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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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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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行为,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项目财务管理是在项目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关于项目资金获得、管理及有效使用的综合管理活动。

项目财务管理活动涉及项目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应在项目经理组织下由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成立的直属项目部。

第二章财务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应依法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项目部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项目部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按照公司有关委派财务主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人员。

所有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控制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会计政策,开展项目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会计监督。

2.负责项目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和结算的各项规定,做好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和运用资金。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参与项目部收入、成本的分析、测算工作。

4.参与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根据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目标或现场经费预算,协助项目经理开展成本和费用控制。

5.负责编制并向公司及有关方面报送项目部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实反映项目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开展财务分析。

6.负责项目部财务预算的编报,参与预算执行控制、分析和考核。

7.负责项目部各项税费的计算、缴纳,积极开展税收筹划。

8.参与项目部经济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控制和经济活动分析等各项经济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项目部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对项目部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办法》(*[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销户等事宜。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在公司资金中心开立内部账户。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并原则上应选择与中国中铁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作为开户行,选择其他银行开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资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开立。

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授权和备案。

开立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银行账户的授权和备案应严格按集团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部开立的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涉及账户信息变更时,应按照集团公司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项目部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项目部银行账户开立、年审等所需资料,由项目部向公司资金中心申请取得,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随时监控所开立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对无余额的长期未用账户或有余额但可不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及授权注销手续;对业务量很少但又不能撤销的银行账户,应按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每年至少发生一笔收支(存、贷款利息等银行主动划、拨业务除外),杜绝出现久悬账户等账户不正常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办理销户,结余资金全部转入在资金中心开立的内部账户。

项目部应做好与业主等的沟通工作,确保后续工程款、质保金等各种应收款项及时到账。

第十五条项目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由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名章组成,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个人名章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项目部必须确保制单、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USBKEY等数字证书的管理,确保网银支付的安全。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网上业务等各项规定,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完成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定期(至少按月)或按照阶段工期开展资金收支预测和分析,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施工生产资金需求和资金链安全。

资金收支计划应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加强资金收入管理,积极主动催收按合同应收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各种款项,保证应收资金及时收取到位。

所有资金收入必须进入项目部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或挪用。

资金收入应当合法、真实,严禁为无关单位或个人收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利用商业信用自然融资。

项目部申请内部调剂资金应按公司调剂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间拆借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资金支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款、劳务款、购货款、日常报销款等各类资金支出的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执行。

资金支付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复核、办理支付等环节,支付申请部门或人员应按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的各类原始凭据。

项目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符合《**集团项目部重要事项党政联签制度》(*监[2008]189号)和《**集团项目部资金支付管理规定》(*[2008]288号)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所有资金支付应有明确的依据,对无计划、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款项不得支付。

对付给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种款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并依据经相关部门会签确认和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的验工计价单等支付,并留有足够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不得超前或超计量支付款项。

项目部资金支付应优先安排应付集团内部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上缴款指标。

对公司下达的资金扣缴计划,项目部有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并上交公司财务部。

上缴款和扣缴计划完成情况纳入项目经理期薪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不得通过截留收入、虚构经济事项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对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影响项目施工生产的情况。

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金额,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大额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情况进行序时登记。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盘点、银行存款核对制度。

出纳人员应当每日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财务主管应当每月对现金进行一次抽查盘点,做好盘点记录。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账目,由出纳以外的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现金盘点不符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不符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库存现金和有关结算单据。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保管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第三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

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

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

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

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

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

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

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

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

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

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切实加强职工备用金管理,严格控制备用金金额。

除确因工作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临时借支备用金时应明确备用金用途、报销期限,并按期办理报销和归还手续。

逾期无故不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应付相关人员的款项中扣回。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对各种债权应建立催收责任制度,根据债权性质明确责任部门或人员,加快债权资金的回收进度。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

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

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

严禁出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

第四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清算工作。

第四章存货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物资管理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材料物资采购、付款、验收入库、库存材料管理、领用发出、盘点、废旧材料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和办法,控制和降低项目材料成本。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材料物资采购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材料物资种类和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按合同约定业主对物资供应有特别规定的,按业主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

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物资,属于公司规定的物资集中采购类别的,应按《**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物[2008]207号)和《**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物[2008]20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属于项目部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实行计划管理和控制,依据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及消耗定额,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预期市场价格变动趋势、项目仓储能力、项目资金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计划,在满足施工生产用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库存材料物资资金占用。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对材料物资应当执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退货、补足数量、折让等方式处理。

财务部门应根据物资管理部门出具的经供货方签认的验收入库单作为材料物资入账和料款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对业主列转的甲供料账单应提请相关材料物资部门对数量和单价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入账。

对由项目部自行结算支付的材料物资,项目部应按照采购部门请款、验收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复核付款的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库存材料物资保管制度,对需要在仓库或施工现场储存的材料物资应根据不同材料物资特性和施工现场布置,科学合理地存储和堆放,降低存储和物资现场管理成本,防止材料物资毁损。

XX的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库存材料物资,防止材料物资因丢失、被盗造成损失。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应加强材料发出领用管理,实行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物资耗用成本。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对劳务队伍领用材料的管理和控制。

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材料供应范围和对劳务队伍领用材料节(超)耗的奖惩办法。

对劳务队伍领用材料实行严格的限额领料制度,加强对劳务队伍领用材料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材料物资被转移,确保材料物资用于工程项目。

项目部与劳务队伍办理计量结算应同时办理劳务队伍领用材料的核销清算,对超耗材料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扣回。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材料物资保管部门应定期(至少按季)办理发出材料的核销手续,及时将发料单等凭据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应按永续盘存制对材料物资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材料物资保管部门应建立材料物资实物明细分类收发存台账,两者应定期(至少按季)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材料物资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

材料物资可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和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核算方法一经确定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在综合考虑所需周转材料市场供应情况、项目资金状况和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周转材料的取得方式(自购或外租)。

无论采用何种取得方式,均应优先在集团内部寻找供应来源,以提高集团整体资产的利用率。

第五十二条对由项目部组织采购的周转材料应比照材料物资采购控制采购成本。

外租周转材料的租赁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五十三条项目部应明确周转材料实物管理的责任部门或人员,落实周转材料的保管责任,减少因周转材料损坏、丢失等造成的误工、赔偿等损失。

第五十四条项目部对外租的周转材料应建立实物台账,分类登记数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合约部门对外租周转材料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将相关结算资料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项目部自购的周转材料必须办理财务入账手续,按公司确定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并设立周转材料摊销台账对摊销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周转材料使用完毕后,外租的周转材料应及时退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租赁成本;自购的周转材料应通过公司内部调配、出售等方式处理,提高周转材料使用效率,及时回收资金。

第五十七条项目部对低值易耗品应统一采购部门,尽量实现零库存。

每月末由各部门提交需求计划,经采购部门汇总后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批。

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由使用保管部门或人员验收领用。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必须入账。

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采购部门设立实物台账登记购买和领用情况,两者应定期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低值易耗品的保管责任应按照“谁领用,谁负责保管”的原则进行明确。

使用人调离项目部时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条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方法进行摊销。

第六十一条项目部撤销时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点,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或处置手续。

第六十二条项目部应定期(至少编制财务决算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材料物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盘点应采用盲盘方法。

对盘盈的存货应及时入账;对盘亏、毁损的存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不用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项目部应建立废旧存货的管理制度,明确废旧存货的处置程序。

废旧存货处置款项必须入账。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五条项目部占有、使用、经营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六条项目部所有固定资产的购建均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项目部应本着满足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规定时间报公司审批。

对经公司批准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得在批准的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增加计划的,应在公司补列计划后方可购置。

经批准的购置计划当年未实施的,如以后年度需购置应重新申报计划,列入公司当年计划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列入公司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类别分别按照《集团公司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项目部经批准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应在达到组资条件的当月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组资手续,并在购建完毕后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项目部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不办理组资手续而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九条项目部如发生通过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由公司于发生时指定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交接、组资等手续。

第七十条项目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实物安全、完整负责。

项目部内部应明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责任部门或人员,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

项目部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应定期与公司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进行核对。

第七十一条除公司另有资金来源安排外,项目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和核算。

第七十二条项目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由公司财务部按月统一计提,折旧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财务部要求做好计提折旧所需有关资料的收集提供工作。

项目部应于季后20日内将所承担的折旧资金足额缴到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三条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至少于每年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将盘点表报至公司财务部与财务账目核对。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对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公司内部调拨、出售等处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处置(含报废、出售)以及毁损、盘亏的审批权归公司所有,有关权限和程序按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公司批准,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项目部对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料实物应及时处置,暂时未能处置的,应妥善保管,造册登记,并合理估价后入账。

项目部出售固定资产和处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残料实物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入账,并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六条未经公司授权批准,项目部不得擅自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捐赠、无偿调出。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七十七条项目部收入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零星材料和废旧物资处置收入、零星租赁收入以及在经济往中发生的各种回扣、提成、手续费、返利等。

工程结算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以及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项目部所有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八条项目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公司具体会计政策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工程收入。

第七十九条项目部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与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明确办理工程结算的程序、工程结算单的编制、复核和审批权限。

第八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合同完工进度,积极主动准备工程结算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取得要求业主拨付工程款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项目部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索赔管理办法》(*股工经[2008]122号)的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索赔工作,积极争取有利于增加工程效益的合同变更和合理有效的索赔,最大限度实现工程收入。

第八十二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工程收入台账和工程结算登记表,并定期(月或季末)与合约部门核对。

对按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收入与业主验工计价之间的差额应进行分析,保证确认会计收入的合理性。

第八十三条项目部应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

发票和收据的购买、登记、收发、销号、保管等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或收据。

第八十四条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对工程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管理。

所有其他收入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入账,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十五条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管理。

项目部责任成本测算的编制、调整、内容和程序等应当执行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项目部应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制订项目目标成本,对成本进行事前控制。

财务部门应以项目部确定的目标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核算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项目部应对全项目成本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控制、指导、监督和检查,整理、分析全项目各类成本资料,促进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全过程有序进行。

第八十八条项目部应重点从施工组织设计、材料物资、机械设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经费等方面做好项目成本管理的控制和监督工作。

对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经济比选,从源头上控制上项目成本。

严格执行材料物资采购、发料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采购和耗用成本。

加强机械租赁管理,严格禁止租赁职工个人集资购置设备等关联交易,及时清退不需用设备,有效控制机械费用支出。

制订工程分包计价结算办法,严格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业主计价情况对项目参建单位和外部分包单位办理计价和结算,严格控制和及时反映工程分包成本。

第八十九条项目部和各内部参建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按照《**集团外部劳务队伍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工管[2008]118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控制劳务分包成本。

劳务分包的变更、索赔应严格控制。

对劳务分包队伍要实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条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防范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一条项目部现场管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现场管理经费预算由公司按年下达。

项目部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现场经费使用。

对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纳入损益,不得随意挂账。

现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按项目经理期薪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项目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具体会计政策,正确归集和核算实际成本费用。

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有关原始凭据。

第九十三条项目部应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成本分析,编制项目成本报告,找出成本节超的金额及原因,及时采取对策,制定改善成本控制的措施。

第八章税费管理

第九十四条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凡武汉市以外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归口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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