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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1考试资料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收藏必备】

1、税收的含义(P1):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利,按照法律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

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税收的特征(P2):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税法构成要素(P5):

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11个项目。

4、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P12):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务委员会来制定及修订,所以他是法律。

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是一个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是由国务院下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消费税只要调整三部门联合发文就可以调整。

5、税收收入的划分(P14):

(即税收的分类: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中央政府固定收人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

(2)地方政府固定收人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①国内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②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③资源税:

(海上石油开采和勘探)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⑤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收人自2016年1月1日起由原来中央97%、地方3%的共享收人变为中央独享收入。

⑥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第二章增值税

1.我国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2009年开始)

2.增值税征收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包括: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

注:

物流辅助服务要与交通运输服务与邮政服务区分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

陆路运输服务(城市轻轨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比如高铁站,客运站,机场),收派服务(顺丰,中通,韵达等其他快递服务)。

邮政服务:

EMS和邮政包裹

3.运输有两个节点:

一是线路运输(水路,陆路,航空),二是站点(客运,货运,场站服务)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34):

现行税率有13%,

9%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5.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P40):

(1)折扣销售:

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方可按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

销货方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且未逾期(1年为限)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啤酒、黄酒按是否渝期外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人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人销售额征税。

(1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6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一 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一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7.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生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减免税(P67-70):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9.增值税是一个以票控税的税种,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来控制税源,所以必须要有税控装置,通过税控装置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凭此发票才能抵扣税款。

第三章消费税

1、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5)税负具有灵活性(6)税负具有转嫁性

2、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5个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其中:

摩托车①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征收消费税

②气缸容量=250毫升3%

③气缸容量>250毫升10%

3、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和处理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法计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及包装物押金的计税销售额,作如下税务处理: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回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③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在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P115-P116)

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

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5、从价从量复合计征(P112–P113)

适用于卷烟、白酒(注意单位换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税率:

卷烟

(1)甲类卷烟(大于70条)56%+0.003元/支

(2)乙类卷烟(小于70条)36%+0.003元/支

(3)烟(批发环节)11%+0.005元/支

白酒20%+0.5元/500克(或500ml)

6、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清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当天。

 

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P134–135)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

1、具有法人资格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缴纳个税。

P285

2、居民/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二选其一。

P286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P288

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P293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非/居民企业投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P294

不得在税前列支(扣):

已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P301

安置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p318

3、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P320):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综合题:

项目扣除标准P296

(税法准扣,你没扣--调减税法不准扣,你扣--调增)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发生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

1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

(3)社会保险

1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5%)内,准子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

2 非金融企业向无关联的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支出中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5)借款费用

1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 企业为购置、建造长期资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二者取小的。

(7)广告、宣传费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8)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直接捐赠不可以扣。

第十五章个人所得税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2 对于外籍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这个期间按照非居民纳税人来纳税

2、征税对象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内容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3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如何判别稿酬和劳务报酬?

在于是否被公开发表和出版,是则属于稿酬,反之则是劳务报酬

如何判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看是否有雇佣关系,有则是工资薪金,没有则是劳务报酬

3、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P359)以个人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每次的收入×20%

4、个人从股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的股息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一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一年)免税(一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房屋租赁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6、财产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原值是购买或者是建造的成本或价格和相关税费

合理费税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6、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8、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生计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使用费收入×(1-20%)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元至96000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项目

主要规定

减除费用(生计)

60000元/年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8、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工资、薪金收人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人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收人×(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非居民个人的稿酬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人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收入× (1-20%)×7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人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收人×(-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00元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11、预扣预缴个人所得

三项综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一致)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使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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