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331504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32.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7页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docx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速增质,推动我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用于备案制项目租金补贴的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如全年申报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相应下调租金补贴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备案制和评价制两种模式办理入园,由项目方申报时对照入园条件申请。

备案制适用于一般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评价制适用于高成长性并签订项目承诺书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落户和培育两个阶段设置扶持内容,落户阶段扶持包括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奖励、成长奖励;培育阶段扶持包括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服务业上规上限奖励、社消零优秀企业奖励和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

我区重点培育一批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入驻企业年营收上亿元的商务楼宇,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楼宇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和楼宇亮化工程补贴。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企业;

(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

(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运营机构;

(四)总部经济项目(含建筑业、制造业等业态的企业总部)。

第六条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条件如下:

(一)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为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商务楼宇位于我区,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不含住宅房地产面积;

(三)商务楼宇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招引方向,并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

(四)商务楼宇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项目入驻的安全生产、消防、建安、环保等要求;

(五)商务楼宇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企业,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六)商务楼宇指定专人配合我区对入驻企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家区属总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被市发改局认定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的我区商务楼宇直接认定为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第八条申请落户阶段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需以备案制或评价制办理现代服务业入园手续。

第九条以备案制项目办理入园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所界定的生产性服务业范围;

(三)项目落户于区属公有物业、经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或经认定的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四)承诺纳入中山市基本单位统计名录库并依法开展统计报送工作;

(五)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进驻,以租赁方式进驻的需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以评价制项目办理入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项目须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其中总部经济项目须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4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经信〔2016〕364号)中关于新设立或迁入总部企业的条件执行,同时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三)对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进行承诺:

1.进驻3年内(上半年入园项目以当年为第一核算年度,下半年入园项目以次年为第一核算年度,承诺达成时间均按此方法计算)实现年税收超过500万元;

2.进驻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3.进驻3年内累计两家以上品牌创投(即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具有私募管理人资质的创投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000万元,估值超过2亿元;

4.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非服务业的总部经济企业的承诺指标须按以上任一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项目综合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3和附件4)。

(五)符合第九条(三)至(六)项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3000吨标准煤,如超过该限值的,须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和申请政策扶持。

项目未如实申报综合能耗情况,发现项目综合能耗超标的,追回项目已经获得的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扶持,并由项目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购买土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投资强度要求以及其他最新要求。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制定适合我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见附件12),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两个层次。

需重点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按照行业小类列入第一层次,其他行业小类均列入第二层次。

第十四条完成入园手续的备案制服务业项目经营满一年后可申请如下扶持:

(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平方米。

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五条完成评价制入园手续的服务业项目,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可享受以下各类扶持:

(一)租赁、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如下:

1.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

新设立或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平方米。

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

2.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新设立和增资扩产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开办奖励;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奖励。

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成长奖励标准如下:

1.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经济和其他服务业项目按照评价制完成入园手续的五年内从项目实际成长后年度营收超1亿元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外迁入企业,区内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过本办法落户阶段扶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二)至(六)项规定的,自增资当年起,企业年度营收超1亿元并保持正增长,连续5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5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申报一次,已享受新设立企业成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年度数。

对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总部经济项目,按照所处阶段不同(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从项目年度营收超过2亿元的当年起,按照相同的成长奖励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十三五规划期间(2016年-2020年)每年根据楼宇范围内工商登记的入驻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结合入驻的数量、合规经营、经营效益等情况,对楼宇运营机构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20~30亿元(含)的,给予3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霓虹灯、LED广告牌等楼宇亮化工程并持续进行亮化运营的(要求每月至少15天保持晚7点至晚10点亮化运营),按照亮化工程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按30%给予工程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0%给予维护补贴,每个项目工程200万元封顶。

第十七条区管委会确定的示范街区和楼宇开展亮化工程的,参照上述第十六条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可按如下标准申报培育阶段扶持:

(一)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新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励标准如下:

1.每年实现商品销售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即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利润为正值,下同)的批发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每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每年实现营业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已纳入全市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照其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净增额给予奖励,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五)对我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需要,将其业务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新组建为独立的服务业法人企业的,根据新组建服务业法人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属于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将汽车维修、保养等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新组建以汽车维修、保养为主营业务的服务业独立企业法人的,按照新组建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对于成功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分别按不高于1:

1、1:

0.8、1:

0.5的比例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获得的市级以上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实际承担的,不再予以配套;国家、省、市政策明确要求区资金配套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和10万元资助。

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认定的,只按最高的一项认定给予资助;国家、省、市政策明确要求区资金配套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二十一条备案制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园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备案制入园资料至项目招引总公司,总公司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二)项目招引总公司每月向区经科局报送本公司招引的备案制项目入园资料和备案制项目汇总表;

(三)区经科局每月对入园备案项目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区经贸线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按照备案制办理入园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现代服务业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名称预核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招引总公司根据本公司每月报送的备案制项目情况填写《区属总公司招引现代服务业项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8);

(三)备案制项目需在获得营业执照的六个月内办理入园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评价制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园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评价制入园资料至项目招引总

公司,总公司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二)项目招引总公司提交项目申报单位评价制入园资料和总公司承诺书至区经科局;

(三)区经科局审核报送资料,对项目初审和综合评价打分(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见附件3和附件4),并报送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评价制办理入园的项目资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评价制项目入园批复表》(见附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拟签订的投资合同或租赁合同、名称预核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项目位置图、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自评)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项目进驻后三年内的指标承诺书(见附件6)(上半年入园项目以当年为第一核算年度,下半年入园项目以次年为第一核算年度);

(二)项目招引总公司提交《总公司现代服务业项目(评价制)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意向申报单位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认定申报:

(一)区经科局每年发布一次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楼宇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楼宇运营机构)提交认定申报资料至楼宇跟进总公司;

(三)总公司对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资料至区经科局;

(四)区经科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所需材料如下:

(一)非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和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提交楼宇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楼宇不动产权证、服务团队概况、招商运营计划、《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申报表》(见附件9)、《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动态信息表》(见附件10);

(二)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需填报《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申报表》(见附件9)和《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动态信息表》(见附件10),并报区经科局备案,即可直接认定为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第二十七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经科局每年向社会发布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向区属总公司提交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区属总公司对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收集汇总后报送区经科局;

(三)区经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及市级以上配套扶持的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及市级以上配套扶持)(见附件5);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办公室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两年以上)复印件;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7),评价制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承诺书(见附件6);

(六)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需提交入园后连续12个月的租金发票;

(七)增资企业申报奖励除上述资料外,需提交实缴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银行入账单等)。

(八)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扶持的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动态信息表(见附件10);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扶持)(见附件11);

(三)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入驻企业纳税证明;

(四)楼宇亮化工程投入证明材料,如商务合同、发票、工程完工照片等;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7);

(六)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保资金只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每年应上报项目进展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区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每年应上报楼宇企业进驻、生产经营等情况,认定后三年内入驻企业营收合计未达亿元以上的,将取消其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或其他材料,以及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追回已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申报主体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骗取或恶意申报补贴资助的,一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则永久性取消其再次申请扶持奖励的资格,除退还已获得的所有扶持和奖励外,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特别重大项目扶持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以相同事由申报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上级资金资助内容与我区现行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孵化器项目已享受我区租金补贴的,不再对孵化器入孵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国家对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标准或中山市对总部经济认定条件进行修订,则以最新修订文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现代服务业项目备案登记表

2.评价制项目入园批复表

3.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购地类)

4.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租赁类)

5.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及市级以上配套扶持)

6.现代服务业项目(评价制)承诺书

7.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8.区属总公司招引现代服务业项目备案汇总表

9.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申报表

10.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动态信息表

11.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扶持)

12.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附件1:

现代服务业项目备案登记表

备案企业(盖章):

项目引进总公司(盖章):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招引总公司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资本

(万元)

投资总额

(万元)

上年营业收入

(万元)

员工人数

(人)

租赁物业□购置物业□

物业总面积

(平方米)

有装修□无装修□

合同租金单价

(元/月·平方米)

是否位于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是(名称:

)□否

是否属于区属物业

□是□否

是否位于孵化器

□是(名称:

)□否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行业大类

行业代码

项目内容简介

 

总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评价制项目入园批复表

项目引进总公司(盖章):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行业大类

租赁物业□购置物业□

租赁/购置总面积

(平方米)

有装修□无装修□

合同租金单价

(元/月·平方米)

购置土地□

用地面积

(亩)

拟建设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是否位于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

□是(名称:

)□否

是否属于区属物业

□是□否

是否位于孵化器

□是(名称:

)□否

投资总额

(万元)

首期投资总额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员工人数

承诺内容

(进驻三年内)

实现年税收超500万元□进驻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

进驻3年内累计两家以上品牌创投累计投资超1000万元,估值超2亿元□

(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非服务业的总部经济项目承诺指标按以上任一标准的两倍执行)

项目内容简介

 

区经科局评分、审核意见

 

区经贸线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区管委会

审批意见

总公司负责人: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购地类)

评价指标

指标值

得分

加权

系数

加权后

得分

总分

产业领域

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得10分。

 

1

服务业新兴业态项目,得8分。

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得5分。

投资情况

固定资产

按每500万元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1

固定资产强度

200万元/亩以上的,按40万元/亩得1分计算,最高10分;200万元/亩以下的,得0分。

0.5

注册资金强度

按每200万元/亩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0.5

承诺销售及税收

销售规模

按每1000万元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1.5

销售强度

600万元/亩以上的,按120万元/亩得1分计算,最高10分;600万元/亩以下的,得0分。

1

税收规模

按每200万元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1.5

税收强度

20万元/亩以上的,按每2万元/亩得1分计算,最高10分;20万元/亩以下的,得0分。

1

容积率

容积率为3.0以下的,得5分;容积率为3.0的,得8分;3.0以上的,得10分。

1

品牌知名度

国家级10分,省级8分,行业知名品牌5分,注册品牌3分。

1

基本分小计

附加分

备注:

评价制项目的计分标准见下页。

评价制项目计分标准

评价制项目按照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进行评分,两项相加即为评价总分:

基本分主要依据行业领域、品牌知名度、投资总额及注册资金、承诺销售及纳税总额、容积率及租金水平等指标进行逐项评分。

附加分计分细则:

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加8分,大型中央企业的加5分,世界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加5分,上市公司的加8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加6分,已签订券商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或新三板后备企业的加4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加8分,双软企业加6分,中山市创新科研团队加8分。

以上加分只选取其中最高分的一种情形,不重复加分。

属于总部经济项目的可另外加3分。

附件4:

现代服务业项目综合评价表(租赁类)

评价指标

指标值

得分

加权

系数

加权后

得分

总分

产业领域

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得10分。

 

1

服务业新兴业态项目,得8分。

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得5分。

投资

强度

认缴注册资金

按每300万元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0.5

实缴注册资金

按每200万元得1分计算,最高10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