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共9页)5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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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

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

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支出调控

  第八条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

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

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

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

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

  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

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

  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经费使用实行1

  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

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

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

  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

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

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

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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