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刑罚适用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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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刑罚适用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刑罚适用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切实贯彻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要求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宽宥的刑事政策,较好地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与依法惩治成年罪犯区别开来。

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章,通过对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分析,得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第二章,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

第三章,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一是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二是关于对未成年人附加刑的适用;三是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和累犯制度;四是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第四章,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现状犯罪原因刑罚适用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本文通过对东安县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审理的67案115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最近,笔者对东安县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通过实证的分析,得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一些基本数据和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1、从犯罪的数量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从审结刑事案件的数量上看,20XX年审判的168人中,未成年人犯罪20人,占总数的11.9%;20XX年审判的165人中,未成年人犯罪17人,占总数的10.3%;20XX年审判的161人中,未成年人犯罪28人,占总数的17.4%;20XX年审判的128人中,未成年人犯罪16人,占总数的12.5%;20XX年审判的164人中,未成年人犯罪34人,占总数的20.7%。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

2、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的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构成是:

14周岁以上的6人,占5.2%;15周岁以上的16人,占13.9%;16周岁以上的29人,占25.2%;17周岁以上的64人,占55.7%。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1]

3、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从统计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小偷小摸,一般的打架斗殴明显减少,代之以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甚至故意杀人,而且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

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记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未成年人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以往都是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现在不但盗窃大数额的

 

 

钱财而且手段越来越残忍,有时会因为一些小事情、抢劫几元钱就把人杀死;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现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传播速度极快。

青少年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青少年在高科技方面的违法犯罪主要有:

利用高科技手段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方法,进行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如:

盗打电话;利用电脑合成技术,伪造“证据”,进行敲诈勒索;赌博和封建迷信外,还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新类型的犯罪,如:

非法制造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程序;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等等。

这种高科技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更大,经济损失更严重。

4、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20XX年至20XX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构成比为:

抢劫占53.9%(62/115),盗窃占17.4%(20/115),故意伤害占14.8%(17/115),寻衅滋事占7%(8/115),强奸占5.2%(6/115),绑架和破坏公用通讯设施占0.9%(1/115)。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

5、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20XX年至20XX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都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单独作案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到20%,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占40.%左右,有的甚至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

从组成形式看,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未成年犯参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6、从犯罪前是否预谋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是预谋犯罪逐步增多,突发性犯罪的仍占优势。

从审理案件情况,未成人犯罪大多没有经过预谋,尤其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出于一时冲动,但也有不少案件体现了预谋性,且逐步成为趋势。

如东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被告人孙某等6人团伙抢劫案件,几被告人在每次抢劫前都经过比较精细的预谋计划,准备好作案工具刀具、手套等,并对如何踩点、分工甚至分组进行部署。

这项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是预谋犯罪的逐步增多,突发性犯罪的仍占优势。

第二章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讨。

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对策,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则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未成年人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

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

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

再次,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综合素质较差,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沾染不良嗜好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我们审理案件来看,60%的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喜欢上网、打游戏、吸烟甚至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导致产生违法行为。

2、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坏,父母道德品质的优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和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

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

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孩子,甚至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有的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

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家庭:

一是残缺重组型家庭。

家庭的完整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摇篮,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

这种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

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深刻的情绪障碍,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极易引发犯罪。

从我们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这种类型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胡某入户抢劫案中,被告人胡某幼年丧父,其母重组家庭,无人对被告人问事,给被告人心理造成一定伤害,觉得家人对自己关心不够,自己单独在外租住,并染上抽烟、赌博的恶性,后因无钱消费而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

二是父母外出型家庭。

随着人口流动比例的增大,尤其是我们当地经济欠发达,不少家庭为了谋生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将子女托付给爷爷奶奶或亲属,使子女的管教工作存在严重的缺陷,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失去了良好的管教条件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我们统计的数字看,这类未成年犯占到30%左右。

同时,还有一些家庭虽然父母没有外出,但由于忙于自己的工作、生意而忽略了子女的教育,也是导致未成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溺爱纵容型家庭。

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许多家长对子女溺爱有佳,尤其是爷爷奶奶,对小孩有求必应甚至对于他们的无理要求也予以满足,滋养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以自我为中心,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坏毛病。

一旦他们认为家里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干坏事,走上犯罪道路。

如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薛某抢劫案,被告人薛某父亲觉得纳闷,平时家里淌水似的满足薛某用钱要求,怎么还会去抢呢,有一次薛某从家中拿4000元,没到四天就用完了。

四是父母素质偏低型家庭。

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强,父母的言行影响着他们的成长,有的父母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的教育子女,甚至颠倒是非,有的本身就有一些不良恶习,严重影响着子女的成长。

如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寻衅滋事案,我们找其家长了解情况时,其父竟然说他儿子不就打打仗,用刀砍砍人,这有多大事,还夸唐某有本事坐车没人敢要钱。

3、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

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从近两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如有的人认为打打仗,把钱赔了就没事了。

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

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

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从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案发率比较高的是职业中学和个别民办学校。

4、社会原因

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良思想的影响。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金钱带来的诱惑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逐步盛行,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二是低级影视书刊的影响。

近几年,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一度泛滥。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

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

如东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在问及他们为什么要打仗,几人竟异口同声说蛊惑仔片看得太多了。

三是网络游戏的诱惑。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在给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说网络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社会原因。

因为网络游戏的诱惑力,不少未成年人经不住诱惑,沉迷于网吧、游戏室,尤其是在校学生在那里结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有的因为争机子打仗,有的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统计,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69起少年犯罪案件中,有40余起与网吧、娱乐场所有关,占总数的60%,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三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

1、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问题

对未成年罪犯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

20XX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

《解释》没有排除对未成年罪犯适用无期徒刑,但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解释》第13条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如何理解未成年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罪行极其严重”,《解释》没有进一步说明。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来解释。

具体而言,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是指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三者均极其严重的统一。

[2]

但笔者认为结合刑法第49条、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适用无期徒刑,原因有二:

一是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种,具有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性质,并且依照现行刑法必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内容,而且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的一般都是暴力性犯罪,根据刑法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所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往往无法获得假释。

所以无期徒刑的“无期”轻易使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处于绝望境地,认为自己的一生将在高墙内度过,于是“破罐子破摔”,不思反悔,抗拒改造;二是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条中关于“应当”的表述是必须遵守的,那么无期徒刑作为最高法定刑及刑种之一因无量刑幅度而无法从轻,所以就“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就只能减轻为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种制度来处罚。

2、关于对未成年人附加刑的适用问题

⑴关于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由于现行刑法典对于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均规定了罚金刑,而这两种财产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附加财产刑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实际面临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在经济上不独立,即使在16周岁以后有微薄收入或少许积蓄;判处罚金也无实际意义,除非未成年人接受了赠与或继承了较多的财产,而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因而主张对未成年人不判处附加财产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假如不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判处罚金有其非凡的刑罚目的,主张应该判,但基于未成年人无财产的特点,认为可以判令缓交或降低数额。

笔者认为上述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这两种财产附加刑的适用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利用钱财进行犯罪的资本,并惩治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贪利思想,这些刑种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视其适用是否违反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未成年人大多在校学习,或者刚刚参加生产劳动,经济上主要依靠家庭收入,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往往是其家庭代为受罚,这既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又难以使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时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故执行的结果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不如不判。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其以自己财产作为犯罪资本时,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就要依案情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财产型附加刑,既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又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同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执行中的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历来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可适当引进缓刑制度,先判处未成年人犯罪人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期缴纳。

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改造彻底,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不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反之,则执行。

二是建立罚金刑假释制度。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无法实际履行的罚金,可参照自由刑的假释制度,按照不同的罚金刑数额在未成年犯罪人缴纳1/3或2/3的罚金之后,可暂免交付罚金,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如未发生撤销事由,则认为罚金刑执行完毕。

三是建立罚金刑易科劳役制度。

当未成年犯罪人确实无法支付罚金时,可考虑罚金刑易科,其中易科劳役最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

当然,这里的劳役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制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定量的劳动,如在监狱的工场中参加生产劳动、强制从事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等。

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与财产型犯罪相关,往往与贪图享乐的生活习惯有关。

对未成年犯罪人易科劳役,不仅解决了一些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不能执行的问题,更有助于培养未成年犯罪人热爱劳动的习惯,学会一技之长,重新回归到社会中。

⑵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位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际享有的只有第二项权利,其他三项权利因年龄关系尚不能享有。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目前刑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因为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适用较为严厉的剥夺政治权利,显得过于严苛,限制了未成年人接触社会,进行正常生活的条件,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而且未成年人实际并未享有我过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剥夺本来就不享有的权利,就不称其为剥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3]

第二种观点认为:

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同成年犯罪人一样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尽管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享有宪法规定的大部分政治权利,但大多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尤其是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内已成年,对其政治权利如不予剥夺,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

[4]

第三种观点认为:

对未成年犯罪人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在其他情况下都不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5]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在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适用上应区别对待:

首先,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在单独适用时,一般适用于那些政治权利滥用相关的犯罪,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宗旨,是通过对行为人政治权利的剥夺,惩罚其对政治权利的滥用,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对行为人都做出否定性的评价。

未成年犯罪人由他们的身心特点所决定,在犯罪时往往不是出于对政治权利的滥用,因而他们利用这些政治权利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小的多,从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必要性也要小的多。

[6]

其次,对未成年犯罪人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区别对待。

一是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这主要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本身的犯罪特征及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必要性来考虑的。

二是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讲,判处无期徒刑表明犯罪的危害程度非常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剥夺该类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和累犯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典型的是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

“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刑罚的少年犯有无可指责的行为证实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处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除此之外,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99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制度。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

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更没有专门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还有可能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

前科的存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讲存在着两大严重后果:

一是刑事上的,在再犯的情况下,前科是一个确定的从重处罚的理由;二是民事、行政法上的,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非凡行业的工作。

比如根据法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

在我国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未成人一旦犯罪受处罚,前科将伴其终生。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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