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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的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承担能承担的工作。

(说明的是谁来服务的问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和儿童管理规范是服务的基本依据(说明的是依据什么来做的问题)

•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单位妇女、儿童保健进行指导。

(说明的是谁来提供技术支持的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绩效考核(说明的是谁来考核和管理的问题)

•妇女保健的内容

☐围婚期保健

☐孕期保健妊娠期和产褥期保健哺乳期保健

☐围绝经期保健:

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社会支持、营养指导、性生活指导、用药指导普查

☐老年期保健

☐计划生育指导避孕方法的选择等

☐妇女常见病的防治

☐职业妇女健康

•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管理要求

•重点解读

•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其制定依据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三、项目服务内容

•四、项目组织管理

•五、服务内容及流程

•六、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

•七、项目执行时间

•八、项目督导评估

•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免费为城乡孕产妇提供5次孕期健康管理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降低孕产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项目目标

(二)年度目标

•1、早孕健册率达到80%以上;

•2、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孕产妇。

•项目服务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女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

•(三)免费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服务应包括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孕期五次健康管理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不愿意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但必须告知相关信息。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的信息管理培训,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项登记,同时按照年报和三网监测信息登记、上报、质控等制度和要求,不断完善基层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

负责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等。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有关经费;

确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转诊机制;

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

开展人员培训;

管理相关信息;

对项目实施监督。

(二)省妇幼保健院为省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地)、县(市、区)级师资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1、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原则应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服务定点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符合条件并愿意提供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省卫生厅备案。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必须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

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孕情管理

(二)孕早期健康管理

•(三)孕中期健康管理

•(四)孕晚期健康管理

•(五)分娩信息的反馈

•(六)产后访视

•(七)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八)信息收集和上报

•孕情管理

•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以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健康管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孕早期健康管理

•1、孕12周前,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孕妇凭户口本、身份证(无户口本或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地村(居)委会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到定点机构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分娩信息的反馈

•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产妇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

已盖章的“产后访视联系卡”作为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证之一。

•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信息收集和上报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从事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二)业务用房及设备

•1、孕产期保健业务用房。

孕产期保健用房分为产前保健和产后保健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房间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宣教室一间(可与其他宣教场所合用),配置放像设备,设宣教橱窗或宣教版面及挂图。

•2、设备。

备有妇科检查床、产科专用检查床、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听诊器、骨盆测量器、测量软尺、胎心听诊器、计算机(专用)、氧气瓶(袋)、体温计、新生儿量床,婴儿体重称、鹅颈灯、妇科检查器械、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和设施。

为保护妇女个人隐私应备有屏风或窗帘等物品,检查床之间应备有隔离屏障。

•3、检验设备。

有血常规检测、尿常规检测、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项目督导评估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对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定点机构从事项目工作的资质。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三)督导考核主要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四)督导频次:

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技术依据

•1、7版妇产科学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7月18日下发。

•3、相关诊断学和病历书写规范

•4、国家、省相关公共卫生培训教材

•对基层妇女保健人员培训什么

工作职责——该做些什么;

诊疗技术:

早孕诊断、产科检查;

主要合并症和并发症的早期症状及危害;

相关保健技术:

健康教育、心理、营养、家庭支持等。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新生儿信息的获取。

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上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新生儿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

(二)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同时进行产后访视。

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

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

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在《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进行记录。

•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

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三)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四)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

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

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

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五)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六)健康问题处理

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七)信息收集和上报。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健康管理实施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从事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业务用房及设备。

1.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候诊区、儿童体格测量室、儿童体检室、儿童智力筛查室等。

2.设备:

量床、体重计、儿童体检信息管理电脑、打印机、智力筛查工具等。

3.检验设备:

能开展血常规的检验设备。

•(三)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2、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3、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

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4、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5、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儿童健康管理的技术依据

•1、7版儿科学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已放到妇幼保健院所邮箱)

•3、诊断学和病例书写

•4、国家相关基本公共卫生培训教材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按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孕产妇健康管理双向转诊制度、孕产妇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等

•2、按上级及规范要求要求建立规范表、卡、簿(我们已通过区保健院所已培训至基层、完全按国家要求设计,在我市尚没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下,按基本公共卫生要求并不复杂)

•3、需要不断的学习,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的中的相关内容要真实,认真阅读填写说明,要符合孕产妇、儿童的特点(宫高、腹围、新生儿心率、呼吸频次等)

•3、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归档要求按本地区整体健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不可以缺少内容。

(常见的问题是产后访视记录未在整体档案中、儿童档案中缺少4-6岁儿童检查记录)

•4、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材料归档:

按健康教育规范进行。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健教人员统一管理。

•省要求的孕产妇管理档案

Ø

表1基本情况表

表2第1次产前随访记录表

表3初筛分类表

表4第2-5次产前随访记录表

表5产后访视记录表

表6产后42天产妇健康检查记录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

•一、掌握本辖区内最新居民总人口资料

(1)总人口数;

(2)常住户籍人口数(农、非农);

(3)常住非户籍人口数:

(4)育龄妇女数(农、非农)(5)孕妇数;

(6)产妇数(农、非农);

(7)0-6岁儿童数;

(8)更年期妇女数,并计算他们各自占总人口比例;

(9)准备怀孕的妇女;

(10)35-59岁农村妇女数,并计算他们各自占总人口比例。

•二、掌握辖区妇幼居民建档数

(1)孕妇建档数;

(2)产妇建档数;

(3)新生儿建档数;

(4)0-12个月婴儿建档数;

(5)12-36个月岁儿童建档数;

(6)育龄妇女建档数;

(7)更年期妇女建档数

•三、建立妇幼保健工作基础登记

(1)辖区孕产妇死亡登记本、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死胎、死产登记本,其中非户籍人口(省外户籍)要单独建册或有明显标注。

(2)辖区7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登记本、体弱儿管理登记本、当年出生活产登记本。

其中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登记本上要含妇幼卫生年报表上列出的相关项目,不得缺项。

当年出生活产登记本上应含父母信息、户籍、住址、是否住院分娩、是否为剖宫产、如是非住院分娩是否为新法接生等。

•四、妇幼保健信息上报要求

•1、固定专人负责报表的上报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当岗位调换时交于新上岗人员,并将填报要求详细交班,报表单位换人请通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所。

•2、按规定时间报表,不得迟报,报表只填写一份,复印留底,原件上报。

•3表格要用钢笔或碳素笔逐项填写,不得使用油笔或铅笔。

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上报统一印制的表格。

•4、报表逐项填写,表内不许有空项。

“0”为有效数字。

•5、表内数据要如实填写,不允许编造或涂改数据,上报前按要求进行逻辑关系检查,确保表中的数据准确无误。

•6、填表人、单位审表人要按要求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

•请联系我们以便我们更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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