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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企业特种作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跟踪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认定后的跟踪检查。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8.生产经营单位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9.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企业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企业特种作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企业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

对符合法定条件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申请不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作业操作予以受理;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甲类)经营许可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1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甲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内容制定。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被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5.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6.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4)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三)抽样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检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予以受理;

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

(二)厘清权责边界。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由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初审具体内容为: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和岗位操作规程;

4.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是否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是否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县安全监管局的初审意见,采取抽查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

(三)强化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1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内容制定。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主要采取查询资料、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为主要内容,必要时结合专家查看现场设施设备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被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3.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发放,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要制度建立情况;

7.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管理;

8.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9.危险物品的管理;

10.事故隐患的排查、管理;

11.作业现场的管理,危险作业的管理

12.安全距离、出口的管理;

13.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应急预案;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跟踪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2)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6)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7)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8)企业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企业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2)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3)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4)企业是否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5)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6)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抽样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抽查,检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

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审批由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具体内容为: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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