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4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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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43

附件2:

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

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5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视其情况,或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所发毕(结)业证书不予承认。

有左列违法行为,达到设置标准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有左列违法行为,达不到基本设置标准,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发毕(结)业证,造成经济损失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不予承认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6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40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黄牌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经检查评估,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红牌警告

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停办

7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

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对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予以停止招生

8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

由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9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8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条件的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不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10

1、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

2、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19条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20条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

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11

教育网站和网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1、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

3、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4、煽动暴力;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6、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计算机病毒;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18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四)煽动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德,暴露个人隐私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黄色淫秽制品、赌博和教唆犯罪;散布谣言、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煽动暴力;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计算机病毒的教育网站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12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较轻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在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在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普通话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24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测试员测试时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事情;测试工作人员泄露测试试题,不按有关规定安排测试等

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报省语委办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的处理

测试员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应试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等

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报省语委办解除聘任,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3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4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5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立即改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9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社会组织

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规定筹设期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2、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4、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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