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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农业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农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报告情况,请示和答复问题,指

导、部署和商洽工作,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条 总行办公室是农业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室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审核、收发、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文种

第八条 农业银行公文文种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系统内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行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决定,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行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沟通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向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类别

第九条 农业银行公文按行文关系、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总行机关行务发文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行发文

行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制发的公文。

包括:

农银发、农银函、农银复、农银任、农银规章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发。

主要用于向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全行发布全局性、政策性工作事项;印发行领导在全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方针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印发表彰、处分决定及重大事件通报等。

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2、农银函。

主要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

农银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函、通知、意见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3、农银复。

主要用于对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请示事项的回复。

农银复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批复,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4、农银任。

主要用于干部的任免和聘用有关事项。

农银任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5、农银规章。

主要用于印发系统内各项制度规范,包括基本制度、政策、基本规范、守则、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农银规章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二)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是行发文的重要补充形式。

包括农银办发、农银办函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办发。

主要用于向全行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开展全行性检查、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综合性材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全行专业性工作会议纪要、业务经营情况通报;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印发或批转的分支机构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及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和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办公厅(室)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其他确需以办公室文件处理的工作事项等。

农银办发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文头。

2、农银办函。

主要用于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回复上级机关便函或非正式文件,以及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文件内容更正通知等。

农银办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使用“中

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头。

(三)部室发文

部室发文是以农业银行内设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XX部)”文头,包括部室专用代字和部室函。

总行机关各部室只限于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总行授权,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发文,一般不向系统外其他单位发文。

部室发文主要用于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布置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展专项检查或调研,上报数据材料,布置具体工作等;批复对口部门向本

部门报送的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的请示;印发仅要求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及培训班通知;印发本业务条线单项业务或常规性经营情况通报;印发部室专业会议纪要、部室负责人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部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

使用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

第十一条 总行机关的党务发文比照行务发文有关要求办理。

其发文类别主要包括:

(一)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

公文字号为:

农银党发、农银党复、农银党任、农银党函。

(二)中共中国农业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

公文字号为:

农银党纪、农银党纪函。

(三)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

公文字号为:

农银党办发、农银党办函。

(四)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发文。

公文字号为:

农银党组。

第十二条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

(一)中国农业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公文字号为:

农银工会、农银工会函。

(二)共青团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

农银团、农银团函。

(三)中国农业银行保密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

农银密。

中国农业银行密码领导小组发文,公文字号为:

农银密组。

(四)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发文,公文字号为:

农银学。

第十三条 内部情况通报

内部情况通报是我行一种十分重要的公文形式,主要用于印发行领导在全行专业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公文文种、类别、字号及适用范围等,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公文一般由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密标识。

涉及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其中,“绝密”、“机密”、“商密AAA”级公文还应当标明印发份数和序号。

公文涉密标识由主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定密工作一览表》确定并标注,并由办公室保密部门审核。

涉密公文不得在网上流转,商密AAA级以上公文应使用涉密专机起草。

(二)紧急程度。

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或办理的时间要求合理标注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

公文紧急程度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确认。

标注为“特急”、“急件”的公文应当注明紧急办理原因。

一般情况下,无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文件,不应定为特急件。

农业银行公告和通告一律不标注紧急程度。

(三)发文单位标识。

发文单位标识是标明公文制发单位的字样,应使用公文制发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发文单位标识应当包括所有联合行文单位的名称,同时主办单位名称应排

列在前。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简称,总行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分

(支)行”。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按照公文类别、发文顺序对公文的编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总行机关的公文,发文字号为“农银”+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发文字号统一为“农银”+发文单位简称+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如“农银京办发〔2009〕××号”。

(五)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行外会签人(联合发文时)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词组成,其中,对系统内印发的下行文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可以省略。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

规章名称或者被转发、印发的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中心,应明确表达发文目的和公文具体内容。

(八)阅知范围。

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总行发送各分支机构的行(办)发文,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各境外机构”。

发送总行机关内设部门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

“各部室”。

发送特定分支机构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按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顺序排列。

各分支机构报送总行的公文,主送单位应为:

“总行”或“总行办公室”、“总行**部(室、局)”;向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文(不包括办公室),不得将主送单位写成“总行”或“总行办公室”。

2、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时,应按照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单位内部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

总行机关的行(办)发文,除发送相关部门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发送单位中填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专业总监等。

(九)附件。

公文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等。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印章。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三)主题词。

主题词是用于公文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

由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和归属词组成。

一篇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少于3个,最多不超过6个。

平行公文、下行公文的主题词应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上行公文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六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系统内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不相隶属单位行文应当遵循对等的原则,做到“明来明复、密来密复、函来函复”。

第二十条 各级行根据职权范围,可以同上级行相互行文;可以同所辖分支机构相互行文;可以向本级机关内设部门行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函的形式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向所辖分支机构或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重要行文,可视情况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

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原则上不再抄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原则上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根据职权范围,可向上级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行文。

二级部确需行文的,应以办公室或所挂靠的一级部名义印发。

除办公室外,各级行内设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或对所辖分支机构(包括非对口部门)正式行文。

第二十四条 公文涉及本级机关其他内设部门职责的事项,行文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行文;内设部门不得超范围或越权行文,如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

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

需要其他单位阅知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行。

(一)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上报总行的请示,凡涉及总行机关两个以上内设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应以分行(学院)名义行文,以总行为主送单位,总行以行发文件予以批复。

(二)在确定请示事项只涉及总行一个内设部门职责范围情况下,可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行文,以总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为主送单位,总行视情况以行发文或部室发文予以批复。

(三)就一般事务性、操作性事项请示总行对口部门的,可以分行(学院)内设部门名义向总行对口部门行文,总行以部室发文予以批复。

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向总行办公室行文,仅限于总行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由行文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报送正式文件。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与以往办理的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二)公文内容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办理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其中,第一层内容的标题,句末可不加标点符号。

(七)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中使用非规范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企业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各类发文的正文中不得出现图表(包括柱状图、饼状图、曲线图等),相关问题可用文字进行说明。

必须使用图表进行说明的,相关图表应作为文件附件。

(十一)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附件、拟文部室、拟稿人及联系电话、拟文部室核稿及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秘密等级及期限、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等。

(十二)草拟公文时,应将与文件相关的支持性材料作为办文依据。

根据对方单位来文拟办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及办公室文件处理单;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拟办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

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拟办的公文,必要时应附简要的办文说明。

草拟的公文中涉及对已制发公文、制度办法等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应附原公文及相应的制度办法。

草拟公文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或领导签批文稿需要知悉的情况,也应作为办文依据。

主要包括:

附件和依据中没有,而领导签批文件需要知悉的情况;需要提请领导关注的某些相关情况;文稿中的决策或决定突破了某些规定,或改变了惯例,需要做特殊说明的;涉及文稿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决策选择、取舍的理由辨析,文稿处理方式的解释;由非分管行领导代签文稿时,应说明的背景情况及确需代签的理由;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时,应会签但未经会签的理由,或会签后对会签意见的协商情况;不便在文稿中表述的有关意见,包括紧急或拖延办理的理由、密级处理考虑、文稿涉及事件的处理步骤等。

第三十条 总行机关公文草拟的程序依次为:

拟稿人拟稿、拟文处室负责人审核、拟文部室审核、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专业总监审核(涉及相关业务板块部门公文)。

办文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流经环节要从政策、内容、文字、体例等方面对公文认真审核把关,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公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公文会签

(一)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办理会签。

会签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书面说明不能采纳会签意见的理由,并将有关会签意见一并呈行领导审签。

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如有行外单位会签内容,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意见,如有分歧,还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请上级机关裁定。

对需要多个部门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同时发送各会签部门,提高会签效率。

(二)会签部门在接到会签文稿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迅速反馈给主办部门。

一般公文会签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急件、特急件随到随签。

会签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会签的,应当提前与主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确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会签最终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注。

(四)使用制度专有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需经制度管理部门会签审查。

(五)涉及行外会签的公文,如会签后需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就改动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连同会签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六)其他单位主办、送我行签发或会签的公文,行内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协商。

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

时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审核

公文送行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包括: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文稿是否经过会签、会签意见采纳情况;规章制度类文件是否经制度管理部门审查;公文处理程序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附件和发文依据是否齐备;密级确定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合理;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阅知范围是否恰当等。

审核后的文稿如需较大调整,办公室应将文稿退回拟文部室修改或清稿,拟文部室应及时完成修改、清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文签批

(一)基本原则。

以本行(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以本行(党委)部门名义的发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二)总行文件的签批。

1、总行机关各部室起草的行(办)发文,一般由办文部门的分管行领导签批。

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转送其他行领导签批;涉及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行长签批,行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涉及董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董事长签批;涉及监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监事长签批,由监事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

涉及行领导协管与分管的部门呈送的行(办)发文,由协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分管行领导签批。

2、总行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批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批;党委书记、副书记均外出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批。

纪委发文,一般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批,重要公文由党委书记签批。

3、总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或审核。

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由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行领导

签发,但必须经董事长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

“XXX同志已阅”。

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文内容仅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重要的呈分管行领导或党委领导同志签批。

总行其他部门制发的部室发文一般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批,涉及各业务板块部门的,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呈相关专业总监签批。

5、内部情况通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内部情况通报由行领导签发。

6、工会、共青团、保密委及农村金融学会等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发。

(三)签发人应在发文稿纸签署是否发文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凡已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变更公文内容。

确需变更的,一般性内容需经办公室公文审核部门同意;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应报请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分别由发文部门和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并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三十五条 打印的公文必须以经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动。

如发现问题,应与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或发文部室联系。

打印的公文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

总行的行、办发文由拟稿人、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校对,部室发文由部室拟稿人负责校对。

绝密、机密级、商秘AAA级公文由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打印。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收文处理部门接收到公文(包括行外来文和行内来文)后,应当对公文进行签收登记和审核。

(一)收到上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各类来文,经签收登记,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行领导批示后,发送相关部门阅办,需要办理落实的,转交进入督办流程;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公文,应进行收文审核,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确定主、会办部门后,发送相关部门办理;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有关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单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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