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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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依法按政策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1.3.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
洪涝干旱、暴雨、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春旱、伏旱、秋风、凝冻、倒春寒,畜禽疫病,地震、滑坡、泥石流、崩塌、地层下陷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执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具体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则7.2”。
1.4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Ⅰ、Ⅱ、Ⅲ、Ⅳ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5.2坚持依法规范。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5.3坚持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及其指挥权限。
1.5.4坚持资源整合。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利于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坚持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5.6坚持及时有效。
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由县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各专门指挥机构按要求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要依照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应工作机制。
2.1.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特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和食药监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贸科局、县环保局、县工会、县文体旅广电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人防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XX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全县各乡(镇)和有关工作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县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
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4)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6)承担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10)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按照本县现行的应急处置体制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农作物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农作物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委办);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XX供电局;
县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食药监局;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道路交通事件应急指挥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外事侨务办;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贸科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拟定各专题(子)预案。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督促完成。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并按规定按程序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名称、数量可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进行增减、合并或调整、可设处置和保障两种类型。
2.3.1处置类
综合协调组。
组长: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部门: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灾民救助安置组。
组长:
由县民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民政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等;主要职责:
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协助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和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抢险救援组。
组长: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专业救援队等;主要职责:
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医疗救护组。
组长:
由县卫生和食药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卫生和食药监局、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等;主要职责:
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人员疏散安置组。
组长:
由县民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人防办等。
主要职责:
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现场秩序维护组。
组长: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治安管理、秩序维护,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群众疏导组。
组长: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公安局、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秩序地撤离到安全区,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内的秩序和治安。
2.3.2保障类
经济运行保障组。
组长:
由县发改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发改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处置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包括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分析;对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惩处;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手段,保证经济安全健康运行。
社会秩序维护组。
组长: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
主要职责:
维护我县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巡逻,维持灾区交通秩序,保障指挥部和要害部门的安全,负责火患的预防,防止火灾的发生。
卫生防疫组。
组长:
由县卫生和食药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卫生和食药监局、疾控中心、农业局等;主要职责:
负责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公安局、交通局等;主要职责:
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电力保障组。
组长:
由XX供电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XX供电局等;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恢复电力调度,保证事故现场用电供应。
通信保障组。
组长: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文体旅广电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通信公司等;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物资保障组。
组长:
由县发改局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发改局、贸科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食药监局、农业局等;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事故调查组。
组长:
由事件涉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事件涉及主要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原因的鉴定、调查、处理。
善后工作组。
组长: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调拨和发放救灾物资,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安置遇难者遗体;勘查现场,快速理赔;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提供咨询服务和安排;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
组长:
由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等;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后勤保障组。
组长:
由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4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2.4.1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4.2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
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2.5应急管理专家组
应急管理专家组由各专项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组成,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
职责:
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1.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气象、抗旱防汛、国土、住建、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和食药监、工特、交通、发改、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农业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
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3.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3.1.4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规范信息的获取、分析、报送、发布格式和程序。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发布信息。
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2.2预警的发布
本县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预警的具体方式可视情况而定。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国家在本县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预警响应措施
3.3.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工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送、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3.3.2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信息报告
4.2.1.1 报告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2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
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2.1.3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2、120等常用电话,或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l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或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4.2.1.4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2.1.5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
4.2.2信息处理
4.2.2.1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乡(镇)分别负责本乡镇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2.2.2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2.2.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2.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县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4.2.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县(区、市)。
I、II、III级事件,要及时经县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外地(市、市)人民政府;IV级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县(区、市)人民政府。
4.2.2.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3启动应急预案
4.3.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有关专题(子)预案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
4.3.2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要迅速上报县应急办。
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立即向县应急委报送事件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县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需请求上级给予应急处置支持帮助的,及时请示。
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续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5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已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4.6应急结束
4.6.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应急委、省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6.2现场指挥部指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0天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4.6.3县应急委(办)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