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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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区司法局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励全局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及市、区关于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关心爱护和培养交流。

第二章评优评先和考核奖励

第四条按照《***区司法局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根据我局工作要点和职责分工,对各科室、处、所业务工作、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依法行政等进行全面量化考核,按照不超过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科室、处、所,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科室(处、所)”,进行通报表彰,并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挂钩,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上浮,以示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奖励;考核列后两位的科室、处、所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科室、处、所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挂钩,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下浮。

对专项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中、省、市、区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上浮,以示奖励。

第五条按照《***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对全局干部业务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进行量化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干部,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对德、能、勤、绩、廉、学突出的干部进行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人员”、“优秀工勤人员”等称号,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进行通报表彰,并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挂钩,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上浮,以示奖励。

对专项工作受到中、省、市、区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上浮;遵守制度纪律、工作作风、参加培训等出现问题的干部,以个人奖金基数为准适当下浮;对在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干部,在年度目标考核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六条大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

第七条拟提拔使用的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优先选拔任用。

第八条对在专项工作中实绩突出,受到中、省、市、区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四章关心爱护

第九条对干部节假日值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或调休补休。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做好干部职工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十三条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

第五章培养交流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后备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把工作表现突出、踏实苦干、作风优良的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规定和《***区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和提高素质的需要,组织干部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网络教育、自主选学和业务培训等;组织业务骨干到兄弟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学习;积极推荐后备干部参加挂职锻炼、扶贫帮困、党校培训等学习实践;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区司法局干部管理制度》,通过调任、转任、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多岗位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章责任与纪律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局党支部承担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司法局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市、区有关容错纠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各科室、处、所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科室、处、所及局管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的认定工作由党支部和办公室具体承担。

其中,对科室、处、所及负责人的纠错和认定工作由党支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局务会审定;对其他党员干部的纠错和认定工作由办公室具体实施,报党支部备案。

第五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区委、政府以及局务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司法行政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难点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司法行政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特大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党支部。

(二)调查核实。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形成调查报告。

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认定反馈。

核实结束后,党支部或办公室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跟踪回访。

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党支部或办公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纠错的实施主体和方法

第十一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科室、处、所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党支部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党支部和办公室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科室、处、所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党支部和办公室应灵活运用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党支部和办公室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并点名通报曝光;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党支部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送局办公室和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支部、各科室、处、所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党支部、办公室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党支部、各科室、处、所应加强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客观理性对待,并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司法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及市、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坚持从严从实、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党政同责、惩庸治懒的原则,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局管干部,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调整6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

第二章问责处理

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干部进行问责:

(一)落实中省市区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

(二)理想信念动摇缺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在落实“三会一课”、干部选拔任用、交纳党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散发消极负面的小道消息,道听途说爱发牢骚,闲得无聊制造是非,猜测猜疑人和事,有意破坏团结或声誉。

不积极参加机关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查处不力等;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对所负责科室、处、所存在的问责违规情形,是否及时监督提醒、批评教育和问责追究等。

第五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干部进行问责追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核调整

第六条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局中心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对不适应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干部调整退出机制。

第七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科室、处、所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干部。

第八条对专项工作、维稳综治、信访等方面重点工作不力,受到相关部门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牵头科室、处、所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九条依据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相关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科室、处、所负责人和相关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科室、处、所负责人和相关干部。

第十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相关干部进行问责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

第四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能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政策和上级的批示精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局意识差,与班子成员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三)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履职尽责不力,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四)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到龄免职调整

第十四条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务会研究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六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建议相关部门予调整职务。

第七章违纪违法调整

第十九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免职调整。

第八章问责追究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述调整方式,属于问责追究调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

出现的上述情形,由局办公室和党支部及时书面报告局务会。

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问责追究建议。

(二)审核。

局务会听取相关领导和干部群众,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的意见,进行有针对性地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研判。

(三)报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明确问责追究意见,报送相关部门。

(四)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究。

(五)谈话。

局领导与问责追究的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及理由,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九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支部承担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局管一般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参照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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