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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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根据《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明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突出问题,为建设美丽石家庄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结合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

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12个产粮(油)大县、7个蔬菜产业重点县、现代农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期采用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灌溉的农田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区域,补充设置监测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在优化布点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结合全省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

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市土壤监测体系。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石家庄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并与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实现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定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

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

结合土壤环境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7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并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县(市)、区不同利用类型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6加快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018年底前,全市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各县(市)、区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

(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

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

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27.2万亩。

(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制定严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

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50万亩。

(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

(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录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2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13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地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除自然保护区外,对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组织划定封禁保护区,建设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严禁开展基本建设和工业开发。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1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

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

(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16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

鼓励工业企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快矿山污染修复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

2017年底前,鹿泉区、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县、井陉矿区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备案。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并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

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

2017年底前,对位于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活动场所,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等周边的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全部完成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要实施强制退出并依法搬迁。

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4%、25%、6%、20%。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19加大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

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20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

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由管理部门门户、产废单位门户、运输单位门户、处置单位门户四大门户统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系统、环保执法系统、电子联单系统、GIS监控管理系统等四大系统组建的统一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规范危险废物业务台帐,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情况和数据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的有效监管。

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支业务处理迅速、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办事高效、危险废物监管全面的信息化监管队伍。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根据《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科学规划全市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

加大对短缺或空白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扶植力度,尽快补全市场短板。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备案。

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制药菌渣处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制革废物、废活性炭和废酸废碱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置。

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因关停、搬迁、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在拆除前必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式,并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24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

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泥临时堆存场地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

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全部完成达标改造。

到2020年,城市污泥得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同时逐步降低污泥填埋处理比例,市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

(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25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省会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到2020年,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26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加强农田排水和地面径流净化,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

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制定农业灌溉节水减排方案,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沟、渠、坑、塘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2018年底前,全市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

(市农牧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7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

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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