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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民间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

会计公证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的神圣职责,可是近来部分被曝光的一些审计弊案着实让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产生了疑虑,政府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纷纷反省审计弊案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本文亦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探究影响审计存在的问题几大方面,结合了相关学科理论,多角度、多层次剖析我国审计良莠不齐的原因,对影响因素的具体表现和后果予以客观评价,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我们认为这些策略的实行对重塑行业公平、公正、专业的良好形象有着积极的作用和广泛的影响。

关键词:

会计公证;审计质量;政府监管

目录

一、我国民间审计基本情况介绍1

二、我国民间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

(一)外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

1.准则趋同,问题不少1

2.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操作性文件出台滞后1

3.行业管理的效用度问题1

(二)内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2

1.会计事务所采用的管理模式2

2.会计师事务所母所对分所得管理问题3

3.对审计程序和方法过分依赖3

4.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人员的管理问题3

5.独立性缺失3

(三)其他问题及其原因分析4

1.审计弊案凸现的“博弈”行为4

2.我国传统文化对民间审计质量的影响5

三、我国民间审计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7

(一)制定完善、合理、实效、现实并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7

(二)构建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7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造假成本”8

(四)加强政府与行业自律机构的联系,明确分工,合理分权8

(五)政府应推动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变革8

(六)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精髓,传扬优良诚信观8

(七)事务所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优良的企业诚信氛围8

(八)强化职业道得教育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9

四、总结9

参考文献10

民间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我国民间审计基本情况介绍

民间审计,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所实施的审计,亦称第三方审计或社会审计,是本文论述的着眼点。

民间审计受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承办审计鉴证、经济案件鉴定、验资和工商年检、管理咨询等业务。

审计以审查、评价审计对象的公允性、合法性、效益性为目标。

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我们发现,审计弊案的出现,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有直接关系。

而确切点说,我们认为审计质量问题是由于审计理论与审计实务工作出现脱节,影响了审计理论对审计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的正常发挥所致,具体表现为:

审计目标的偏差。

审计目标的偏离严重影响了审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我们认为,审计的问题并不完全是由某一种特定的因素所造成,而是由多种诱因共同作用所致。

从下一节开始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民间审计错在的问题和具体表现。

二、我国民间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外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准则趋同,问题不少

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强调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通过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来制定和完成我国审计准则,这本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在真正执行制度制订的时候,还是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审计准则体系层次过于笼统:

希望从宏观控制方面达到对微观控制的全面控制,显然这是不可能达到的目标。

(2)审计准则适用性问题:

我国审计准则强调对本行业的规范,而未能结合其他行业的行业准则开展工作。

(3)审计意义有所偏差:

我国对审计的要求更注重形式而非实质。

只讲查什么,不讲怎么查。

(4)政府审计准则的制订,急功近利忽视国情:

没有做好“接轨”与“配套”工作,对舞弊行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还比较模糊。

2.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操作性文件出台滞后

我国对审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出台总刚性的政策实现监督和管理,着眼于从大方向上把握全局,颁布的措施针对的事整个宏观行业、此外,政府监管机构并未及时出台一些实质性的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南,影响范围又更多的集中在行业自律机构这一层面,并且对于违规惩戒措施施力度过小,这些不足破坏了整个监管体系的完整,影响了监管体系的效力和效率。

3.行业管理的效用度问题

行业协会是一个群众组织,是由全国各事务所发起组建的一种社团组织,并不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政府职能部门,在2002年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进一步削弱了行业协会的管理地位,强化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强调了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监管的重要性。

然而对于国民道德水平现状和一系列违背政府财经法纪和行业规定的审计弊案的出现,我们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效用度提出质疑。

我国虽采取美国式的监管模式,侧重于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但在真正地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政府对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领导力度都不够,同时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财政部与行业自律机构中注协之间的缺乏协调,职能分配较为紊乱因而中注协也很难辨清职能所在,不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就使得中注协在执行行业自律监管时无所适从,也正是这一权力“真空地带”的存在,给不法业者实施舞弊提供了机会。

(二)内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决定审计质量的内部。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审计人员对审计质量的态度反映了所在事务所对审计的态度。

所以,本节着重从事务所角度分析民间审计存在问题的缘由。

1.会计事务所采用的管理模式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业务量及业务风险,在该类事务所中存在着个人利益与事务所利益相一致的关系,个人的获得必须以事务所的获得而实现,并审计风险由个人承担,涉及到个人财产,因而从自利的角度来说,事务所的合伙人更会关注到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审计风险最小化。

换种说法,提高审计质量的就意味着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正由于这种无限或连带责任关系的存在,才更易于加强事务所自身对执业质量的认识,迫使其主动采取措施实施质量控制,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合伙事务所在审计质量控制上的突显的优势。

此外,我们关注到这种模式的事务所在强化主管风险意识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

在此类事务所中,除了个人与事务所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外,合伙事务所还存在另一种关系,即事务所出资额与所承担的业务大小以及所产生风险呈线性关系、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有更多的出资额,并且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另外社会上普遍承认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一现象,现有的审计程序和手段还比较狭窄。

所以,要真正做到“低风险”确实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合伙事务所固有的责任认定特征,事实上合伙事务所很难承担巨大的审计风险,因而要做到“做大做强”确实有很大的难度。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资人仅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现行的《公司法》也再一次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责任认定。

所以有限责任事务所审计风险的责任承担不会牵涉到出资人个人财产,弱化了个人利益与事务所利益相一致的关系。

在风险承担方面,事务所承担绝大部分的审计风险,而个人仅承担小部分,且不涉及到个人财产,因而受到业者的亲睐,一大批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诞生,标志这一个新的、充满活力的审计市场的诞生、有限责任制的存在满足了审计事业“做大做强”的需要,而且不会涉及个人利益,确实是一个明显的组织形式上的优势。

由于不牵涉个人财产,也没有无线或连带责任,故而从事事务所的管理层到最底下的审计助理人员,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对执业质量认识不足,轻视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为审计质量的下降埋下了隐患。

同时,事务所对审计人员管理不佳,对其约束力不够、审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了作为“经济警察”应当承担的神圣职责的情况又时常发生。

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破坏了良好的审计环境,影响了行业的诚信氛围,这是造成民间审计问题的又一原因。

2.会计师事务所母所对分所得管理问题

在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事务所更倾向对外扩张,以满足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暂行办法》也取消了不能在事务所本地建立分所的要求,支持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开疆裂土。

然而在这一扩张进程中,母所疏忽对其分所的监管,缺乏对其分所治理必要性的认识,这种只重规模,不重管理的现象存在,审计质量也可见一斑。

举例来说,某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受位于北京母所委托执行业务,将工作底稿交予母所二审复核,二审对于该底稿做的审计意见是“发回重审”。

理论上工作底稿要求、格式都一致,工作程序也会一致。

然而,分所的审计质量实在让二审老师看不下去。

可见,事务所做大了,影响力有了,但作为管理责任人对事务所却没有尽到管理分所的责任,也造成审计问题的原因之一。

3.对审计程序和方法过分依赖

现代审计主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系统,多数企业都会运用一些财务软件,由于该系统通常的设计非常严密,因而审计人员对财务系统缺乏一定执业判断,对财务软件过分相信并依赖。

然而正是审计人员的麻痹大意才会产生社会上那些恶性事件。

出现此类问题的另一个关键是审计本身具有的一个局限性——审计人员一般只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做形式上认定,而对报表背后的舞弊做实质性的判断则不是主要职责所在,被审计单位往往会利用这一局限性“大施拳脚”、因而,再设计审计程序和方法时。

只片面的亦会计信息系统为依据,而忽视对原始凭证真实性的核实,也就造成审计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

118种企业舞弊手段,在原始单据上的造假占到了90%以上,原始凭证的舞弊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审计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

4.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人员的管理问题

外地有一家小规模的事务所,其中有两名注册会计师,他们可以自由按自己名义接受审计委托,他们手上还持有事务所盖章的无保留意见的空白审计报告并随意签发,最后东窗事发,事务所和这两名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处罚。

这一事件告诉我们,部分事务所对审计人员的监管过分松懈,监管措施又不到位,因而未能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事务所只追求利益,挑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权威,给行业和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5.独立性缺失

所谓独立原则,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及与之有相关利益的利益相关者。

要求审计人员对整个工作流程保持高度的独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审计的“第一属性”——独立性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

(1)监管机构政策操作性欠佳

作为监管机构,政府和行业自律机构都会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约束行业不良行为的发生。

但是我们发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对于条款的设计不够细化,同时又缺乏一定的指导意见,从而使得政策在具体操作时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预期监管目标的实现。

而作为行业自律机构此时就应该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个事务所取得联系,通过有效沟通和协调,制定更为细化、操作性良好的规章,以弥补因政府宏观制度设计不合理所造成的影响,然而我国还尚未形成这种良性机制。

(2)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独立性的认识不够,保障不力

事务所对保障独立性采取的措施一方面应该是政策和制度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制订对审计人员个人的各项保护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缺乏很多有高度责任感的优秀的审计人员,他们一直在艰难的维护着审计独立公正的形象,然而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一个人在战斗”。

对他们而言,他们要承受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自被审计单位和所服务的事务所。

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由于审计人员的“不合作”,被审计单位通常会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审计人员“合作”,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且给审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的威胁。

面对事务所而言,他们为了维护复杂的客户关系,不惜出卖原则与被审计单位“勾结”做出违法乱纪的勾当,对审计人员高度的责任感不予赞许支持,反而是以“不识时务”为由怪罪之,实在叫人寒心!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事务所在为保障审计独立性的制订政策的时候,应该给予那些优秀的审计人员充分的理解支持和提供更多的必要的保护因为他们才是事务所真正地财富,是整个审计行业的“楷模”。

(3)不公平竞争市场下的客户关系

有证据表明,审计人员为维护客户关系,独立性受到挑战而产生失信行为的情况存在。

经过调查1500名会计师,结果表明会计师们最关心的三个诚信问题分别是:

利益冲突51.9%,受客户压力而操纵会计科目50.1%,税收规避46.8%。

客户是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规模庞大,但个体较小,一些小事务所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保持市场份额,不得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非法交易,有事实证明,企业的股东大会(实则是董事会)更愿意聘请对自己有利的事务所为其做审计工作,对于一些具备高度独立性的事务所往往会被改聘。

(三)其他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审计弊案凸现的“博弈”行为

所谓“博弈论”,按照罗伯特奥曼的定义,是研究决策者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就是说人们之间的决策与行为将形成互为影响的关系。

博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但它却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包括在审计的质量问题上。

从理论上讲,审计质量问题的博弈行为参与方,应该是政府、行业监管机构;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这独立的三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时会出现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联合,形成与政府、行业监管者双方博弈的情况。

我们认为除了政府与行业监管机构外参与博弈的各方面应该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同时伴有机会主义倾向。

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我们又知道利润是通过财务数据反映的,因而要想真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那是非要在财务数据上下点“苦工”不行。

对于企业来说,民间审计人员是常客,而被国家财政或税务检查的概率较小。

所以,企业为了丰厚的利润会毫无疑问的与审计人员展开一场“造假与反造假”的“战役”。

这就是企业与审计人员之间存在的“造假水平”与“解蔽能力”的博弈行为。

且两者之间难分上下,战况激励,又中国会计造假第一“美誉”的“黎明”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

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这个市场经济中的经纪人来言,要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也是无可厚非的。

一般情况下他不会自然的讲诚信,因为他知道不讲诚信的效益远比讲诚信的效益更客观,而且他不讲诚信被发现的概率极低,就算发现惩处力度也不大。

他们之所以愿意冒这个风险,是因为风险成本与其风险收益不成比例,现实生活中往往后者比前者更会受到关注,作为理性的经纪人选择实施这种“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为,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

故而,我们认为审计人员与政府、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造假风险成本”付出与“造假风险收益”获得的博弈行为。

至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联合应对监管机构的情况,王广明、张奇峰(2003)就已从博弈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经济学分析。

分析认为,现实生活中,委托方与审计师的一次交易中,每一笔审计主要受总的信息组的概率大小、审计意见对管理层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上竞争激烈程度、小规模事务所数量等因素的影响而各不相同,监管机构对审计师的舞弊的处罚相对较小,审计组的概率较大,因此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审计师与之合谋(出具无保留意见)成为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是当前的主要状况。

结论是我国现有制度的激励和约束还不是以使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自动实施。

审计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一块被列示,因为事务所所处的博弈环境较为特殊也较为复杂,在此不作赘述。

一家事务所基本上都会有一定数目的固定客户群,长期为同一家服务,在此我们用“重复博弈理论”进行分析。

事务所与客户之间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必定存在共通的利益,即事务所需要客户达到盈利的目的,客户需要事务所的服务达到企业的目的。

而维系固定客户群的存在,恰恰说明了事务所与固定的客户群间存在重复博弈行为。

在重复博弈里,参与者每次都会得到一定的利益,任何失信,都会造成合作的中断、利益的受损。

因此,重复博弈在诚信的基础上才得以维系。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该理论中诚信范围以拓宽,我们认为这种诚信应该包含两种情况,即互不诚信和互相诚信,第一节的案例就是一个具体表现。

2.我国传统文化对民间审计质量的影响

所谓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物质和精神,经过长时间积淀而形成的有机复合体。

它涵盖了政治、经济、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社会大众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因其具有复杂性,所以很难予以一定客观的评价,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文化又呈现出继大唐盛世“兼收并蓄”之后又一次大规模文化融合的过程。

我国传统文化不断受到挑战,中西文化碰撞激烈,加速传统社会观念的变革,人们思想更为开放,人类文明更为进步。

这就是文化的力量,它从精神层次改变着人们的习惯、生活方式和信仰、正由于文化具有复杂性,同时普通民众又无辨认文化是非的能力,所以屡屡在摒弃传统文化糟粕之时,丢弃了传统文化的精髓。

(1)我国传统诚信观

中国作为四大文化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璀璨夺目的文化,自春秋战国伊始,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种思潮纷纷涌现,也正是这个各种思潮相互碰撞的年代,奠定了我国多年传统文化的低调。

追根溯源,从传统的历史意义上看,我国的诚信观念是作为个人和社会的道德范畴和行为准则而产生和形成起来的。

其基本的内涵就是指个人品德的处世之道,即真诚执着、诚恳老实、有信无欺、信守承诺、诚实无华。

其本质则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言行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自古以来,在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中,诚信就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诚信观念和守信理念,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起着基石和核心的作用,被人们视为“修业之基”“做人之德”“处世之道”“立政之本”。

可见诚信还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的有力武器。

(2)中西方诚信观差异及其影响

中西方诚心观由于国家背景和文化差异,因而在诚信行为的表现上存有差异,然而两者对诚信的定义以及对诚信是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道德素质要求的核心成分,却不尽相同。

我们认为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差异在于两者扎根的文化土壤不同:

中国传统诚信是建立在伦理道德上的诚信,重视人格的诚信。

西方认为,诚信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是以法律手段作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手段,信用不仅是个人道德水平,更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经济交往中规范人与人关系的准则,具体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契约。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传统诚信观完全建立在个人的道德情操之上,是一种以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舆论为主体的诚信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带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当然这与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关。

而西方诚信观则是建立在个人道德和契约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总和,不仅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还要受到道德伦理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为营造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换而言之,我国强调治国“德”为先,西方则强调安邦“法”为先。

也正由此差别,才会在对待失信的态度上有着两种居然不同的区别和社会影响。

具体表现为:

在中国存在“法外开恩”讲究人情,当今政府还在提倡“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仍然强调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违规者常存有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倾向,法律公正难以得到保证,社会诚信难以得到保障;西方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依法行事,没有特权阶级,因而真正发挥了法律的效用,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把侥幸扼杀在襁褓之中,没有给任何违法行为提供温床,从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

⑶诚信缺失评价

我们认为当今我国诚信缺失的情况如此严重,除了个人因素外,政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一直注重的事物质文明建设,经济建设的成果举世瞩目,但是政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却长期忽视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同时加上国门不断打开,西方各种思潮纷纷涌入,冲击着我国传统的优良文化,而普通民众对不同文化的认识又大相径庭,同时又缺少正确的引导,造成民众思想紊乱,不辨是非善恶。

从对国家文化保护盒传承的角度来说,外来多元文化任意肆虐,我国又对传统优良文化保护不足,两者的相互作用动摇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各种不同的文化精华和糟粕“漫天飞舞”不仅扰乱视听,且严重阻碍了我国传统优良文化的传承。

使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不以道德尚为荣,反以“孔方兄”的多少为耀;不以“义”高为尊,反以“利”丰为贵。

说得过分点,这是一种社会人文的变态现象。

我国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民族,对于“义”,“利”的关系孔老夫子也早就有阐述。

即“重义轻利”。

然而,当今社会却反其道而行之——“重利轻义”,这明显与我国传统诚信观相悖、“一切向”钱“看”,是这个社会现实的缩影描写,人们只重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所以,造假贩假屡禁不止。

我们不应该忽视文化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家,文化的隐性作用是无法衡量的,它的破坏力巨大,但同时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又有着不可估量且不可代替的巨大作用。

人们通过对文化的认同,形成了个体对国家,对个人,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认同,决定了个体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素质和实力。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文化决定一个民族是否会富强是否会和谐,是否能否在世界民族之林岿然屹立。

三、我国民间审计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制定完善、合理、实效、现实并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我们认为政府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应该考虑到社会现状和公民道德水平。

举例来说,对于出任合伙人或股东的人员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规定。

《审批办法》要求,需要该注册会计师原先服务的事务所出具工作鉴定证明;对于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审批办法》要求应该经过公证。

而《暂行办法》对前者予以取消,对后者则强调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第八款“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也关注到《暂行办法》对前两款事项的认定,对于规范审计市场而言,有其不利的一面,而且一旦被人利用,很有可能就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一,对出任合伙人或股东的人员资质,如果不通过注册会计师先前服务的事务所出具工作鉴证,那么试问,我们通过何种渠道去客观了解该会计师是否具有良好的资质、能力和职业道德呢?

是不是就是只通过自我评价并结合当地注协关于该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档案来评价?

如此评价客观否?

公信力又如何呢?

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事务所没有良好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股东或合伙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必定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

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对出任合伙人或股东的人员资质予以客观公正的考核和鉴证。

第二、在这个利益至上、诚信缺失的社会,我们如何保证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呢?

申报材料的真伪如果我们无从辨别,如何保证我们事务所的准入机制正常运行?

之所以要有市场的准入机制,就是希望从源头上把关,尽量避免没有资质的事务所混入市场,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效应,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然而我们现在却只是“纸上谈兵”,对于政府是否能真正地把好事务所准入关有一定的疑虑。

当然,通过公证的办法,能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但成本过高。

综合考虑之下,我们认为由行业协会做鉴证工作比较妥当,一则可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使把关工作落实到实处;二则也是提升了行业协会的地位,对于行业协会今后开展工作有所帮助。

(二)构建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事务所总体规模较大,然而个体规模较小,政府政策又有许多禁令,如规定不允许事务所做广告等,没有宣传渠道的一些小规模的事务所就很难打开市场,这就为一些知名的事务所轻易垄断市场提供了方便。

由于那些小事务所无法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只能通过降低审计费用、给回扣、排挤诋毁同行。

甚至满足客户无理要求等非法手段赢得客户获取利润,赢得市场份额,造成了审计市场序混乱。

缺乏公平竞争,市场便处在一种低效无序的状态下;监管缺乏公平,诚信缺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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