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有关借条注意事项(共3页)1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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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有关借条注意事项
借条注意事项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XXXX年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XXXX年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
李某借周某XXXX年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XXXX年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XXXX年0元,现还欠款XXXX年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XXXX年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XXXX年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XXXX年元,XX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XXXX年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XXXX年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XXXX年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XXXX年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XXXX年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XXXX年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XX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XX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XX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XXXX年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XXXX年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XXXX年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XXXX年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XXXX年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