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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者哪些内容?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5.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6.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7.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确定?

8.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9.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11.连续工作满10年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12.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

1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15.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标准应如何执行?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17.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哪些机构对无效劳动合同有确认权?

18.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19.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原劳动合同有效吗?

2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2.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2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2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5.经济补偿如何计发?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2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2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2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3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1.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3.什么是集体合同?

34.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35.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应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及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36.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37.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3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被派遣劳动者?

3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4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4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法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4.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用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答: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者哪些内容?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答: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6.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9.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连续工作满10年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12.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

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答: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5.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标准应如何执行?

答: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答: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17.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哪些机构对无效劳动合同有确认权?

答: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9.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原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经济补偿如何计发?

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1.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3.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34.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答: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5.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应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及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答: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6.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7.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答: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被派遣劳动者?

答: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0.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法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4.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用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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