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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参照**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庄区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或者充电站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住建部门作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加氢站。

第六条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区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未经联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法律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可不办理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相关证照的前置条件。

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氢气),法律法规设立加氢站经营许可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加氢站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加氢站发生转让、歇业、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如国家、省、市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附件:

罗庄区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程序

附件

罗庄区加氢站建设审批暂行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程序适用于罗庄区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

二、审批原则。

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实行并联办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及法定时限内做好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

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应当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选址。

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由申请单位向工信、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提交书面选址情况说明,各部门依据职责,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选址情况分别出具书面意见。

2.立项审批。

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3.用地、规划审批。

新建、扩建加氢站项目需由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提出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申请,对符合氢能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3.1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由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2现有汽车加油(气)站、充电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者企业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用地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设施,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相关手续。

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汽车加氢站。

3.3不需申请用地或不需新增土地的加氢站建设项目,其中新增建(构)筑物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新增建(构)筑物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报建环节。

1.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审批文件。

2.对于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应急管理部门按加油站改建项目审批;涉及到加气站设施设备调整的,须报住建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批。

3.加氢站实施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施工图实施审查。

4.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扩建自用加氢站办理手续时不以土地、规划等手续作为前置。

五、验收环节。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未经联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经营条件。

法律法规未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前,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且具备下列经营条件的,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1.选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或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必备从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相关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5.有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DGJ08—2055—2017)的设备设施;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经营和服务场所等;

7.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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