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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与教育法规文档格式.docx

三、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六、学校有关法律关系

七、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

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1、国外教育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义务教育立法。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着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来进行的。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的国家,也是最早研究教育法的国家。

继德国之后,欧美等国家先后仿效,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先后颁布法令,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义务教育的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加强,高等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教育的立法也得到更大规模的发展,渗透的领域也越来也广泛。

各国都把教育法制看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制工程,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具有基本性质的学校总法。

教育法制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

当教育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它们都要求诸法律,法律就成了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一项基本措施。

各国的教育法都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国家调整教育的原则。

教育的发展不断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法律大规模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一些原来不属于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开始运用法律调节手段。

众多的调节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教育的基本制度|。

2、中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解放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教育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国家立法机关没有专门为教育领域立过什么法,只是用教育政策或教育规章代替教育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育立法进入了春天的阶段。

自80年《学位条例》的出台到03年《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时间不长但成果累累的发展阶段。

应该说,我国的教育事业已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了。

3、对教育功能的态度

当然,在教育立法功能的发挥上,教育工作者和政治家都存在着矛盾性。

教育工作者希望有一个有效的管理,但同时又不想在教育自由方面受到来自管理的干预;

政治家追求的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成果,因此在教育投资方面常常态度冷漠,但同时又寄希望于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希望下一代认同现存的社会秩序。

这就是教育法功能的矛盾性。

三、我国教育法的法源P10

对于法源的理解,往往有各种不同意义的看法。

我们所讲的法源,是从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这一意义上去理解的。

也就是说,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秩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这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协定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如教育指导思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教育平等、语言文字规定等。

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如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的教育义务、教育管理的权限等。

(二)教育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这种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普遍性的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

而在教育法律方面则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或部门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对教育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范的、调整教育内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

如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教育方针和教育基本制度、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它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教育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制度、政府、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教育单行法至今已出台了六部。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把学位的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学位条例》在名称上不规范。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义务教育法》在立法机关上不规范。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主要对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

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我们说,教育单行法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均早于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它们的层次和法律效力仍然在《教育法》之下。

之所以先有子法,后有母法,这是我国教育法规建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贯彻“急用先立”的原则。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也属于教育法的范畴。

(三)教育行政法规

它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制定和审定、发布和实施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这类规范性的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章程、指示、决定、命令、通知等名称。

教育行政法规常用的名称有三种:

其一,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较为全面、系统规定的;

其二,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

其三,办法或细则: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

其名称一般与教育行政法规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地方性教育法规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它主要是为了执行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实施性的补充性规定和细则;

另一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对有些教育方面,在国家尚没有制定出教育法规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就先制定了本地区的法规。

制定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原则是:

第一,必须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相抵触(具有从属性);

第二,在本地区适用,有效(具有区域性);

第三,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具体,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

(五)政府教育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命令、指示、规定等,都称之为政府教育规章。

它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部门教育规定,在全国通行有效;

一类是地方性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另外,各地市和县区、乡镇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称为地方规章或部门规章属于什么。

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法规定义

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实施这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准则和法律秩序的总和。

可这样理解或其有这些特点:

1.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2.是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和施行;

3.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4.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带有强制性的;

5.是规定教育行为的。

(二)教育政策定义

它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的准则。

可以这样理解:

1它是党制定的,不是某个人制定的;

2.教育政策具有探索性,它面向新事物,要解决新问题,它要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

3.它是行动准则,具有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

4.它主要依靠纪律措施来实现;

5.教育政策具有指导性。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其一,有共同的指导思想,体现着共同的利益,都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其二,具有一致性,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它不仅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而且指导着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

也就是说,两者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要遵从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基本属性或者说制定机关

2)制定程序不同

3)约束力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稳定程序不同

7)调整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一)教育道德定义

它是共产主义道德的一部分,是共产主义道德在教育事业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教育关系的范围内起作用那个方面的共产主义道德。

一是,教育道德可以规范人的行动;

二是,教育道德存在于人的信念之中;

三是,教育道德的实施主要靠思想教育。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指导思想相同,本质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教育法律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教育道德水平的提高固然要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种形式的宣传以及物质条件的改善等,但教育法规的重要作用也不可否认。

2.两者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2)所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现的方式不同

4)发展前途不同

a)学校与政府机关的关系

b)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c)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

d)学校及其领导与教师的关系

e)学校及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分两类,一类为纵向隶属性,即以权力服从为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

另一类为横向平等性,即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不用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前两者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审判机关)执行,后者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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