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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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委〔2011〕号

中共德江县委德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

德江县人民政府

2011年月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德江经济发展新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突出建设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这个主题,纵深推进“三增一保促跨越”发展思路,进一步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到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新增就业万人以上。

到2015年底,全县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三)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政策。

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外提高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

(四)放开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置障碍。

⑴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

未成年人可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成为股东,其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⑵放宽企业冠名限制。

允许企业冠省、地、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阿拉伯数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

⑶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

(五)放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

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六)放活申办条件。

⑴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行注册资本达20%即可注册。

投资人可用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采矿权、股权等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⑵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可进行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⑶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允许县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县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⑷推行试营业制。

对申请设立民营企业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可先行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创业管理。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登记。

(七)全面清除准入障碍。

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县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种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

三、鼓励投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工业发展。

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

⑴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⑵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资源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⑶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民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

⑷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

⑸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

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军品订单。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民营经济工业项目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

放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等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省内民营工业企业及产品。

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

(八)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交通、市政、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国有投资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结构调整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

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业权。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孤,制定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招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⑴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地级办理手续外,由县直接办理。

⑵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15万平方米。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⑶取消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

⑷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

⑸民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证明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

  (九)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积极探索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农田水利、沼气、结合开发等现代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

⑵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

⑶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县级扶贫部门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⑷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种养殖产业。

符合屠宰加工要求、生产畜产品外销的民营屠宰加工企业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不受《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屠宰企业指标限制。

⑸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民营林业企业按照发展利用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基地林,优先纳入商品林补助范围。

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一律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

⑸通过业主招标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烟水配套工程、中小水利工程等项目,以及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民生工程,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

(十)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

⑴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专业旅游城市、旅游城镇和旅游商品集散地,开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

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

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

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

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

⑷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专业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流程。

⑸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流通中心建设,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

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十一)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⑴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⑵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⑶落实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用地、政策性贴息、资金奖补、教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

⑷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

   (十二)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卫生事业发展。

⑴制定实施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全县范围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⑵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⑶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在兴办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

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同意申请人开展设置医疗机构前期工作的文件,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十三)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文化事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依法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发展有特色的文化演艺、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民族文化品牌。

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享受转企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体育事业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

⑴支持民营经济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和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兴办各类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

⑵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社会服务设施。

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民间资本投资殡葬设施建设给予用地保障、税收支持。

     (十五)鼓励民营经济联合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

⑵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实施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间资本流动和有序转移。

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集体)改革改制,在资产处理、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执行国企改革相应政策。

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对收购资产较大的企业,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

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

兼并收购重组后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⑷原改制企业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经营登记机关批准仍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

⑸凡改制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能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优惠。

⑹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三、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争创品牌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信息化建设。

⑴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⑵推动民营经济参与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三网融合试点,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商贸、金融、物流、产品检测、旅游、科技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动漫、软件服务和电子娱乐等新兴产业。

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予免费检测,简化民营企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程序。

 

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同等条件下,逐年增加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承接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按政策对民营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补助。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认定,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由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十七)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带动。

引导民营经济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

实施品牌带动,提高民营企业品牌意识,加强集群商标和自主品牌建设,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

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质押等形式转化运用;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维权机制,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把创建自主品牌和开拓市场、管理创新、规模发展统一起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扩大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各类方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

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贵州中华老字号,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围绕黔酒、黔茶、黔药、黔菜和贵州旅游商品申请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打造我省农特产品的区域品牌。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制定民营企业名牌培育帮扶计划,加强民营企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品牌产品集群。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十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⑴县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人才培训、融资补贴、企业奖励、品牌创建及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⑵凡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地方政府严格兑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⑶以下各类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县级财政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90%、第三年按80%的比例奖励扶持给企业。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类企业(矿产品开采企业除外);

   2)投资种植业和养殖业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教育、卫生、环保、生态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企业;

   4)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建旅游景区(点)开发、旅游产品(500万元以上)开发的企业;

   5)投资1000万元以上收购、兼并国有亏损、关停、破产企业的企业;

   6)投资开办仓储物流2000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配套设施10000万元以上、市场建设2000万元以上、金融服务30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1000万元以上、科研院所1000万元以上等服务类企业。

⑷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连续三年,由县级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80%的比例奖励给项目业主。

⑸投资开发高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业、其他加工制造业、文化旅游业、生物制药业、环保、能源、教育、卫生、仓储物流、金融类服务、企业配套服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级留成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十九)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⑴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⑵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⑶投资兴办市政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教育、交通、电力设施、能源、环保、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⑷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⑸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对民营经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要件减至21项,批次用地申报要件减至15项。

⑹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可将多个项目打捆并参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

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审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和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⑻投资新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授牌的,由县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土地征收及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扶持给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⑼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建文化旅游服务业项目,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入使用的,由县级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土地征收及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扶持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⑽除房地产开发外,投资新建农贸、建材、汽车等专业市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按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程序获取,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使用的,从县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按政策应支付的征收及报批成本费用后,其余部分按30%奖励扶持企业。

(二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⑴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其贷款项目经过评估论证,切实可行的,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

⑵各金融机构在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⑶县财政设立贷款贴息补助基金,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额度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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