为他们的知名度较高,所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都十分广泛,如果他们的税法意识提高了,其轰动效应将非常巨大。

四是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主动与他们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

  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

宣传活动仅仅靠突击是不行的,而必须持之以恒,并将其作为与业务工作一样重要的工作来抓,搞好经费、机构、人员三落实。

一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

二是建立税收宣传工作机制,制定一定时期内税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措施、步骤及检查考核办法,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有章可循,逐步走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四,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联系,定期到中小学宣传税法,要尽快与教育部门联系,编写分别适合于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

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人大领导宣传税收政策,尤其要争取将比较成熟的税收规定转化为当地党政、人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规,大力提高税收的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

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银行、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七、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

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要建立健全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中心,建立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

二是建立以人均检查户数、检查面、微机选案率、案件处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税务案件处罚面处罚率、复查合格率等指标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充实稽查力量,税务稽查人员总数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单位的稽查人员比例也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

四是建立二级专业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的稽查部门二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稽核和协查系统的作用,严格进行发票比对,搞好委托协查和受托协查。

六是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

七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此外,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1.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

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

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

  (3)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

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2.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至今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

因此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十分重要和迫切。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对扰乱分配秩序、败坏党群关系和政府威信而屡禁不止的乱收费加以规范。

目前,“费改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乱收费已成社会公害,把某些收费转化为税既没有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又遏制乱收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人民群众是拥护的。

二是有些收费具有税的性质,在技术上容易转化和过渡,如教育附加、社会保障费、养路费等,还其本来面目,便于统一规范管理。

三是地方税务机构力量充足,经验丰富,也使“费改税”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利于完善财税制度、改善税收环境、转换政府职能。

  我相信,只要完善上述措施,税收工作将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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