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公路保洁项目作业质量检查及监管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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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公路保洁项目作业质量检查及监管考核办法

龙湖区公路保洁项目作业质量检查及监管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汕头市城区的环境卫生质量,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积极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的暂行办法》(汕城综管[2015]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龙湖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自觉兑现投标时的各项承诺;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服务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汕头市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标准,认真负责做好公路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各项工作,维护龙湖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保障公路环卫作业质量达标,有效提升城市环卫管理现代化水平,全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二)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的暂行办法》以及采购人制订的作业质量检查及监管考核办法。

(三)市级的检查考核由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市考核办)组织实施;区级的检查考核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区城管局(区城管办)、镇政府等单位作为检查考核的协助机构,中标人对各级的检查考核应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支持配合。

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汕头市、龙湖区的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考核评分制度。

市、区每月检查考核结果由采购人负责统计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中标人作业承包经费的依据。

(四)采购人负责对中标人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和管理状况开展巡查、监管、督查、督办和考核评分、奖惩通报等,具体分为日、月、季、年的监管考核。

月度、季度、年度的检查考核应有中标人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社会监督人员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联检。

(五)中标人被市级、区级监管部门扣分的,按规定计入扣分并相应扣减承包经费。

(六)检查考核工作重点:

环卫作业质量情况、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套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考核方式和计分方法

(一)检查考核方式

1、作业质量检查及监管考核扣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区城管局(区城管办)、新溪镇政府等单位以及市城管局、市环卫局等监管考核部门对中标人的检查扣分,由采购人计入服务项目的扣分中。

月度检查由采购人牵头组织实施,区城管局(区城管办)、镇政府、中标人等派员参加检查考核,由采购人计入月度检查扣分中。

2、全年无休每日开展作业质量检查,检查时间必须覆盖各个作业时段,全面掌握服务项目规范执行情况和卫生质量状况,要重点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复检。

3、采购人如有委托第三方进行作业服务质量监管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管。

4、主要检查方式如下:

(1)日常检查

1.1日常检查安排。

日常检查由采购人(可组成专门的卫生督查队伍)每日开展巡查、督查、督办,并进行扣分。

各级发现作业质量等问题立即责成中标人整改,并形成日常检查记录,检查扣分结果纳入当月考核评分中。

1.2日常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采取车行与步行相结合,对被检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市、区两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以书面和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详细记录并通知中标人的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并处理(20分钟内该区域中标人的管理人员无到现场的,视为默认)。

每天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和标识归类,形成日常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获取的相关影像资料要妥善保存,以便对以往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进行查询及校核。

日常检查每周统计分析1次,将一周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中标人,并根据环境卫生管理动态对中标人提出改进要求和指导意见。

(2)月度检查

2.1月度检查安排。

根据公路环卫保洁项目作业实际,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月度检查按各个作业类型不少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并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检,检查结果纳入当月考核评分。

月度检查考核应有中标人参加,且适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2.2月度检查要求。

重点检查重点路段、窗口单位及其周边、人流密集地段、以往日常检查经常发现问题地段,以及有关部门督查督办事项,包括:

一是出现卫生问题被有关部门发现或督办的;二是日常检查中卫生问题突出的,如路面暴露垃圾较多、垃圾收集点垃圾散落污水横溢等;三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不落实,反复出现卫生质量问题的。

采购人负责及时汇总月度检查记录并按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月度检查报告后保存。

2.3月度检查通报。

采购人负责每月组织中标人的相关负责人召开例会,总结、通报本月检查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部署次月公路环卫保洁管理工作重点,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3)公众监督

对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的存在问题,经核实属中标人责任的,由采购人及时通知中标人到现场进行整改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扣分,纳入当月考评。

(二)计分办法

1、同一作业班次、同一地点、同一问题考评不重复扣分,遵循计前不计后的原则。

2、采购人每月计算月度综合考评得分和当月应得经费后,考核结果于次月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同时上报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承包经费。

3、汕头市、龙湖区作业质量考核评估分值按4:

6折算,市级检查分值细化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占40%、月度检查占50%,公众监督占10%。

龙湖区检查分值细化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占70%、月度检查占20%、公众监督占10%。

中标人月度分值=市级考核×40%+区级考核×60%。

(三)经费核算办法

当月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当月承包经费;得分在90分以下,每扣减1分即扣减当月项目承包经费的1%,以此类推。

三、作业质量要求和考核扣分标准

详见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龙湖区)环卫作业项目评分标准》。

四、特别约定

1.在中标人负责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如果有发生在国家级检查考核评比或者创建活动无法达标(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被点名批评或者无法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采购人有权终止作业服务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实行考评不达标淘汰制度。

中标人在作业服务项目中,如月度综合考评低于80分(含),给予警告;如在6个月内作业质量有二次考核在80分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

6个月内有三次考核在80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作业服务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3次低于70分(含)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作业服务项目,终止时间以后的承包款不予拨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终止合同后,由采购人另行安排临时应急作业,并对中标人按照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如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社会影响(如出现大规模的罢工、停工以及其他负面影响较大事件),采购人有权终止作业服务项目,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检查考核扣分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或者一时难以界定的,服从采购人的认定。

5.安全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与日常、月度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考核同步进行,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扣分。

6.作业范围界定如有争议的,由采购人认定。

五、本考核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六、附件: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龙湖区)环卫作业项目评分标准》;

附件2:

《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日常卫生质量检查考核的暂行办法》(汕城综管[2015]233号);

附件3: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请自行网上下载);

附件4: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请自行网上下载);

附件5: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请自行网上下载)。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龙湖区)环卫作业项目评分标准

检查项目

考核要求

扣分标准

 

一、作业规范执行情况

 

1.1道路人工清扫班次

1.1.1道路人工清扫实行“一普扫三保洁”规定,普扫在每日7时前完成,保洁时间按道路级别分别划定。

1.1.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的道路,每次扣0.1分。

没有按规定班次完成作业的,每班次扣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2清扫保洁时间

1.2.1按照合同约定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按时完成道路清扫作业。

1.2.1道路每个班次没有清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扣0.2分,100-1000平方米的扣0.4分,超过1000平方米的扣1分;少扫一次,1000平方米以下扣0.2分,1000平方米以上扣0.4分;不按规定时间完成作业的,1000平方米以下扣0.1分,1000平方米以上扣0.2分。

1.2.2按照不同等级道路、绿化平台、绿化带保洁时限要求落实连续性保洁作业。

1.2.2在规定保洁时间内,未巡回保洁的道路、绿化平台、绿化带每次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3清扫保洁配员

1.3.1实行人工清扫的区域,要按照合同要求配足清扫人员。

1.3.1普扫时,清扫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0.1分。

1.3.2实行人工保洁的区域,要按照合同要求配足保洁人员。

1.3.2在规定保洁时间内,保洁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0.1分。

1.4道路机扫作业

1.4.1道路机械化清扫按路段级别落实清扫保洁作业。

1.4.1没有按规定班次完成作业的,每班次扣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4.2道路机扫作业应实行全路段清扫。

1.4.2机扫未覆盖全路段的,每路段扣0.1分。

1.4.3机扫车作业时必须规范作业,不得空驶。

1.4.3机扫车作业时空驶的,每车次扣0.1分。

1.4.4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喷水压尘,做到无扬尘。

1.4.4机扫车作业时未喷水压尘、作业扬尘的,每车次扣0.1分。

1.4.5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

1.4.5机扫车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的,每车次扣1分。

1.4.6机扫车作业时车速应≤20km/h,正常作业时速度控制在10-15km/h。

1.4.6机扫车作业时车速超过规定要求的,每车次扣0.1分。

1.4.7机扫车应严格按照放刷、喷水、调整箱体压力和刷盘转速的顺序进行操作,不扬尘、不漏扫。

1.4.7每漏扫100平方米扣0.5分,累计扣分。

1.4.8路面沙带积土需反复清扫和清理。

1.4.8路面存在有沙带积土现象的,每次(处)扣0.5分。

1.4.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

1.4.9驾驶员有不文明驾驶行为遭投诉的,每宗扣0.5分。

1.4.10机扫车应到指定地点卸车,不得随意倾倒。

1.4.10随意乱倾倒的每车次扣1分。

1.5环卫作业车辆

1.5.1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积尘等。

1.5.1外观不整洁的,每车次扣0.1分。

1.5.2环卫作业车辆车身无破损锈迹。

1.5.2车身破损锈迹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的,每处扣0.1分。

1.5.3环卫作业车辆车身必须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统一喷印单位名称等标识。

1.5.3未按规定统一喷印名称标识的,每车扣0.1分。

1.5.4环卫作业车辆必须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统一装配规范的警示灯、警示牌等安全标识。

1.5.4未按规定统一装配安全标识的,每车扣0.1分。

1.5.5环卫作业车辆外观除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和装置外,不得有任何其它广告宣传、私装配件等。

1.5.5违规做广告宣传或私装配件的,每车次扣0.1分。

1.5.6环卫作业车辆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所有仪表、车灯工作正常。

1.5.6车况不良、仪表或车灯等不能正常工作未及时修理,带病上路作业的,每车次扣0.1分。

1.5.7按规定须办理专项行政许可的环卫作业车辆,必须持证作业。

1.5.7未按规定持证作业的,每车次扣0.5分。

1.5.8车容车貌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二次污染。

1.5.8车容车貌不整洁、车体有损、车体外部有污物、灰垢、吊挂物,有污水滴漏,非机动车辆每辆扣0.1分,机动车辆每辆扣0.3分。

1.6环卫工人仪表

1.6.1作业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服,不得赤膊、赤足、敞胸、穿背心、上衣不扣钮扣等。

1.6.1作业人员未规范穿戴工作服的,每人次扣0.1分。

1.6.2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或反光袖套。

1.6.2作业时不穿反光背心或反光袖套的,每人次扣0.2分。

1.6.3作业人员必须文明作业,不得在作业期间偷懒、睡觉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

1.6.3作业时偷懒、睡觉、聊天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的,每人次扣0.1分。

1.7人工作业要求

1.7.1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培训和从业能力认定,持证上岗。

1.7.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一般人员每人次扣0.1分,驾驶员的每人次扣1分。

1.7.2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必须全面清扫人工保洁区域,不得漏扫。

1.7.2人工作业时漏扫的,每次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7.3清扫完毕后,必须确保路面等区域干净整洁。

1.7.3清扫质量较差,路面等区域明显不洁的,每次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7.4垃圾不得扫入绿地、雨水口、窨井、河道、边沟。

1.7.4将保洁垃圾扫入绿地、雨水口、窨井、河道、边沟的,每次扣0.2分。

渠口有垃圾或渠盖网眼上有堵塞物未清除,扣0.2分。

1.7.5清扫保洁垃圾应归拢、打包并及时清理。

1.7.5归堆垃圾或余泥渣土没及时清理的,每次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7.6清扫保洁垃圾必须清除彻底。

1.7.6保洁垃圾清理不彻底的,每处扣0.1分。

1.7.7清扫保洁垃圾应密闭收集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收运,不得倒入绿化带、绿化平台、绿地、坑沟、河道等,不得焚烧垃圾。

1.7.7保洁垃圾不按规定收运和处置,乱放乱倒垃圾的,每次扣0.2分;焚烧垃圾杂物、树枝树叶等,每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7.8及时清理路面积水。

1.7.8晴天积水路面不扫,每处扣0.2分。

1.7.9道路无成包垃圾杂物。

1.7.9道路及两侧发现成包垃圾,每处5包以下扣0.1分,5-10包扣0.3分,10包以上扣0.5分。

1.8环卫工具管理

1.8.1必须使用标准环卫工具,不能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

1.8.1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及其它非标准环卫工具的,每个扣0.1分。

1.8.2手推车必须保持外观整洁,无污迹锈蚀。

1.8.2手推车污脏锈蚀、车身不洁的,每车次扣0.1分。

1.8.3手推车运输垃圾时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撒漏垃圾或滴漏污水,不得超高超载或拖挂垃圾。

1.8.3手推车未严格密闭运输,撒漏垃圾、滴漏污水、超高超载及拖挂垃圾的,每车次扣0.1分。

1.8.4环卫工具必须存放在工具房或指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

1.8.4环卫工具(手推车、扫把等)随处堆放、有碍观瞻的,每处扣0.1分。

二、清扫保洁、作业管理质量情况

2.1路面卫生质量(含人行天桥、高架桥)

2.1.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达到“七无七净”:

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无砖瓦土石、无人畜粪便、无污泥积水、无痰迹、无乱张贴广告报纸,路面净、垃圾收集箱净、沙井渠眼净、路石牙净、树穴净、人行道干净、墙基干净。

2.1.1沙井、沟眼有陈旧污迹或垃圾堵塞现象的,每处扣0.1分;道牙边有明显青苔、杂草、沙尘、污泥的,每处扣0.1分;树穴周围有成堆垃圾、纸盒、塑料袋的,每处扣0.1分;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绿地清扫保洁不干净的每处扣0.1分;乱张贴广告报纸的每处扣0.1分。

上述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2.1.2路面废弃物量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2.1.2路面废弃物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果皮、纸屑、塑料膜及其它杂物、烟蒂、污水等每发现1处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1.3夜间路面卫生质量好,路面大件垃圾(约火柴盒大或以上)符合夜间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1.3夜间路面废弃物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每发现1处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1.4门店前保持干净整洁,无外扫垃圾和乱倒垃圾现象。

2.1.4门店外扫垃圾、门前有成堆垃圾的,每发现1处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1.5道路污染要及时清理和冲洗。

2.1.5道路污染未及时清理和冲洗的,每发现1处扣0.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1.6路面本色呈现率符合道路保洁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2.1.6路面本色呈现率不达标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2.1.7路面尘土量符合道路保洁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2.1.7路面尘土量不达标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2.1.8路面漏撒余泥应及时清扫清理。

2.1.8不及时清扫漏撒余泥的按面积每10平方米1处记录,不足10平方米的按1处记录,每次每处扣0.1分。

2.1.9路面、步道、绿化带、绿化平台及时清运无主建筑废料、废土、垃圾、杂物以及大件垃圾(含废弃家俬)。

2.1.9不及时清运无主建筑废料、废土、垃圾杂物的按每立方米1处记录,不足1立方米的按1处记录,每次每处扣0.1分。

大件垃圾杂物没有及时清理的每件扣0.1分。

2.1.10及时清理城市“牛皮癣”、街招广告、乱吊挂横幅、乱涂画等。

2.1.10墙体、防护栏上有乱张贴、乱涂画,不及时清理的,每处扣0.1分(在较长的连续墙体、路树、市政设施、各种防护栏上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的,以1米间距为单位进行记录,1米内不论数量多少均按1处记录,2米以上的每1米按1处记录)。

路面上有乱张贴、乱涂画,不及时清理的,每处扣0.1分。

2.2绿化平台、分车道绿化带卫生清理(含排水沟卫生清理)

2.2.1绿化平台、分车道绿化带应严格执行与所在道路相同的保洁时间,维护整洁干净。

2.2.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维护的,每次扣0.1分。

没有按规定班次完成作业的,每班次扣1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2.2落实巡回卫生维护制度。

2.2.2没有落实巡回卫生维护,出现废弃物超标影响环境卫生质量的,每处扣0.1分。

2.2.3排水口泥沙及时清理,防止淤塞、积水。

2.2.3排水口泥沙、淤塞、积水没及时清理的,每处扣0.2分。

2.2.4垃圾杂物、树枝树叶及时清理。

2.2.4垃圾杂物、树枝树叶没及时清理、随风飘洒的,每处扣0.3分。

2.2.5及时清理绿化设施上的零星垃圾杂物。

2.2.5发现座椅、树穴、栏杆、灯柱、照壁、廊、亭、雕塑等设施边有塑料膜、纸屑、瓜果皮等垃圾杂物的,每处扣0.1分。

2.2.6规范处置转运垃圾杂物。

2.2.6不按规定转运垃圾杂物,或乱倾倒垃圾杂物的,每次扣0.2分。

焚烧垃圾杂物、树枝树叶等,每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2.7及时清理牛皮癣和街招广告。

2.2.7绿化设施出现街招广告等乱涂鸦、牛皮癣、乱吊挂横幅、乱贴金饰未及时清除的,每处扣0.1分。

2.2.8垃圾收集容器应落实专人定时清收清洗。

2.2.8垃圾收集容器因清收不及时导致漫溢落地及周围不洁的,每个(只)扣0.1分。

垃圾收集容器箱体清洗不洁、出现积尘、积垢、积油污,每个(只)扣0.1分。

2.3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含果皮箱等)

2.3.1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至少清理两次以上。

2.3.1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至少清理两次以上,否则每个扣0.1分。

2.3.2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必须保持内外清洁无污垢。

2.3.2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污脏、积垢、积油污的,每个扣0.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3.3果皮箱实行巡回清理制度。

2.3.3检查10个箱有1个箱以上垃圾满溢每个扣0.4分。

2.3.4果皮箱及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

2.3.4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且每天落实清洗。

箱体有损未更换的,每个扣0.1分。

不按规定清洗的每个每次扣0.1分。

2.3.5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清洗及时、定期消毒,无蚊蝇滋生地。

2.3.5无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每个(只)每次扣0.1分。

2.3.6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确保夜间垃圾收集容器无垃圾积存。

2.3.6果皮箱、垃圾收集容器、手推车等垃圾积存过夜的,每处扣0.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3.7垃圾必须及时收运,确保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不满溢。

2.3.7垃圾未及时清运,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满溢的,每处扣0.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3.8不得随意设立垃圾收集点,减少环境污染。

2.3.8擅自设置垃圾包堆放点分捡垃圾、废品的,每处扣0.5分。

2.4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2.4.1落实作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工作,每天至少三个班次集中收集。

2.4.1没有落实垃圾收集作业班次或落实不到位的每班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2.4.2垃圾收集实行巡回清收。

2.4.2垃圾收集漏收1处扣0.1分。

2.4.3收集垃圾的容器规范。

2.4.3垃圾收集采用不渗漏的容器,容器干净,否则每车次扣0.1分。

2.4.4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2.4.4垃圾收集车辆超载、不盖网、扬撒垃圾每辆每次扣0.5分。

2.4.5.不得分捡废品杂物。

2.4.5否则每次扣0.5分。

2.5重要活动保障工作

2.5.1做好国家省市区级重要考评、创建活动及重要活动的环卫保障、达标工作

2.5.1在国家省市区级(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涉及环境卫生工作的一系列考评、创建活动、重要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能达标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扣20分。

其他严重的负面影响情况按合同规定处罚和处理。

三、公众监督处理情况

3.1媒体监督

3.1无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3.1.出现重大作业和管理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宗扣5分;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每宗扣10分。

不及时整改的,另行扣除5分。

同一区域同类问题被连续曝光的,另行扣除5分。

3.2市民监督

3.2无有责投诉事件发生。

3.2市民投诉案件,经确认为有责的,每宗扣1分,较为严重的每宗扣2分,性质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扣3-5分。

同一问题多次投诉的,每次另外扣2分。

3.3上级监督

3.3.1不出现区级监管部门督办的问题。

3.3.1出现区级监管部门督办的问题,每宗扣1分,较为严重的每宗扣2分,性质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扣3-5分。

同一问题多次存在的,每次另外扣2分。

3.3.2不出现市主管部门点名批评的问题。

3.3.2出现市主管部门点名批评的问题,每宗次扣5分。

3.3.3不出现市、区领导督办的问题。

3.3.3出现问题被市、区领导督办的,每宗扣5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另外扣5分。

同一问题被多次督办的,每宗次另外扣5分。

3.3.4不出现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问题。

3.3.4出现问题被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宗次扣5分。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另外扣5分。

3.3.5无出现监管单位及其人员被问责或处理的情形。

3.3.5出现监管单位及其人员因项目作业质量不达标、管理不到位或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检查、考核、考评受到问责或处理的,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20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导致创建活动未能达标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3.6其他各种情形的作业质量扣分。

3.3.6其他各种情形的作业质量未达标或者尚无明确的扣分标准的,每宗扣1分,较为严重的每宗扣2分,性质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扣3-5分。

同一问题多次投诉的,每次另外扣2分。

3.4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3.4.1受专项督办的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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