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_3篇(共3页)2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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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XXXX年〕XXXX年号

  违法行为人:

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

  地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

  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

XXXX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XX年-XXXX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

  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XXXX年3月27日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国土资监字[XXXX年]26号

  当事人:

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

身份证号码:

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3X。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1、文栋森于XXXX年9月24日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证号:

C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12),生产矿种:

重晶石,生产规模:

1.00万吨/年。

  2、文栋森于XXXX年10月28日在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私下与王新怡达成采矿权买卖&;合同&;,以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XXXX年000.00元)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卖给王新怡。

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提处理决定如下:

  处文栋森非法买卖采矿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XXXX年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双方询问笔录,买卖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国土资源局财务一次交清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政府或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国土资罚字[XXXX年]第15号

  被处罚人:

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XXXX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

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

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XXXX年6月24日和XX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XXXX年]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XXXX年]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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