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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防控夏秋季臭氧污染,确保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X*年臭氧污染水平总体保持稳定,臭氧污染天数不超过13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时间

202X*年5月31日—202X*年9月30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三、工作方式

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协同治理,实施重点治污工程,在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减排的基础上,协同控制臭氧和PM2.5污染。

以协同控制和削减VOCs、NOx等臭氧前体物排放量为主要抓手,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强化日常监管、督导帮扶和污染应急应对,切实有效防控臭氧污染。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工业VOCs 综合治理。

加大源头替代力度。

严格实施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抽查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经济信息部门要加强工业涂装(汽车、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推动和指导。

其中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60%。

加强VOCs 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

鼓励工业涂装、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治理,严于现行标准30%以上排放。

对储罐、污水逸散开展有机废气专项治理,达到VOCs 无组织排放等标准要求。

完成9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中小微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要求深入开展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

以涉VOCs企业为重点,实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建立“中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完成市级督导帮扶涉企问题整改。

(二)持续开展工业NOx深度治理。

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推动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和65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持续巩固中机龙桥、蓬威石化、华新水泥、三峰环境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NOx深度治理成效。

完成15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年度任务,鼓励NOx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排放。

推动大朗铁合金烧结机、建峰新材料能通公司热岛、华峰氨纶导热油炉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工作。

(三)加强工业企业指导和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制鞋等重点行业,突出原辅材料替代、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在线监测监管、设备达标运行维护“五大环节”全过程控制,指导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各类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及运维情况、采样口设置情况、排放情况等管理台账信息。

对火电、水泥、钢铁、有色等重点行业及工业炉窑、锅炉脱硝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监督管理,确保NOx稳定达标排放;已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加强臭氧告知书发放。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源,发放臭氧污染控制告知书不少于1200份,开展入户宣传解读,阐述臭氧产生机理和危害,引导企业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对于拒不响应、拒不落实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措施的企业要加强现场督促指导,引导企业配合应急响应措施。

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废气治理专项检查,确保企业废气收集率、处理率及设施同步运行率达到要求。

6月30 日前,完成VOCs重点行业治理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治理技术与排放废气工艺是否匹配、合理;治理设施管道是否存在老旧破损;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耗材更换、处理等是否符合规范;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 个的,应在6—8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

202X*年重点完成龙海石化等石油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

强化执法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排放标准为重点,优化监管模式,实施监管、执法、监测三方联动,突出对污染排放企业执法与监测协同配合。

5—9月,突出VOCs、NOx 两个因子,抽测企业不少于40家。

依法查处擅自停用废气治理设施、故意稀释排放、超标超证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加强“公、检、法、司、生态环境”执法联动,重拳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四)鼓励企业错峰和调序生产。

鼓励引导涉VOCs 排放企业调序生产。

经济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涉VOCs 排放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鼓励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在臭氧高发时期(5—9月)、高发时段(11:

00—19:

00)调整安排无VOCs 产生工序,减少VOCs排放。

引导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 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

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鼓励引导涉NOx行业错峰生产。

5—9月对华新水泥实行错峰生产调度,鼓励19家烧结砖瓦企业错峰生产。

(五)深化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

加强柴油车整治。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黄标车和中小型以上货车限行政策,加大限行闯禁执法力度。

大力推进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旅游业优先选用或租用国五、国六排放标准车,臭氧污染预警期间不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

开展道路抽检3000辆、重点用车企业12家、集中停放场所入户抽检50辆,臭氧污染预警期间每日开展,抽检柴油车比例不低于70%。

加强柴油货车OBD(车载诊断系统)性能、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尿素罐配置与使用情况检查。

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压实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杜绝源头造假。

大力推广应用纯电动车。

大力推动新增、更换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使用纯电动车辆。

加快充电桩建设,加强已建成充电桩的维护管理。

(六)强化油气回收治理和油品监管。

加强油品储运销全过程排放控制。

推进实施国家最新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卸油及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储油库、加油站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油气回收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督促整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鼓励开展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试点。

完成17座加油站、2座油库油气回收监督监测。

商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5—9月原则上不安排储油库开展储罐清洗作业,鼓励加油站夜间卸油和加油,减少油气挥发。

强化油品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违法行为。

5—9月完成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抽检工作。

(七)深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

严格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对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专项行动,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情况、进出场台账和油品购置及使用台账纳入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内容,对于问题突出企业、工地,实施约谈、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曝光。

鼓励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4 月1 日后出厂),不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09年10 月1日前出厂)。

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检50辆。

加快港口与船舶间岸电插口标准化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两小时以上,应使用岸电。

(八)加大生活源VOCs 污染防控力度。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治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涂装作业监管,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倡导绿色装修。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VOCs 排放的工地合理安排施工工序,5—9月避免开展涉VOCs 排放作业。

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作业时间避开每日11:

00—19:

00,并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的涂料。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

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贯彻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对商品和快递包装引导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加强汽修和服装干洗行业VOCs 治理。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检查汽修行业VOCs 治理情况,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要置于密闭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集中喷涂中心,配套高效净化设施,实行集中喷涂、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商务部门要指导企业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深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焚烧整治。

生态环境、机关事务部门要定期检查餐饮业和公共机构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情况,鼓励开展深度治理,严于排放标准30%以上排放。

完成公共机构食堂烟油抽测20家,餐饮业油烟抽测30家。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鼓励露天烧烤进店经营,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鼓励用电烧烤。

加大对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和经营食品摊贩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污染应急应对。

加强对臭氧、NOx 和VOCs监测数据观察分析,提升臭氧污染发生预判能力。

根据市级指挥部的预报将发生臭氧污染时,及时启动预警应对工作,及时启动错峰生产、削峰减排等措施;加密中心城区应急洒水频次,采取雾炮车和洒水车协同作业等方式,改善空气温度和湿度,遏制光化学反应。

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高炮、火箭等地面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减少臭氧产生。

(十)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深化同周边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重点行业、高架源污染协同减排,共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强化区内部门单位联动协作机制,全方位多领域共同发力,降低臭氧发生频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机构要落实环境质量第一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分解落实任务,层层抓好落实。

各企业单位要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部门分管责任、车间班组岗位第一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调度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报送臭氧污染期间臭氧污染防控情况、问题整改情况。

建立热点难点分析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三)强化督察考核。

将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行业领域、VOCs和NOx治理项目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商谈、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和错峰生产。

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文明消费,提倡绿色出行、节能节材,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臭氧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

重点区域臭氧污染分类管控分级应对重点措施

附件

重点区域臭氧污染分类管控分级应对重点措施

臭氧污染分类管控建议

序号

区县名称

区域划分

污染物控制类型

污染源控制类别

VOCs

NOx

工业源

交通源

生活源

1

X区

臭氧前体物控制区

臭氧污染分级应对措施建议

应对时段

工业源

交通源

生活源

监管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达到120—160微克/立方米。

1.严控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开展VOCs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包括废气收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否到位,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2.加强对各类NOx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脱硝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各类处理耗材用量和更换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3.引导各类涉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和调序生产作业,减少高温时段污染物排放。

1.开展对柴油货车的路检、场检。

2.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核实是否正常运行。

3.开展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的专项检查。

4.开展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编码、使用油品是否合格等相关台账。

5.指导企业开展加油站夜间卸油,倡导夜间加油,减少油气挥发。

6.倡导公交、绿色出行。

1.指导全市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道路划线、栏杆喷涂)调整施工时间,避开11:

00—19:

00。

2.开展汽修行业VOCs治理情况检查,包括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否到位,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4.开展干洗行业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密闭性检查。

5.开展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管道是否有破损,运行维护和清洗是否有台账。

1.加大臭氧污染控制告知书的发放力度。

2.开展重点排放企业执法监测。

3.开展对企业运行台账、运行状况、在线数据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4.每天开展两次臭氧污染天气技术会商,实时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

5.强化臭氧污染观测,分析污染原因,提供科研决策支撑。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部门、区县之间的调度协作,联防联控,减少区域污染。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达到160—2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

2.重点企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VOCs和NOx排放30%以上。

3.对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收集管控到位。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加大对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2.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次。

3.增加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的频次。

4.指导工地调整施工机械作业时间(11时前,19时后)。

5.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增加轨道交通的发车频次,保障市民出行便利。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指导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调整相关作业。

2.增加对汽车维修、服装干洗、餐饮业油烟的监督检查力度。

3.汽修行业采用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减少30%的VOCs排放。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每天开展重点排放企业的执法监测检查。

2.加大对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3.每天开展两次臭氧污染天气技术会商,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

4.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县之间的调度协作,实施数据共享,联防联控联动联治,减少区域污染。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达到200微克/立方米以上。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重点企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VOCs和NOx排放50%以上。

3.臭氧高值控制区的涉及VOCs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错峰或限产措施。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严控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

2.引导工地暂停施工机械作业。

3.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指导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暂停相关作业。

2.督促汽修行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排放VOCs50%以上。

3.督促臭氧高值控制区的汽修暂停喷涂作业,干洗行业暂停生产作业。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和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停产整治。

加强成渝地区臭氧污染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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