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合同范本4篇(共16页)10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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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同范本4篇

  本文目录财产合同范本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抵押合同范本

  财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于____________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________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______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财产合同范本

(2)|返回目录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

(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

(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

(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XXXX年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XXXX年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XXXX年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XXXX年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6%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73%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83%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

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

每千元元

  保险费:

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

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合同范本(3)|返回目录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_________

  保险人:

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被保险人:

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受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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