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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一、考试教材

《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动:

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增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

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力层次的分数比例:

2:

3:

5

易、较易、较难、难:

2:

3:

3:

2

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先易后难。

要合理分配答题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认真读题,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忌画蛇添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观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答题要全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

(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

(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客观评断自己的水平。

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

(2)清楚大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

以大纲为指导,以教材为根本,以考题为切入。

3.走出误区

误区之一:

惧怕心理

误区之二:

学习方法问题

误区之三:

速食心理

通过=理解+记忆+做题+总结

一步一步变强,不用超越别人,只需超越自己。

 第一章 绪论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弄清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及行政法的特点;掌握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考题以选择题和简答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

※为本章真题考点

几组概念:

1.行政

4.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P45)※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技巧】记定义“×对×的×”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P46)

(一)行政权

1.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

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主体)

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现代行政不仅限于国家行政)

【提示】行政权≠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联系】第三章第一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P75)

3.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

(公共服务行政)

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

最后,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真题·多选题】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权具有的特点包括()。

A.优益性B.主动性C.广泛性D.强制性

E.单方性

【答案】ADE

【解析】选项B、C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具有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双重作用

(1)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地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

(2)消极作用:

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等。

必须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从而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上的结构性均衡。

(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1.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2.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确定的限度之内,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三、行政法的概念(P48)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四、行政法的渊源(P49)※

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或载体。

一般渊源(主):

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殊渊源(辅):

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真题·简答题】简述行政法的渊源。

【答案】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及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1分)它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分)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

(2分)

(一)一般渊源

从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三个方面: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如《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药品管理法》等。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省法规“1”+市法规“3”

“1”是指省一级的人大、人大常委会(省法规)。

“3”是三个较大的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市法规),三个较大的市有:

省会市(包括省、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省规章“1”+市规章“3”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78-87条(教材P301)

(二)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

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

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4.软法规范

在我国行政实践中,国家立法中的软规范、执政党的各级组织、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拥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制定的柔性规则,也是行政法的一种法源。

一般渊源(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主

特殊渊源

宪法

法律解释

法律

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职能部门)

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地方性法规(“1+3”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1+3”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

软法规范

五、行政法的分类(P51)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调整对象)※

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特别行政法,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性质)※

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总是交织在一起。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作用)

六、行政法的特点(P52)(※简答)

(一)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P54)

(一)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一般不可交叉适用。

【联系】对应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

【联系】对应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

(三)构成要素

1.主体: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2.客体:

(1)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名誉)

(3)行为(作为、不作为)

3.内容:

权利、义务

(四)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真题·多选题】某市集团公司聘请张某为保安员,2008年8月5日由于张某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物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

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9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

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

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

A.集团公司对张某的扣除奖金的处罚决定

B.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D.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E.某市集团公司聘请张某为保安员

【答案】BCD

【解析】选项AE属于非行政法领域调整的行为。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所不同的是,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P57)

(一)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含义:

1.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2.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

3.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4.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区别主要有: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2.联系主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二)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三)主体

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是权利,也是职责。

(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60)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动态的宪法”“小宪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P61)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一,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第二,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第三,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第四,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

第五,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保护公民权)

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

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体现为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两个作用对立统一,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P62)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P62)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起步早

起步晚

早期强调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介绍行政法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活动)法、行政救济法

早期重点放在对行政权的控制方面,不研究行政组织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P63)

有关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20世纪50年代,抄袭苏联模式。

1983年《行政法概要》问世,这是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本书的体系安排(P65)

三部分: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

考生须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掌握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考题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为主,可能出论述题,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不高。

注:

※为本章真题考点

教材删去了行政应急性原则,以前在此处考过名词解释。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

另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

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真题·单选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民主原则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

【答案】B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含义(P67)(名词)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二、具体内容(P67)

1.法律(狭义)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情况。

(1)法律绝对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律相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

“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1)法律优先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提示】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产生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择采用。

3.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行政合法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2)在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合理性问题。

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真题·单选题】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是行政法的()

A.合法性原则B.效率性原则

C.合理性原则D.应急性原则

【答案】C

二、具体内容

(一)基本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为了……)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真题·单选题】下列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体现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子原则(5)

1.行政公开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公平、合理对待,不歧视)

(1)实体公正(内容)

①不徇私情②不存偏见③不武断专横

(2)程序公正(形式)—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

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单方接触③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比例原则(权衡、适度)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合目的性)

(2)必要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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