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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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五常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救援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并减少其造成的损害,实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和防范系统化,切实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一致,与本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编制原则

   1.4.1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并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公共安全管理原理和危机处置方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4.2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积极预防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应急体系,及时准确提供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依法规范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力量的应急行动,确保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1.4.4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

1.4.5资源整合的原则。

按照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1.4.6科学应对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要本着科学态度,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原则科学决策。

1.4.7平战结合的原则。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全面防范、及时响应”的要求,坚持应急处置与国防动员相结合,平时演练与应急实战相结合,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经验,确保事发时能够快速反应并有效处置。

1.4.8公众参与的原则。

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形成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

充分依靠群众,尊重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需要发动和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的防范、发生时的处置和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1.5突发公共事件界定及趋势分析

1.5.1根据历史资料和观状分析,我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以下4类:

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类:

非煤矿山开采、供电、城市供排水、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火灾、交通运输、通信网络、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人防地下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类:

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职业危害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社会安全事件类:

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2目前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频次较多的是: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工业企业事故,洪涝、干旱、暴雨、暴雪、冰雹、生物灾害,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人类传染病,重大刑事案件等。

1.6事件等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动多个部门、乡(镇)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动个别部门、乡(镇)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乡(镇)政府调动辖区内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7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在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等级,发布启动命令。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1.1五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英波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和武装部负责人都是应急委员会的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工作。

2.1.2市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抓好全市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6)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在五常市的中直、省直单位、哈市直单位的关系;

(7)检查、督促、指导各专项指挥部和乡(镇)应急委员会工作;

(8)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按程序报告哈尔滨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9)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应急工作;

(10)完成哈尔滨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2.2.2市应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信息传输、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    

(2)全市重大应急救援问题调研、起草重要文件、承办会议等;

(3)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预案管理体系、预测预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善后处置体系;

(4)修订和完善《五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检查指导乡(镇)分预案和市属有关部门专项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评价;

(5)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与指导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有关单位、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督促和检查全市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和检查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和运输工作;

(8)建立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和通报,对有可能影响我市的紧急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

(9)接收和办理省、哈市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委领导和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10)与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市内相关行业和科研单位的应急科研工作;

(11)与哈尔滨市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工作,与毗邻地区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2)承办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按照哈尔滨市应急委员会组织体系框架模式,规范、整合我市原有的各应急指挥部,一并纳入到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围。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市应急委员会下设3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政府办主任、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3)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地震局。

(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5)市重大森林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森林植物疫情应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6)市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7)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8)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9)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10)市城市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供排水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1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电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电业局。

(12)市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住建局。

(13)市城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城市供热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14)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消防安全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5)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

(16)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17)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19)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环保局。

(20)市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

(21)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

(22)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畜牧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

(23)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信访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

(24)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25)市防恐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防恐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26)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卫计局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市信息安全(计算机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计算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28)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9)市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农业局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30)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督导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本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4)组织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指导乡(镇)相应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6)督导所属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7)牵头组织协作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3除现有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其他部门也要依据本预案要求组建非常设组织机构,并制定本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其日常工作由所在部门承担。

2.4乡(镇)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基础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能力,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5企事业单位机构

企事业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建全组织机构,落实应急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教育、培训和演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和处置工作。

接受市或所在乡(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并建立各类应急专家学者人才库。

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为五常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制订、信息系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研究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在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信息研判、救援方案制订、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的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参与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单位),要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析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规模、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或应急建议。

3.1.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制度和预测评估体系。

建立市、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

充分运用气象、水文、环保、地震、交通、森林防火等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提高监测能力。

3.1.3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要建立信息监测常规数据库,全面掌握本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险的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4各专门监测机构在获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信息后,要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1.5公众和各类组织发现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情况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报警。

3.2预警

3.2.1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管理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预测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2.3市“110、119、122”等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3.2.4预警警报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大众传媒,以及悬挂、施放专门警示标志等预警标识向社会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卫星遥感系统(RS)等现代技术监测手段,建立全市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为紧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依据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1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3.4.2预警级别由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或乡(镇),根据分预案、专项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批准。

3.4.3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报请市应急办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4.4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有关乡(镇)和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同时,各部门应依据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3.4.5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其所属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各部门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势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1.2现场指挥部要全力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抢险救援和现场控制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1.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观场,并接受观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现场指挥与协调

4.2.1设立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专业应急队伍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现场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乡(镇)领导担任。

4.2.2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协调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治安、救助、交通保障、群众疏散和安置等工作,保证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处置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随时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重要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或扩大应急请示。

4.3分级响应

4.3.1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由市应急办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负责指挥并全程处理。

必要时市应急办派人赶赴现场,参与制订救援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3.2三级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由市应急办负启动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同时响应,由市应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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