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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复习教学教材

 

伦理学复习

伦理学复习

1、比较道德、不道德、非道德、超道德。

名词解释

“道德”与“不道德”,实质上就意味着“好(善)”或“对(正当)”、“坏(恶)”或“错(不正当)”,并常常依其用以定性人本身还是定性人的行为而定。

“非道德”是指没有任何道德观念,或是对正确和错误满不在乎。

“超道德”意味着完全超越于道德领域,本身就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

无所谓善与恶,不属于道德的范畴。

2、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包括人与超自然存在物(宗教道德),人与自然界(自然道德),人与自身(个体道德),人与其他人(社会道德)。

道德的对象始终并且只有人。

3、道德的起源简答

A,超自然论。

价值源自于超自然存在物或原则。

(柏拉图的善,上帝,佛,阿拉等)

B,自然起源说:

自然法则论。

价值蕴涵于自然界本身。

(康德)

自然人性论。

道德和价值完全存在于人类自身,而在,人类之外则没有任何价值或道德可言。

C,契约说。

道德是人与人在理性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

D,社会交往说。

道德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产生和逐渐形成的。

4、道德的层次

A,底线道德和崇高道德。

B,习惯的道德和反思的道德。

习惯的道德是以习惯或传统为基础,经常在不加分析或批判性评价的情况下被接受。

反思性道德是对传统的道德进行批判的分析。

检验和评价后产生的道德。

5、道德与法律、宗教、经济简答

道德并非以法律为基础,道德先于法律,道德为一切重大法律提供基本依据;法律把道德变成了可以通过奖惩强制实施的法规或制度,规定了道德的行为方式,法律是对社会道德的公开表述和支持。

二者在很多情况下一致,但是不能等同起来。

在早期时代,道德蕴含于传统、习俗、惯例和当时文化下的宗教活动中,宗教鞭策人们合乎道德地行动,宗教在历史上可能先于道德和法律,可能为道德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有效支持。

但是道德不必要、实际上也不应当以宗教为唯一基础。

亚当·斯密论证了商业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且认为商业蕴含了互助友爱、自由平等、诚实守信、勤奋节俭等美德,商业精神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及商业蕴含着道德的思想。

实际上经济中包含了一定的伦理学,伦理学中也包含了一些经济生活中的伦理道德,二者是有交集的关系。

6、伦理学的分类简答

A,哲学伦理学和科学伦理学

B,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

理论伦理学

a德性伦理学

b规范伦理学

结果论(目的论)伦理学:

行为的和规则的

非结果论(义务论、道义论)伦理学:

行为的和规则的

c元伦理学

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

应用伦理学

生态伦理(环境伦理)、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等

7、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别

德性伦理学不把义务判断或原则作为道德的基础,而是把德性判断作为基础,并且认为义务判断或者是从这种德性判断派生出来的,或者完全不必要的。

关于行为者及其动机、品质的德性判断是基础性的,而关于行为的德行判定则是从属性的。

规范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说明我们人本身应遵从何种道德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行为作到道德上的善。

规范伦理学又被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理论:

目的论伦理学和非目的论伦理学。

前者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

在这个意义上,目的论伦理学又称为结果论伦理学;后者则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

在这个意义上,非目的论伦理学又称为非结果论伦理学。

8、结果论、非结果论伦理学

结果论伦理学是以行为结果为基础或关心结果的伦理学,也被称为“目的论”道德理论,主要包括伦理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

非结果伦理学判断行为或人之道德不道德是不考虑行为结果如何的,其基础是另外某个或某些道德标准,也被称为“非目的”道德理论,主要包括行为非结果论和规则非结果论。

9、元伦理学名词解释

元伦理学有时又叫做分析伦理学。

分析有两个方面:

一是分析我们使用的道德语言,比如我们所使用善、应当时所表达的意思。

二是分析道德体系的理性根据,或者各派伦理学的逻辑和论证。

元伦理学不论述规范体系,而是超越了规范内容,研究论证、逻辑结构和语言。

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

伦理学的术语或概念的含义是什么?

使用了这些概念和术语的判断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

使用这些术语或命题的规则是什么?

(2)这些术语的道德用法怎样区别于非道德用法,道德判断怎样区别于其他规范判断?

(3)“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责任”“自愿”等术语或概念的意义是什么?

(4)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否被证明,在什么意义上证明?

什么是道德推理的逻辑?

什么是价值推理的逻辑?

直觉主义认为,我们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是我们可以直觉到的或者说是自明的,所以不需要任何逻辑和心理证据的证明。

这种直觉主义有时也称为非自然主义。

非认知主义认为伦理命题不是叙述行为、人或事物的性质,不论是自然性质还是非自然的性质,因此伦理命题具有不同的“逻辑”、意义或用途。

10、德性伦理学

概念:

德性伦理学发端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行好人或有“德性”人之所行,发展人的内在道德品质即德性。

包括生活的目的(善论);如何达到目的(德性论);如何培养德性。

特征:

德性伦理学不把义务判断或原则作为道德的基础,而是把德性判断作为基础,并且认为义务判断或者是从这种德性判断派生出来的,或者完全不必要的。

关于行为者及其动机、品质的德性判断是基础性的,而关于行为的德行判定则是从属性的。

德性的概念:

德性是一种道德品质。

德性的特点:

1德性不是天生的,而只有通过教育、实践、感化才能得到。

2德性是品格特征而不是“美丽害羞”这类个性特征。

3德性都具有在特定环境下采取特定行为的倾向,而不是仅仅以特定方式去思考或感觉。

4德性不是能力或技巧(如理解力、木匠手艺)

德性伦理学的分类:

品格利己主义:

德性是最能导致自身善或幸福的品质。

品格功利主义:

德性是最能促进普遍善的品格。

品格义务论:

品格在道德上是善的,仅仅因为它们自身的缘故,而不是因为它们能促进非道德价值。

例如:

密尔:

德性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

亚里士多德:

德性行为不仅在于它具有某种德性性质,行为者还必须处于某种状态,这包括他知道那种行为,并且他必须是经过选择才那样做,这种选择出于行为自身的缘故,此外他的选择是出于稳定的品质。

德性作为一种好的品质,在活动中体现为选择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适度。

中国儒家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

子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1、德性的培养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伦理德性而言,本性、习惯和教导都被赋予了一定地位,其中习惯是最重要的,那么对于实践智慧而言,本性、习惯和教导也都是不可少的,其中教导是最重要的,以及对道德范例(或言圣体)的模仿。

12、德性论的优、缺点

优点:

1与规范伦理学相比,德性伦理学从人的整体出发来看待人,着眼于人的整个生活实践,强调适度

A评价一个人就不是看他一时的行为,而是看他的长期的表现。

B德性伦理学力图造就善良的、有道德的人

c义务论把理性和情感分割开来,而德性伦理学则力图把两者统一起来。

2德性伦理学不仅注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缺点:

1(动机)德性伦理学由于关注人的品质,而品质是内在的东西。

所以人们认为德性伦理学更关注行为的动机,而不是结果。

2(如何判断德性)德性是一种习惯和品质,但我们怎么知道哪一种习惯和品质才是正确的德性?

3(德性的培养)德性伦理学强调榜样的力量。

向有德性的人学习,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容易流入简单模仿。

道德教育也需要通过规则。

4如何评价道德行为?

有的认为根据以德性人为标准,,但可能有德性的人也会做错事,而没有德性的人也可能做好事,不能以人为标准,还需要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

5德性被作为促进繁荣和幸福的品质,随历史和时代而改变,对于幸福或繁荣的理解不同,什么样的人格品质成为德性是不确定的。

13、目的论的特点

判断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或不正当、正确或错误的标准是非道德价值,这种非道德价值是作为行为的结果而存在的。

最终的要求是产生大量的善,更确切的说是产生的善超过恶。

1行为的道德性质或价值都依赖于这些行为带来的或趋向带来的相对的非道德价值。

2对于什么是非道德意义上的善,目的论者有不同的观点。

(伦理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

14、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的区别和联系

许多伦理利己主义是建立在心理利己主义之上的。

心理利己主义认为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都是自我关切的。

心理利己主义是关于人类本性的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个规范性的理论。

严格来讲心理利己主义不属于伦理学理论。

伦理学中的利己主义是一个规范理论,是引导人类行为的一种规范性主张。

心理利己主义认为自我关切是一个事实,而伦理利己主义则认为利己是一个“应然”的问题。

“事实”无法推出“应当”

15、伦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区别

人应该促进谁的善?

伦理利己主义认为人要做的是最能促进自己的善的事。

一个行为或行为的准则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对于行为者促成的善至少超过恶。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目的是促进最普遍的善。

一个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对一切相关者来说,它促成的善至少超过恶,反之就是不正当的。

16、伦理利己主义的自我论证

论证结构:

大前提每个人都追求自己最大利益,就会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提

小前提每个人应该从事提升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结论:

每个人都应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利己主义)

兰德(AynRand)认为利己是一种德性,而利他是一种恶。

追求幸福是生命的最高目的,利他主义常常要我们为了他人幸福而牺牲自己幸福,所以违背了生命的目的,是不正确的道德理论。

17、功利主义的概念、总体评价、困难和问题

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是功利原则或效益原则(principle)。

判断行为正当与否、是否是义务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原则。

“功利原则指的就是:

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换句话,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功利主义的最大优点是:

它提出来的道德原则是单一的而且明确的,在对于决定一个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时候,会有非常清楚明白的规定。

善或功利的计算问题

关于善的分配(善和正义的关系)

要求责任外的行为

简化

18、行为功利主义的特点及问题

特点:

行为功利主义是将功利原则直接应用于个别行为之上。

就是通过了解在具体情况之下,选择哪种行为将会产生最大的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恶,从而来确定哪种行为是正当的

问题:

a行为的决定

b行为结果的评价

c与道德常识的冲突

d道德教育

19、规则功利主义的特点及问题

特点:

规则功利主义认为,在某种情境之下,我们所该做的行为要诉诸于一般性规则,而不是将每个个别行为当作特例来思考。

我们应该根据哪些促进最普遍的善的准则而行动

问题:

1确定规则的困难

2规则冲突

3可能违背功利原则

20、功利主义举例

边沁的功利主义:

1快乐主义基础。

a苦乐原理。

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

快乐就是善的,痛苦就是恶的。

快乐和避免痛苦是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

b快乐和痛苦的分类。

快乐可分为简单的苦乐和复杂的苦乐。

复杂的苦乐是由简单的苦乐合成的,复杂的苦乐可以分解还原为简单的苦乐

C苦乐的计算。

苦和乐都有相对的值,并且可以进行加减计算。

计算苦乐的几个方面:

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远近、丰度、纯度、广度

2社会功利理论

“功利原则是指这样的原理:

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为。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为,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

由此它倾向于在任何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

3最大幸福原则、

4功利主义的制裁理论

四种制裁方式:

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

密尔的功利主义:

(1)功利主义的消极理解

(2)区分快乐的质和量

(3)幸福的内涵

(4)幸福与德性

(5)向规则功利的转变

道德制裁理论

制裁分为外部制裁和内部制裁。

内部制裁是良心的制裁

良心的起源;理性在良心中的作用;联想在良心中的作用

21、行为义务论概念、问题

行为义务论不向我们提供特殊场合下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而是告诉我们特殊的判断是基本的,一般的准则来自它们,而不是相反。

它提出了确定什么是正当的方法,即通过弄清楚具体事实,根据“直觉”或某种“决断”,来决定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行为义务论并不提供准则,至多只是提供经验的准则。

1是否有一种独特的官能,能够直觉到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

2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某种情况下应该做什么的判断往往不一致。

3如果要求“决定”比直觉更为核心,那使得道德判断更虚无缥缈。

它只是告诉我们应从自己身处的“境遇”出发,做出选择,但除此之外就无话可说。

4每种事实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是独特的,实际上我们所遇到的事实在很多方面是相像的,因此相应地可能提出某种程度的普遍陈述。

22、准则义务论概念、问题

行为的正确或错误依赖于它符合或违背一项或多项非目的论的准则,这些准则针对特定情况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

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

神命论:

义务最终根源于神的命令,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就是上帝的意志或法则。

正当或不正当意味着上帝的命令和禁止。

23、康德主义

道德法则是一个人把一个行为准则判定为义务时所认可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作为终极的原则,本身不包含内容,而只是一种形式的原则,只是提供了使一个准则成为道德准则的逻辑形式。

(行为的正当性)道德是以一切理性所共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

当且仅当一个行为合乎道德原则才是正当的。

这种道德原则不是建立在功利之上,而是纯粹理性之上。

(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我们的动机。

一个人不仅根据义务行动,而是出于义务而行动,这样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

(自律)当人按照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的道德原则行动,他就具有自律的意志。

他律不仅包括外部的强制力,也包括自己的欲望,幸福或自爱原则行动都是他律的。

问题:

1例外情况或义务冲突问题

2普遍化标准是不充分的

24、多元的准则义务论

显见义务:

A显见义务是使行为在道德上对的特征,但还不是实际义务,要成为实际义务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

这个条件就是:

一个行为所有的特征中,如果没有其他显见义务比这个显见义务更重要,则这个显见义务就成为实际义务。

B显见义务的性质只是行为的部分特征,只属于行为的某一个成分。

而实际义务的性质则是行为的全部特征。

我们只知道行为的部分特征就可以判断它是否具有显见义务,但我们要知道行为的全部特征,才能决定它是否成为实际义务

C显见义务是自明的,我们可以直接知道行为是否具有显见义务,一个行为是否是实际义务则是非自明的,而是要评估该行为的全部特征。

七种显见义务:

忠诚、补偿、感恩、正义、仁慈、自我改善、不伤害别人

实际义务:

名词解释或简答

对实际义务的判定:

我们对实际义务或错误的判定并不是自明的,也不是从自明的前提推导的,因为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具有使其成为对或错的特征,至于那个特征的决定性较强,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不可能有一个一般性原则。

一个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是:

它是一个显见义务,而且没有其他的显见义务比它更严格。

批评:

A缺乏一种统一的、连贯的、成体系的系统。

B直觉主义的不确定性

c考量显见义务的“严格性”往往根据行为的结果

d如果违背了一个显见义务,那么这一显见义务是否仍有效?

25、义务论的优缺点

优点:

肯定了道德活动的内在价值,把道德活动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

在道德评判时注重行为动机的考察,而不是只专注于行为的效果。

缺点:

难以证明行为或行为准则的道德性,割裂了道德和利益、情感之间的关系,难以解决道德冲突问题。

26、权利的分类

1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

道德权利是道德原则和规则所维系的权利

法定权利是现存法律所支持的权利

约定权利是官方组织或职业团体所宣称的其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2基本权利中“基本的”的含义:

1它们是基本的,因为别的权利都派生于它们,而它们不能从更基本的权利派生出来。

2它们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或必要条件。

3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是自由地持有某种信仰、自由实行某种行为或参与某种事务而不受干预的权利。

(“自由权”)

积极权利是从他人和社会接受福利、机会或服务的权利。

(受益权)

27、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严格的逻辑相关性: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当某人诉诸于权利时,总是要使别人承担义务,或者是不加干预或者是提供某种东西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别人以权利

对相关性原理的批评:

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

可能出现“缺乏相应义务的权利”和“缺乏相应权利的义务”。

弱的相关性原理:

一切权利都课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

28、分配正义的概念和条件

分配正义是指社会利益(政治权利、社会地位、荣誉、经济利益等)和社会负担(纳税、服兵役等)的合理分配。

分配正义集中在公平的经济分配问题。

分配正义包含着对同一社会中的个人进行比较。

因为一个人应得什么,是通过把他的要求和别人的要求进行衡量后决定的。

因此社会上他人的条件影响了一个人应得的多少。

分配正义发生在分配不足利益的地方。

这些地方出现对不足利益的相互竞争。

即使分配的不是利益而是负担,也存在着争取最少损失的竞争。

正义规则的作用就力图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社会上不断发生的相互冲突的要求。

29、正义的形式原则和现实原则

形式原则:

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

这项基本原则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因为它没有规定“平等”具体指那些方面。

现实原则:

分配给每个人相等的份额

按照个人需要分配

根据个人权利分配

按照每个人的成果分配

根据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分配

按照劳绩进行分配。

30、罗尔斯的正义论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有效的正义原则是我们处于原初立场之上能够自由和公正地讨论社会状况时所一致同意的那些原则。

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在最大限度上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自由的权利。

(自由平等原则)

第二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a)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b)这两种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平等原则)

第一条原则涉及的是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分配。

第二条原则适用于财富和职位的分配。

31、诺齐克的何为持有正义?

资格理论及其特点

以资格理论为核心的持有正义

资格理论的三个主要原则:

1获取或占有的正义原则。

关于持有物的原始取得:

一个不被持有之物如何经由一个过程而被持有。

2转让的正义原则。

关于持有物的转移:

一个人可以经由什么样的程序将持有物转移给他人,以及一个人如何从他人那里得到持有物。

3矫正的正义原则。

关于对过去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资格理论的特点:

1资格理论是历史性的。

一个分配(持有)是否正义,依赖于这个分配(持有)如何产生的历史过程。

这和“即时原则”相对立,后者主张分配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这种分配取决于静态的分配结构。

2资格理论是非模式化的。

模式化的分配理论是根据某一个自然维度作为分配依据。

而非模式化指分配没有固定的模式化标准。

任何人都可按照人自己的意愿获取转让交换,这些方式都是随机选择的。

这种非模式化分配的公式就是“各尽所择,按择所予”

32、自由的分类

A,意志自由和社会自由

前者意味着没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妨碍人进行选择。

后者指不存在其他人施加的限制。

B,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前者指去做某件事情的自由(做自己主人)和后者指不受某种限制的自由(在自我选择的过程中不受他人干扰)

C,被迫的自由

33、公民不服从的条件

公民的不服从法律预先设定了道德责任和法定责任之间的冲突,而在它们的冲突中,道德责任被认为优先于法律责任。

罗尔斯提出公民不服从法律的确证条件,或者说不服从法律在道德上的条件:

1反抗的对象是明显地不正义的。

诉诸于社会共同体的正义意识。

2第二个条件是已经对运用过正常的手段进行呼吁,但没有取得效果,法律调整的手段已经无效。

3第三个条件,它相对来说并没有导致破坏法律和宪法,否则将对全体公民造成灾难。

34、限制自由的有效原则及其概念名词解释或简答

1伤害原则——对伤害他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2立法伦理主义原则——对不道德行为的自由加以限制

3冒犯原则——对冒犯他人的自由加以限制4家长主义原则——对伤害自身的自由加以限制

35、支持和反对伦理立法的依据

立法伦理主义认为,有些未造成伤害,但违反了道德的行为,也应该纳入法律惩戒的范围。

伦理立法原则超出了伤害原则。

立法伦理主义会一般认为以下行为应受到立法的限制,比如同性恋、卖淫、私下制作和放映色情影片、赌博、自愿安乐死、合理自杀、使用麻醉品。

国家立法反对这些行为表明国家直接地推行道德强制,从而维护社会的道德标准。

支持立法伦理主义的论证:

A根据民主规则:

西方民主传统中并没有规定道德不能立法化。

如果某些行为被社会上绝大多数公民认为是极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就应当由立法加以禁止。

国家有权通过法律来维护一个“体面的”社会。

B根据社会必要性和道德重要性:

遵循道德是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根本条件,个人自由仅当不违背这些具有本质意义的道德标准时,才是允许的。

一旦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规则受到威胁,就应该通过强制立法来维持道德。

反对立法伦理主义的论证:

把道德立法化严重侵犯了个人权利,而且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不同观念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永远不应当以特定的道德视角为基础,而应当以是否伤害他人为基础

36、家长主义

家长主义原则

家长主义指对待人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

家长主义原则指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的行为会使他丧失重大利益时,限制他的自由是可以得到确证的。

家长主义针对的行为不是伤害别人或造成自己利益损失,而是伤害自己或者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失

家长主义分为强型和弱型:

软家长主义的认为,只有“真实”(即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

软家长主义不对任何真实的决定进行干预。

相反,它只对受到削弱的决定,即由于“强制、虚假信息、兴奋或冲动、被遮蔽的判断,推理能力不成熟或欠缺”造成的结果进行限制和干预。

确证家长主义:

被制止的行为对行为者产生的恶大于干涉行为者自由所产生的恶。

反对家长主义:

伤害原则是限制自由的基础,它也能确证国家为了防止个人对自己可能发生的伤害而采取充分保护。

只要限制是由于个人的无知,而且限制是暂时的。

这不是对个人自由的真正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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