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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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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组织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县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录用

  第二条新录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凡进必考”制度。

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四条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政治处审核、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批机关审批,转正定级。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本人不得提出调离本院、自费脱产学习或辞职的申请。

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调进调出

  第六条调进、调出人员,由本人申请、政治处审核、党组研究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凡经组织同意并出资教育培训人员、在职读研人员需回院工作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出申请。

不听从组织劝告,坚持要求提前调出的,偿还培训费用后按辞退处理。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出的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经批准调出的,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如下调出手续:

  

(一)由调出人员所在部门、行政装备科、办公室负责交接工作,填写《移交清单》,加盖印章后交政治处备案;

  

(二)政治处出具调出人员行政、工资介绍信,党总支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超过一个月不办理调出手续、连续超过十五天不在原部门坚持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季审判业绩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审判业绩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以部门为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条因病事假和自愿离岗休息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考核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和方法按县下达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或县考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任免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岗位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晋升部门正职领导,应任副职两年以上;

  

(二)晋升部门副职领导,应任科员级三年以上;

  (三)晋升非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别非领导职务或下一级别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晋升。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免职、降职和撤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轮岗交流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调配或干警申请,适

  当安排轮岗交流。

干警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由政治处根据各部门编制、工作实际提出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在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由院党组决定进行易岗交流。

  第七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用、转任、调出、出国、辞退人员的工资核定及工资转移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内,不享受目标考核奖。

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

  第八章辞职辞退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申请辞职、辞退工作人员。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二)院党组集体研究明确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三)法官辞职的,依照有关程序履行免职手续。

  (四)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除停发工资外,另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人员审批表》,向政治处报批。

  

(二)辞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被辞退人员。

  第二十六条被辞退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辞退费。

辞职或被辞退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辞职、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被辞退的人员一般不予重新录用

  第九章退休

  第二十九条退休条件、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到龄正常退休的,由政治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告之到龄退休人。

  第三十条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证明学历、奖惩、考核等材料,由所在部门及时送政治处,经审核后送县干部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组织与人事管理制度

  1.目的

  1.1合理优化公司组织结构,保障员工的队伍素质水平,确保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

  1.2监督管理各部门的人事任免及部门定岗定编定员工作。

  1.3规范员工入职、异动、离职手续流程。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人力资源规划、部门定岗定编;班组长以上干部的人事任免、非计件岗位的定员;公司员工入职、调动、离职管理。

  3.相关制度

  3.1《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3.2《薪酬管理制度》(津贴管理办法)

  3.3《管理权限与有关业务审批流程》

  4.管理职责

  4.1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架构调整、部门定岗定编定员、人事任免、员工入职调动离职的归口管理部门。

  4.2总裁办(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各层架构调整方案,审核干部任免名单并报送执行副总裁/总裁批准,发放任免通知,审核各部门定岗定编定员并报送执行副总裁/总裁批准,管-理-员工入职、调动、离职等人事工作。

  4.3公司各部门负有配合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做好干部任免的申报推荐、定岗定编定员的建议以及教育员工正确办理入职、调动、离职等手续。

  5.管理原则

  5.1统一归口管理原则。

任何班组部门等架构的调整、岗位或编制的增减、干部职位的变动都须向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提出,并报送执行副总裁/总裁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随意调整架构、增减部门岗位编制、无权随意任免干部、无权随意定员。

  5.2宁缺勿滥原则。

各部门对缺岗缺编有权推荐人员,但总裁办(人力资源部)须严格按用人标准把关,如无合适人选宁缺勿滥。

  5.3亲属回避原则。

无任是干部任免还是部门定岗定编定员,直接亲属之间不得是上下级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内工作。

  6.管理流程

  6.1.组织架构确定

  由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需要,拟订初步的“公司架构方案”交与各部门讨论,讨论结果提交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公会研究形成决议,由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编制新架构文件报执行副总裁/总裁审批。

  6.2人力资源规划

  6.2.1定岗、定编、定员:

各部门根据审批的最新架构提出“定岗定编定员”申请,总裁办(人力资源部)负责与部门领导协商,编制“定岗定编定员方案”,并报执行副总裁/总裁审批。

原则上各部门岗位定员须按用人标准优先考虑原有员工。

  6.2.2人员需求计划

  各部门根据经营发展目标、人才流动及工作需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或公司架构变化时提出“人员需求计划”(表1)报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

  6.2.3人员增补

  6.2.3.1非计件人员增补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表2)

  a)补员增员定义:

增员指在原人员架构编制基础上再增加岗位编制并招聘员工,补员是指在不增加岗位编制的基础上。

  b)审批权限:

  增员审批:

部门部长提出→主管总监→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执行副总裁/总裁。

  补员审批:

车间主任/主管→部门部长→主管总监→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执行副总裁/总裁。

  6.2.3.2计件人员增补:

因订单增加或人员流失等原因需补充计件人员时,车间/主管应提出“计件人员招聘申请计划”(表3),报部门部长、主管总监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招聘。

  6.3岗位分析与职位说明

  6.3.1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负责组织各部门进行岗位分析与“职位说明书”(表4)的编制与报审批。

  6.3.2岗位分析主要是根据公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再分解到各岗位的目标任务,分析要完成岗位目标任务需要哪些岗位职责、职权,有哪些关键绩效指标,岗位能力、经验、学历的需求等。

  6.3.3在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各部门组织编制“职位说明书”,需要编制的“职位说明书”岗位有班组长以上所有管理干部,技术、业务、管理等专业助理级人员,文员、仓管员、统计辅助性岗位人员。

  6.3.4“职位说明书”编写完成后需报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主管审核、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主任批准;由人力资源对批准后的“职位说明书”编号归档。

  6.4招聘、干部任免、薪酬福利

  6.4.1招聘:

人力资源汇按“招聘管理制度”要求完成招聘工作。

  6.4.2干部任免:

由提议部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表13),并按《管理权限和有关业务审批流程》执行干部的任免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拟《任免通知》(表14)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同时将《任免通知》及其附件资料归档。

  6.4.3员工的待遇按《薪酬管理制度》、《津贴管理办法》执行工资定级、调级及其相关福利待遇。

  6.5新员入职、转正管理流程

  6.5.1非计件人员入职、转正流程:

  6.5.1.1新应聘人员按《招聘管理制度》完成录用审批、体检后,招聘助理通知新员工到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编员工编号,办理“员工工作证”(附件6)与“新员工入职报到证”(表5);

  6.5.1.2新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凭“新员工入职报到证”到部门报到上班,部门相关人员为其考勤;

  6.5.1.3招聘助理将新员工资料归档人事档案(员工简历表、健康体检表、面试聘用审批表、各种身份资历复印件等);

  6.5.1.4总裁办(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6.5.1.5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评定管理,按照“试用期员工考核评定管理工作指引”执行(附件7)。

  6.5.2计件人员入职、转正流程:

  6.5.2.1应聘人员经招聘助理面试合格,报人力资源主管录用审批;

  6.5.2.2录用者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后,招聘助理为新员工办理临时工作证;

  6.5.2.3招聘助理将新员工分配到各部门(车间、班组)报到试用,试用一周左右,为其编员工编号,办理员工工作证,各部门为新员工考勤;

  6.5.2.4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一个月内归档新员工人事档案(员工简历表、健康体检表、各种身份资历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6.5.2.5入职一个月后合格计件员工自然转正。

  6.6.员工异动

  6.6.1内部竞职按《招聘管理制度》5.5与5.6条执行内部竞职与审批。

  6.6.2内部商调

  6.6.2.1岗位人员需求原则上采用内部竞职的方式,尽量不用调动的方式,只有难度较大的技术职位和管理职位可以在本系统内采用内部协商调动的方式。

  6.6.2.2内部调动适应普通工人、普通非计件人员;管理干部按《管理权限与有关业务审批流程》执行干部任免。

  6.6.2.3内部调动遵循“三方自愿”(原部门领导、接收部门领导和员工本人)、亲属回避和总裁办(人力资源部)资格审核的原则。

  6.6.2.4员工商调时需填写“内部人员商调呈批表”(表7),由调入和调出部门提出意见,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审核,执行副总裁/总裁批准。

  6.6.2.5人力资源对调动人员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调动人员签名认可后报劳动局以完善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变动情况。

  6.6.3完成竞职或调动审批后异动人员须填写“工作移交表”(表8)进行工作交接。

移交工作后才可进入新部门新岗位工作。

原则上管理类人员于一周内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技术、财务类人员两周内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到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领取调令,到新部门报到。

  6.6.4异动人员到新部门上岗后由部门领导确定是否需要考察期及其期限,如需考察的,考察合格者方可继续留用,不合格的退回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处理。

  6.7.员工离职

  6.7.1员工离职手续流程

  1)员工想要离职必须提前三十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表9)交部门领导审批,专业人员与干部须交主管总监、总裁办(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主管或相关干部须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对有用之才通过沟通交流尽量留住人才。

  2)员工正式离厂时必须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表”(表10)、“工作移交表”(表8),首先交本部门移交工作后部门签名确认,再到财务部、信息等各相关部门办理签名手续,、移交电脑设备、厂牌、厂服后方可离厂,特殊岗位财务部须对其办理离任经济审计。

  6.7.2员工离职种类:

退休、辞职、辞退、除名、开除五个类别,无论员工离职属何种类型都须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停发所有未发工资。

  6.7.3公司员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办理退休,特殊人员需返聘的员工须有总裁批准的返聘特批报告。

  6.7.4员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直接领导提出,经部门部长、主管总监、总裁办(人力资源部)、执行副总裁/总裁批准后,试用转正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11)通知员工本人,并在正式离厂时签订“员工离职协议书”(表12)。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⑷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7.5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

  ⑴员工未办理或未办理完离厂手续连续离岗三天的;

  ⑵员工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或月累计五天以上者。

  员工所在部门在确认员工旷工3个工作日须立即报总裁办(人力资源部)予以办理正式除名。

如部门未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所在部门领导承担。

员工被除名后,在未办理离厂手续前,冻结所有未发工资,并由员工所在部门通知其在15日内,回公司或委托他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离厂手续,在办理完离厂手续后发放被冻结的工资。

  6.7.6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

  ⑴员工严重损坏、偷窃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⑵员工在公司打架造成员工受伤;

  ⑶带动员工____闹-事,造成停产,严重影响公司经济利益。

  在确认员工的犯错事实后,由主管领导或审计部门提出,经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后,全公司内通告开除,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6.7.7对以下岗位财务部须对其办理离任审计:

销售员及部门领导、采购员及部门领导、会计出纳及财务部门领导、其它有经济关系的岗位及部门领导。

审计中如发现缺少公物和账目不清、账物不符或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应追究原因并责令责任者给予赔偿或罚款。

在审计结果清楚、经济物资两清情况下员工办理完离任交接及离职手续。

  6.7.8离职员工离职后如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追究。

如其领导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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