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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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

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

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

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

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

2009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后,争取尽快出台。

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10年上报国务院。

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

2009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10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2009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0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

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

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

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09年9月底开始,2010年3月结束。

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

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

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环评和节能方面。

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土地审批方面。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责任追究方面。

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

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

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

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节约能源法

3、环境保护法

4、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1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1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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