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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后国外企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增加不足为奇。

第一课、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演变及时代特征

张为付南京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一、引言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重商主义“奖出罚入”(直接补贴)的对外贸易政策是最初倾销产生的根本原因;

出口商业垄断组织的形成使倾销在离开政府的直接补贴后可以存在和发展;

三次产业革命后世界生产力的扩张使世界范围内的倾销大规模形成;

20世纪70年代以来,倾销已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之中。

世界经济史上反倾销的出现大大晚于倾销的产生,但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世界各国(地区)反倾销立法和实践进展迅速,从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对反倾销的立法、修订、完善一直作为主要议题而列入谈判内容,国际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已形成,并被世界各国(地区)所接受。

目前,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宗旨是消除国际贸易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进自由贸易的发展,但世贸组织又明确了反倾销存在的合法性,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被限制和取消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手段被广泛应用,所以反倾销已有背离其矫正出口贸易中不正当竞争倾销行为、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初衷,被贸易保护主义滥用之势。

本文回顾了世界经济史上倾销与反倾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倾销与反倾销的时代特征,并对世界倾销与反倾销中的热点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对我国国内反倾销法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我国的反倾销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倾销的历史起源与阶段特征

1.重商主义贸易政策与倾销的产生

最早的倾销产生于重商主义推行的“奖出罚入”对外贸易政策时代,当时倾销是重商主义者寻求和开拓国际市场、排挤驱逐竞争对手以获得和扩大贸易顺差的重要对外贸易工具,至今有数百年历史。

但当时的倾销与现在的出口补贴在意义上较为相近。

倾销的发源地在欧洲,16世纪,18世纪中叶,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普鲁士等)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重商主义者认为金银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

但当时的倾销基本上是在政府或行业协会(商会)大量出口补贴下进行的,因为倾销会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只有政府或商会的出口补贴才能维持倾销行为不亏损。

正如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

“商人和制造业者赖于这种奖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加,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斯密1974,P75,76)。

同时他又认为:

“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

”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制造业的生产和对外出口,以换取重商主义者认为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

如果说政府的出口补贴和鼓励政策是为了获得重商主义的金银财富的话,那么制造业商会的出口补贴目的是什么呢(19世纪各国政府在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后,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这是因为当时西欧各国所发展的工业在整体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国际市场上产品竞争十分激烈,而价格竞争是相似产品间竞争最直接和最方便的方式,通过补贴和奖励出口政策,对于制造业者来说可以有效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和扩大国际市场,使部分产品可以销往国外,其损失(用于出口补贴、奖励等)从长期看可以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垄断的形成中得到补偿。

同时,促使国内增加生产的产品的出口,可以保持国内市场价格不下降,使生产的整体利益不降低。

正如斯密所说:

“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斯密1974,P87,88)。

重商主义贸易政策促进倾销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进口货物的高关税政策,在奖励出口的同时,重商主义实行对进口同类商品征收几乎是禁止性关税的高关税政策。

这一高关税政策,一方面阻碍了外国产品的流入,另一方面也使本国的出口倾销产品无法以低价再流入国内市场,即进口关税阻止出口倾销产品的“回流”。

在所有实行重商主义的国家中,当时的英国最具有代表性,因为英国的自身领域内并没有金银矿产,英国的发展和发达是依靠贸易、航运和殖民地。

殖民地是英国工业制成品的主要倾销目标市场,航运为商品的海外运输创造条件,以价格倾销式的对外贸易在此基础上得到很大发展。

除英国外,当时国内工场手工业较为发达的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荷兰等也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同样对出口进行奖励和补贴,所以倾销不仅发生于英国,也发生于欧洲其他国家(沈瑶1999,P175)。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倾销行为是在大规模生产没有形成和市场几乎为自由竞争状态下产生的。

制造商并没有形成国内垄断,无法组织起来提高国内价格,也不可能进行经常性的倾销,但政府和制造业商会的补贴和鼓励政策不仅导致了倾销而且使倾销持续不断,所以最初的倾销与垄断没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完全是政府或商会出口补贴和鼓励政策的产物。

2.商业垄断组织的形成与倾销的发展

在重商主义贸易政策下,西欧各国的工场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对外贸易市场由欧洲本土的区域性市场扩大到亚洲、美洲和非洲沿海地区等早期世界市场(宋则行,P113,119),对外贸易量迅速扩大,贸易产品种类逐步丰富。

贸易量的扩大引起了欧洲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采取扶持和保护的政策,加强本国商业贸易公司的种种经营特权,使之能垄断本国对世界各地的经营贸易权,以增加商业资本的国际竞争力。

比较典型的公司有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等,在其国内他们具有独家经营对东、西印度市场产品贸易的权力,实行国内贸易的垄断。

因为当时各国国内手工业者在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上主要依赖于出口商,所以垄断性商业组织的形成可以有效地控制本国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在政府的干预和扶持下,对外贸易公司的国内垄断地位开始形成,这种商业垄断可以通过控制在国内市场的供用量,使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保持较高的价格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以弥补多余产品的低价出口所造成的损失,既可使国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又可使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总体收益不亏。

所以,此时倾销已不再完全依赖于政府、商会的直接补贴,而是出口垄断组织的营销战略的一部分,成为出口商的自觉行动。

3.产业革命与大规模倾销的形成

(1)第一次产业革命与英国大规模对外倾销

正如瓦伊纳所指出:

“除了官方出口补贴引起的倾销以外,直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需要积极扩大市场时,倾销才发展成普遍的做法”,瓦伊纳的这一论述再适合英国当时的情况不过了。

18世纪60年代,世界经济史上第一次产业革命首先发端于英国,这次产业革命是以自然力代替人力为标志。

从机械和动力的革新开始的。

第一次产业革命后,英国的工业生产能力大幅增加,英国是世界各国工业制成品的主要提供者,成为“世界工厂”,英国对世界市场的依赖性大大增强。

所以从19世纪初,英国改变了过去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逐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换取其他国家(地区)市场的开放。

英国实行的自由政策受到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弗里德里希?

李斯特的严厉批评,他用所创造的“生产力理论”对斯密的“价值理论”进行了批驳,指出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是以英国的财富本身去削弱外国财富的生产能力。

李斯特虽然没有直接指责英国的倾销行为,但其对英国自由贸易政策的批判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英国在强大的产品优势下,以实行自由贸易之名向欧洲其他国家倾销工业制成品的事实。

世界经济发展史也表明,在这一时期英国成为世界上惟一的产品出口倾销国。

(2)第二次产业革命与美国、德国的对外倾销

第二次产业革命最先发源于美国和德国,其主要标志是电力代替了自然力。

为大规模的生产提供了新的能源,内燃机的应用促进了交通运输业和新型工业部门的发展,以电力、电气、化学、石油和汽车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已取代传统工业(如钢铁、机械、造船、纺织、煤炭等)成为美国、德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第二次产业革命在大大促进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

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逐步落后于后起的美国、德国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

1876年时,英国工业总产值仍占世界首位,但到19世纪90年代美国超过英国跃居世界首位,20世纪初,德国也超过英国,世界排名第二。

这一时期美国、德国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已取代英国成为对外倾销最多的国家,而其他当时已进入工业化的国家(如比利时、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国、加拿大等)都加入到出口倾销行列。

其中,以美国和德国的对外倾销更为严重。

如瓦伊纳所指出:

“至少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且有计划的出口倾销一直是美国制造商的一种常用做法,在这方面,大量官方和非官方证据是决定性的,无可争辩地表明,1914年以前美国制成品出口贸易很大一部分就是在以倾销价销售基础上得到发展和维持的。

”而在当时的德国,大多数卡特尔出口贸易中,倾销是正常现象,而没有倾销倒是例外情形(瓦伊纳2003,P53)。

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工业制造业部门卡特尔等垄断组织大量出现,其中卡特尔、辛迪加等垄断组织在欧洲最为盛行,托拉斯则在美国更流行,这又为大规模的对外倾销提供了组织保证。

各种垄断组织的出现使出口倾销不再是无计划的间歇短期行为,而是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

但必须指出的是,此时的垄断组织已不同于重商主义时代由政策扶持的商业垄断集团,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下产生的垄断组织具有操纵生产和国内市场价格的强大势力,具有对外持续大规模倾销和对内维持高价的能力,而不必依赖于政府直接的出口补贴和支持。

4.二次世界大战后倾销的普遍盛行及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倾销呈大幅增加、普遍流行的态势,发达国家间的出口倾销与反倾销仍占较大比重,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间的倾销与反倾销也十分普遍,倾销与反倾销成为国际经济中的焦点问题。

(1)日本及新兴工业国家的出口倾销

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在第三次产业革命和合理的产业政策及战略性贸易政策共同作用下,日本和欧盟(欧共体)经济迅速崛起,美国经济占世界经济的比重相对下降,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呈现美、欧、日三足鼎立局面。

其中,日本的工业制造力大幅提升,远远超过其国内市场需求,其工业产品对世界市场的依存度相当高,由于世界市场已被美国、欧共体等国所占领,日本在产品出口中大多实施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倾销手段,所以,战后日本是世界经济史上继英国、德国、美国之后又一产品出口倾销大国,这一点可以从日本出口产品遭遇世界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中得到验证。

亚洲“四小龙”和南美一些新兴工业国家的经济起飞得益于国际资本、技术优势与这些国家劳动力优势的结合及国内出口导向型产业发展战略,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形成了具有相当优势的资本,劳动密集和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这些产业在发展初期其产品品牌、质量和销售服务上较发达国家有一定

的差距,所以只有通过价格竞争和倾销才能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由于这些国家(地区)在培养国内优势产业时,多采取国内高度垄断的产业政策,为其产品的出口倾销创造了经济基础。

(2)发达国家间倾销仍占世界倾销的主要部分

与战前相比,日本及部分新兴工业国家对外出口倾销数量虽然大量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间的出口倾销仍占世界倾销的主要部分。

这是因为:

?

发达国家间经济交往频繁、贸易量巨大,相互倾销在贸易交往中经常发生;

发达国家内各种垄断组织组织结构完备,具有对外出口倾销的经验,能比较容易地控制国内市场销量和实施出口倾销;

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产业内贸易已取代产业间贸易成为发达国家间贸易的主要方式,而通过出口倾销正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

(3)发展中国家加入出口倾销行列

二次大战之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殖民地几乎全是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地和倾销目标,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型的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其产品的对外依存度提高,但由于这些国家(地区)的产品在设计、制造、质量、包装与销售服务上比发达国家有差距较大,也只有通过价格竞争和倾销才能出口。

同时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急需外汇,所以也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为生产企业的出口倾销提供了政策支持。

(4)世界范围内倾销的发展趋势

世界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国际贸易和投资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世界各国(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分工更加深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量将不断扩大,过去那种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方式在国际投资作用下将逐步减少,因为国际投资已使一国的资源禀赋或比较优势可以被其他国家(地区)所利用,以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为基础的产业内分工成为主流。

而这种国际产业分工方式正好为倾销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所以,倾销将会继续存在于国际贸易活动之中,并且伴随国际贸易和投资方式的改变会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如规避倾销、技术倾销、社会倾销等。

三、反倾销的历史起源及演进

1.反倾销的起源及发展

)在重商主义时代各国政府均实行的相对于倾销行为,世界上的反倾销出现相对较晚,这是因为:

(1

进口产品高关税政策实际上起到了反倾销的作用。

(2)在自由竞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各行业、产业、部门上发展不平衡,彼此间吸收对方工业制成品的能力较高,互补性贸易是其主要形式,所以,一国(地区)对另一国(地区)出口产品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仅可能影响本国(地区)某些部门工业化发展,而且还可能招致对方的报复。

另外,当时各国(地区)在实际进口贸易中均机动性地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附加税等灵活的关税措施,客观上具有反倾销的作用,所以在各工业化国家间虽然存在相互倾销的行为,但很少有反倾销的记录。

相反,由于这些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附属、殖民地是世界主要工业国家相互争夺的主要目标市场,所以,这一时期这些附属及殖民地一方面是宗主国的原料和初级产品来源地,同时也是工业国家制成品的消费地,

所以,各工业国家均对其附属及殖民地进行产品倾销。

出于对自己国内新建立工业的保护和宗主国的怂恿,这些附属及殖民地率先对工业国的倾销行为作出反应。

1914年一次大战前,世界上通过反倾销国内立法的4个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都是英国的附属、殖民地(沈瑶1999,P195)。

一次世界大战后至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频繁,生产能力过剩,消费能力降低,各国为了抵制外国出口积压库存商品而进行的倾销,保护国内战争时成长起来的工业,纷纷采取反倾销行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如1920,1922年就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反倾销国内法,其中包括美国、英国。

此时,反倾销立法已成为各工业国家保护国内工业的重要措施,而此时的反倾销主要发生于工业国家之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反倾销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反倾销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

据统计,1980年7月,1988年12月,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案件共1665起,其中欧共体发起357起,占21.4%;

美国发起409起,占24.6%;

澳大利亚发起465起,占27.9%;

加拿大发起319起,占19.2%。

这4个国家反倾销的案件占总数的93%以上,而被调查国家主要是日本(177起,占10.6%)和美国(150起,占9%)。

1990,1994年,欧共体发起的166起反倾销案件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有103起,针对亚洲国家(地区)的有91起,拉美国家8起,非洲国家4起。

在亚洲国家(地区)中,东亚有67起(其中,中国25起、亚洲“四小龙”21起,泰国10起,马来西亚6起,印度5起)(沈瑶1999,P229)。

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各成员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共有255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起诉有173起,占67.8%;

针对中国台湾省的反倾销案件共96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起诉有52起,占54.2%;

针对巴西的反倾销案件有63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指控有48起,占76.2%;

针对印度的反倾销案件有69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起诉有28起,占40.6%;

针对印尼的反倾销案件有74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起诉有36起,占48.6%;

针对韩国的反革命倾销起诉有138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有82起,占59.4%;

针对墨西哥的反倾销案件有26起,来自发展中成员的有15起,占57.7%(根据世贸组织网站数据整理)。

2.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与反倾销

(1)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与国际反倾销法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严重差异,各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助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已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和引发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国家间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1947年4月,由美国、英国、中国、法国等23个国家参加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美国代表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依据,将反倾销问题列入新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从此,国际社会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了一项国际规则。

但是,关贸总协定的第六条仅仅是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许多问题并没有涉及,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上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所以没有实际操作性。

为了改变这一情况,1967年6月30日,关贸总协定成员在日内瓦讨论通过了国际上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守则》,又称为《反倾销法》),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反倾销法,它是对关贸总协定条六条的具体化,为反倾销中的一

系列问题及调查程序规定了具体标准。

但到1968年,虽然已有18个成员(包括美国)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上签字,然而事实上并没有达到统一当时各反倾销法的预期目的。

主要原因一是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在守则上签了字,但当时美国总统并没有得到国会授权与其他成员谈判并缔结反倾销协议。

二是因为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要求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强因果关系,进口国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与美国的1921年《关税法》有关条款相左,遭到美国坚决反对。

美国的这一做法遭到其他成员的批评,同时,不少国家(地区)也采取了相应的抵制措施,所以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壁垒有增无减。

针对美国国会拒绝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这一情况,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1973年9月到1979年4月的“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又谈判签署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守则》,即于1979年4月12日达成的《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于1980年1月1日生效。

此后虽对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作了多次修改、完善,但其对世界各成员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案件处理一直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

与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相比,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不仅调和了过去存在的与各国(地区)国内反倾销法的矛盾与冲突,而且对反倾销程序和调查内容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被世界各国(地区)所接受。

因此,“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对于处理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反倾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9月15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在确定新一轮谈判内容时,对1979年国际反倾销守则的修改列为议题之一,1994年签署新的反倾销协议,即《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

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对1979年《反倾销守则》的补充,它严格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规避行为,并对发展中成员作出了若干例外规定,协议既反映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又体现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实际上是国际不同利益集团就反倾销问题谈判妥协的结果。

(2)国际《反倾销协议》与世界反倾销

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制定的目的就是限制和禁止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成员对出口国的出口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调整和矫正的手段。

从理论上讲,《反倾销守则》有助于国际贸易冲突的合理、公正解决,促进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

但国际经济实践表明,自从国际反倾销协议产生以来,反倾销已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壁垒。

据世贸组织统计,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已大大超过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贸易壁垒、绿色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成为世界各国(地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国际反倾销法之所以会与其设立的初衷产生较大矛盾是与其自身的制度缺陷有关,一是因为在关贸总协定对国际反倾销立法之初,过分注重了倾销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忽视了反倾销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阻碍。

二是虽然国际社会具有统一的反倾销法律,但这一法律只为各成员国(地区)内反倾销立法提供指导和范本,并不直接参与各成员反倾销的具体实践,即各成员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而使国际反倾销立法与各成员的反倾销实践产生背离。

第二课、反倾销调查的代价和效应分析

胡国栋

在内外贸统一管理的有利契机下,在既有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案时的甄别机制、调查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调查后的评估跟踪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反倾销制度运作成本的最小化、效用的最大化。

一、现实:

反倾销制度在全球的扩散

美国前总统里根曾经说过,“我们和贸易伙伴在同一条船上。

如果其中一伙伴朝船开枪射了一洞,此时,另外一伙伴也开一枪再添一洞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

这只让事情更糟糕,将使通向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航船逐渐沉没”。

然而,在现阶段的全球贸易中,我们恰恰常看到上述不幸局面的发生。

各国频繁诉诸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得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已是“千疮百孔”。

事实上,反倾销制度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是需要较高实施成本的一项制度;

而且每一次调查都牵涉国内不同产业群体的利益,是一把需要付出代价的“双刃剑”,因此反倾销制度曾经只是西方贸易大国垄断使用的政策工具。

但是,面对“落后就要挨打”、“不反抗更要挨打”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发展中成员加入了反倾销制度俱乐部,以确保自身的防御和威慑,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讹诈。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到2003年第一季度,各成员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四大传统反倾销采用国共提起反倾销490起,占总数的近35%,而其余的912起反倾销措施几乎全为发展中成员所实施。

使用反倾销制度的世贸组织成员已扩散至36个。

印度更是该期间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已取代美国,成为头号反倾销采用国。

二、困境:

制度实践的失控与制度设计的缺陷引发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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