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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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图,有效控制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保障规划的实施,特制定《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以下简称文本)。
第二条《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是忻州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划区处在九源街以北,七一北路以东,东至云中路,北至实验中学北侧(规划道路),规划区总面积约为4平方公里。
规划区界线详见《总图则》。
第四条本规划由文本、图则(包括总图则和分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五条本文所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忻州市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文本有下标“”的条款为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文本经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控制指标体系
第八条规划使用综合指标体系,包括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第九条控制性指标在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包括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后退、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配套停车泊位、住宅用地、地块内人口容量、绿容率、空容率。
第十条指导性指标是供管理者和设计者参考的指标,在规划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包括用地性质变更、环境适宜度、建筑色彩、建筑风格、建筑体量等。
第十一条控制性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为上限值,即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绝对高度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值;建筑限低、绿地率、停车位、退后地块界线距离、绿容率、空容率为下限值,即规划管理及开发建设时不能低于规定值。
第十二条各地块征地时,从相邻道路中心线算起,而各地块净用地为地块控制线以内的土地。
控制指标以净用地层面进行控制。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十三条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则》和《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地块用地性质的兼容性质、地块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功能应符合附表二《开发区用地、建筑相容性表》规定。
第十五条在建设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报经忻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附加条件。
用地性质的变更,只允许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大类或中类范畴里进行,地块用地性质的替代性质应符合《开发区用地、建筑相容性表》所规定。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六条容积率、建筑密度规定
工业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0.6-1.2,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
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这项规定性的指标确定为指导性的指标。
行政办公建筑:
容积率应控制在2.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
商业服务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位于新建路两侧的商业服务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35%。
文化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1.0-1.2,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
医疗卫生建筑与教育科研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
住宅:
容积率多层控制在1.8以下,高层控制在3.5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
中小学:
中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9,小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8。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
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
仓储建筑、市政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1.1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40%。
第十七条建筑高度的规定
建筑物的限高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沿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2(W+S)
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建筑物的限高与限低高度详见《分图则》中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退让地块界线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最小距离详见下表:
建筑主体高度
后退距离(米)
低层
多层
6-9
中高层
10-16
高层
17-29
高层
30以上
高层
道路宽度(米)
短
边
长
边
短
边
长
边
短
边
长
边
短
边
长
边
短
边
长
边
短
边
长
边
20米以下(含20米)
3
3
3
5
3
5
8
10
10
12
15
20
20-30米(含30米)
3
3
3
5
5
8
8
10
10
12
15
25
30-40米(含40米)
3
3
3
8
5
10
10
12
12
18
15
30
40一50米(含50米)
5
5
5
10
8
12
12
15
12
25
15
35
50-60米(含60米)
5
5
10
15
15
20
25
40
分图则中的退后距离为建筑后退地块界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具体审批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间距的控制应符合忻州市的有关规定。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其它性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忻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二十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一条规划范围内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道路横断面形式应符合《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下表规定。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20m
18m
15m
次干路
18m
15m
12m
支路
15m
12m
10m
第二十三条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入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入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人行道的铺装应舒适、美观、防滑,并与沿街建筑的室外铺装相协调,建议采用冷、暖两种色调来区分南北向不同的人行道铺装。
同时,需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五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各种设施与绿化不得阻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
第二十六条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位必须符合下表与《分图则》的规定。
规划区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
类别
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米2建筑面积
0.5-0.8
2-2.5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米2建筑面积
0.5-1.0
0.5-2.5
普通商业
车位/100米2建筑面积
0.3-0.7
7.5
机关、主要外贸、金融、
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米2建筑面积
0.5-0.8
3-4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0
5-7
公园绿地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5-2.0
20
小学
15
180
居住区
车位/户
0.5-0.7
2-3
工业区
车位/100米2建筑面积
0.2-0.5
2-3
第六章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地块内配套公共设施的项目、数量、位置、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应符合《分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中,居委会、卫生站、公厕的布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各地块内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按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布置,公厕按服务半径300—500米布置,具体位置在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居委会、卫生站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
第二十九条规划范围内的小学、幼儿园、卫生院、体育活动场的用地在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居住人口数对其规模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配建指标和规范指标。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条规划范围内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两类。
第三十一条规划区各类绿地的用地范围由《忻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图》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其面积不得少于规划中规定数值。
第三十二条道路两侧绿地的规定
规划确定云中路东侧30米设防护林带;规划路(百米大街)两侧距道路红线30米设置绿线;50米与40米红线的道路两侧距道路红线10米设置绿线;30米红线的道路两侧距道路红线5米设置绿线。
详见《总图则》及《分图则》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绿地率控制
公园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75%。
防护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90%。
广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60%。
幼儿园、小学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中学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商住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25%。
行政办公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文化娱乐、体育、教育科研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商业金融用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医院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
第三十四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绿化美化,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以增强绿化效果。
第八章环境适宜度
第三十五条绿容率与空容率
幼儿园、小学绿容率不得低于0.58,空容率不得低于1.33;
中学绿容率不得低于0.5,空容率不得低于0.9;
二类居住用地、商住类居住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23,空容率不得低于0.5;
行政办公绿容率不得低于0.18,空容率不得低于0.35;
商业金融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1,空容率不得低于0.22;
文化娱乐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29,空容率不得低于0.54;
医院绿容率不得低于0.4,空容率不得低于0.75;
教育科研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35,空容率不得低于0.75;
工业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27,空容率不得低于0.59;
仓储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27,空容率不得低于0.54;
市政设施用地绿容率不得低于0.3,空容率不得低于0.64。
详见《分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建设应满足良好的环境适宜度,详见下表与《分图则》的规定。
建设环境宜居度指标分级定量一览表
优秀标准(I)
优良标准(II)
一般标准(III)
基本标准(IV)
空容率
绿容率
空容率
绿容率
空容率
绿容率
空容率
绿容率
住宅用地
≥1.0
≥0.5
0.5-1.0
0.25-0.5
0.3-0.5
0.15-0.25
0.2-0.3
0.1-0.15
公建用地
≥0.6
≥0.3
0.3-0.6
0.15-0.3
0.2-0.3
0.06-0.15
0.1-0.2
0.03-0.06
第九章工程管线控制
第三十七条给水工程控制
根据用水量计算,本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35166m3/d。
区内配水管网按最高日最大时流量设计,沿道路敷设,并形成环状。
第三十八条水源规划
以忻州市主城区的供水管网作为开发区的供水水源。
第三十九条排水工程控制
区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雨水管道沿道路枝状敷设,雨水收集后就近排入河道。
规划设计污水量为22036m3/d。
沿城市各主干路敷设污水主干管,收集污水最后汇入污水处理厂。
第四十条电力工程控制
本区供电总负荷为80.32MVA,负荷密度为18.74MVA/KM2。
以现状10KV城北变电站作为供电电源。
本区内布置10KV开闭所5座。
第四十一条电信工程控制
本区电话装机容量规划为45000门。
每门电话按1.5对线设置。
电话电缆采用多孔弱电综合PVC管。
本区需建无线电话移动基站6-7座。
第四十二条燃气工程控制
依据总体规划,确定本区规划的燃气气源取自于陕京二线的“西气东输”工程,总用气量为171万m3/d。
燃气管网采用中、低压两级管网系统,在区内中、低压管网呈枝状敷设。
共布置9处中低压调压站,每处建筑面积15m2。
第四十三条供热工程控制
规划采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以热电厂作为开发区的热源。
供热管网采用二级管网。
供热管网采用枝状布置,主要采用有偿直埋敷设。
在主要路口等重要地段,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管沟、顶管及开槽直埋敷设方式。
热媒为130/80℃热水,与用户连接采用间接连接。
规划本区设置换热站10座,要求尽量布置在负荷中心,每座换热站占地面积约400平米左右。
第四十四条综合防灾控制
本区的综合防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
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8度。
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提高一级设防标准。
加强对次生灾害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环卫工程控制
本区共布置公共厕所18座。
居民生活垃圾采用分类袋装收集方式。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单独处理。
本区环卫管理工作由市环卫队负责。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地块得地率低于65%时,可适当降低地块的绿地率,但不得低于将征地范围内道路两侧绿线内绿地的一半折合为该地块绿地所计算地块绿地率值。
第四十七条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第四十八条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建设;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③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式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④提供室内连接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⑤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⑥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1.开发单位、建设单位若违反规定,由忻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2.受委托设计部门的报建项目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的也予以处罚。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或《行政诉讼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附件
第五十条名词解释及主要条文说明
征地面积:
地块相临道路中心线围合的面积。
单位:
平方米。
用地面积:
指各地块净用地面积,为地块控制线以内的用地。
单位:
平方米。
得地率:
指地块的用地面积与征地面积之比。
它是体现地块实际得到的可开发建设土地量的重要指标,也反映了该地块周边交通、环境条件的好坏。
单位:
%
用地性质:
对地块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
表示方式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代号。
容积率:
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的指标。
建筑密度:
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
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单位:
%。
建筑限高:
指地块的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
单位:
米。
建筑限低:
指地块的建筑(地面上)最小高度限制。
单位:
米。
绿地率:
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绿地应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单位:
%。
空容率:
指地块内空地总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它是反映地块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
单位:
%。
绿容率:
指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或者是绿地率与容积率的比值。
它是反映地块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
单位:
%。
环境适宜度:
指根据空容率与绿容率两个指标综合评定的地块环境质量优劣程度,本次规划划分为I、II、III、Ⅳ四个标准。
出入口位置:
指街坊内或地块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的控制。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主要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一般用于居住区。
配建停车车位:
对地块配建停车车位的控制。
单位:
个。
第五十一条本文本的具体应用应由忻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开发区用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用地使用分类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号
名称
代号
名称
代号
名称
R
居住用地
R2+R3+R5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R22+R24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包括中、小学、
幼儿园
R24
小区绿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5
商住类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市区级公共设施
用地为C1-C6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C12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C21+C22+C24+C25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银行与
保险业用地
C24
传统饮食与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酒店业用
C3
文化娱乐用地
C4
体育设施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6
教育科研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23
T2
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用地使用分类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号
名称
代
号
名称
代号
名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S2+S3
S1
道路用地
主次干道和支路
S2
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U2+U3+U4+U9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U12+U13+U14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9
加油站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9
消防设施用地
其它
未细分中类或小类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G1+G2
G1
公园绿地
G11+G12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2
防护绿地
总体规划划定的
发展类型用地
E
S水域和其它用地
E4
E4
生态绿地
注:
本表大、中、小类分类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所规定的标准。
附表二:
开发区用地、建筑相容性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W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G1
G2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
√
√
√
×
×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站)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13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14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