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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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docx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和完善县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非税收入(不含应缴国库资金)、代管资金、偿债准备金、教育收费及其他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

(三)有资格参与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四)财政专户银行开户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原有财政专户保持稳定,以确保财政资金的正常支付和核算管理等需求。

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

(五)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县级财政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加竞争,择优确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六)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效益”的原则。

1、确保安全。

参与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以上,不纳入监管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2、规范存放。

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3、提高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银行,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七)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八)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银行,应通过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①具备参与竞争性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②资金量较少,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③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的时间不能满足急需;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九)以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十)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除此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因特殊情况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不含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情形),县财政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十一)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实施方式

(一)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

县财政局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各竞标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

(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如有剩余未募入资金,按500万元整数依排名次序根据投标量设定规则进行分配;募满之前遇到竞标银行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经济发展贡献得分确定排名次序后依次募入。

(三)评标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发展贡献、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的指标,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的经营状况、利率水平、服务水平、质押保全措施和经济发展贡献等指标计算综合得分。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县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实际情况与财政管理具体要求设置。

(四)投标量设定。

1、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0%,投标额为500万元整的倍数。

2、每家竞标银行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30%。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标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二)根据经批准的招标计划,制定并公布招标公告,将本期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在政务网进行公告。

公告期限为5天。

(三)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整理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五)评标评委。

财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前按规定建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

评委由县财政局、审计局、人行、银监、金融办等相关专业人员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并通知评委进入开标现场实行评标。

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六)现场开标及评标。

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县财政局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递交标书。

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

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县财政局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评标,按照竞标规则、中标原则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县财政局局长审定签字后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七)办理存放。

中标银行在投标书中确定1家在分支机构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公示结束后,中标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根据承诺书和中标结果办理定期存放。

四、后续管理

(一)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

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二)发生以下情形,县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资金存放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中标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5.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其他妨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三)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四)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国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及以下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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